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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历年接到的物业管理投诉来看,除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不满外,物业公司的“不公开收费依据、不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公共收入账目不透明、不返还、侵占”等投诉往往占非常高的比例。即由于物业公司未

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历年接到的物业管理投诉来看,除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不满外,物业公司的“不公开收费依据、不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公共收入账目不透明、不返还、侵占”等投诉往往占非常高的比例。即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业主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或者已经受到严重侵害。

物业费公示有法律支持(物业公司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业主能否以此拒付物业费?)

在《规范》之前,业主的知情权和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散见于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比如《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司法解释》等等。

《规范》综合了上述规定,在第943条中规定了物业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即:

需要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披露服务项目、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绩、维修资金的使用、业主共用部位的经营和收益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条文中的“应当”一词并不是指“你可以做或者不做”,而是“你必须做”,是强制性的。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对此可能有“自己的解释”,往往“迟迟不履行”其法定的公示义务,尤其是开发商下属的早期物业公司。在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前期物业是小区一切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规定要求必须公示的事项,他们要么只公示“无关紧要”的部分,要么“炮制”一张“内容完整”的公示表挂在公示栏上,拍照存档后立即收回,要么干脆从不拒绝公示。

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他们关心的物业管理事项,除了各种费用的标准和依据之外,主要是共用部位的经营和收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区公共收益。

公共利益的话题,随着2007年原《物权法》的颁布,业主对小区的主权意识被“唤醒”后,逐渐成为物业管理的热点。越来越多的业主“终于知道”:原来的广告费、停车费、摊位费、配套房屋的租赁费、一台饮水机的“进场费”等等(所有用业主共有的房屋、设施、场地经营的收入)。

那么,对于一个小区来说,如果其物业公司一方面不能有效履行物业合同,无法为业主提供“质价匹配”的服务;另一方面,他们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上虚荣或懒惰,拒绝公开公共利益甚至自己攫取、中饱私囊,容易导致与业主的全方位对立和各种矛盾纠纷。

这完全可以理解。毕竟现在的车主绝不是20年前的车主。他们可以简单地用“脱胎换骨”两个字来形容。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业主的主人翁意识越来越强烈:你们物业公司本质上是一个服务单位,只是我们雇来的“管家”。干好之后,什么都可以商量。不仅没有做好工作,还想以隐蔽的方式拿我们的私房钱。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合理的,是对我们主人智商的侮辱。

因此,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公示义务(包括不公开信息、侵占公共利益、侵犯知情权等)时,),业主可以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辩护理由”吗?[/s2/]

这是有争议的,因为有一种观点认为:

按照规定公布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相关重要信息,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然后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属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这样一来,业主就可以相应地拒付或少付物业费。当然,这种观点仍然缺乏权威的解释作为支撑。

但是从从业者已经判决的很多案例来看,这种抗辩基本是站不住脚的。多数法院认为,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主要物业服务义务”,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支付)物业费。

对物业公司侵占收入、收支不透明的抗辩,不属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不予处理。这些都不能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开物业的收支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另案主张知情权),但业主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当下的普遍想法。

本文标签: 法律支持种植牙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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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鹿岛

    鹿岛

    2022-03-11 20:22:44    回复

    迟不履行”其法定的公示义务,尤其是开发商下属的早期物业公司。在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前期物业是小区一切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规定要求必须公示的事项,他们要么只公示“无关紧要”的部分,要么“炮制”一张“内容完整”的

  • 锦鹿

    锦鹿

    2022-03-12 01:53:19    回复

    ,什么都可以商量。不仅没有做好工作,还想以隐蔽的方式拿我们的私房钱。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合理的,是对我们主人智商的侮辱。因此,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公示义务(

  • 怪物猎人

    怪物猎人

    2022-03-11 20:19:00    回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不予处理。这些都不能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开物业的收支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另案主张知情权),但业主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一般不予

  • 别钓我了

    别钓我了

    2022-03-12 03:40:45    回复

    逐步完善,业主的主人翁意识越来越强烈:你们物业公司本质上是一个服务单位,只是我们雇来的“管家”。干好之后,什么都可以商量。不仅没有做好工作,还想以隐蔽的方式拿我们的私房钱。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合理的,是对我们主人智商的侮辱。因此,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当物业公司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2 01:16:27    回复

    示表挂在公示栏上,拍照存档后立即收回,要么干脆从不拒绝公示。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他们关心的物业管理事项,除了各种费用的标准和依据之外,主要是共用部位的经营和收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区公

  • 彭朗青英

    彭朗青英

    2022-03-11 16:20:38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 翁薇言怡

    翁薇言怡

    2022-03-11 16:20:38    回复

    怎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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