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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现行工会法于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是自2001年以来的第一次实质性修订,集中在七个方面,十个主要内容

七个方面

1。坚持党的领导。

2。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明确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4。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

5。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改革的新要求。

6。做好与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7。扩大基层工会覆盖面。

十大内容

详见工会法修正案: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利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这次修改的重大意义,坚持以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 * *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学习贯彻《工会法》为契机,依法维护产业工人、新型就业形态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工会法修改前后的术语比较

(注:粗体黑色字体为修改前的内容,粗体红色字体为修改或添加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关注】学习工会法:工会法修改重点及前后条款对照)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等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与职工保持密切联系,倾听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应当建立广泛联系和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制度,密切联系职工,倾听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增加一条)第八条工会应当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产业工人的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懂技术、创新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成员超过二十五人的,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推选一名组织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职工较多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建立地方各级工会联合会。

根据需要,可以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建立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

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会员超过25人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推选一名组织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职工较多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建立地方各级工会联合会。

根据需要,可以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建立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

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属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属的机构、机关撤销时,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会员资格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属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撤销的,工会组织应当相应撤销,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会员资格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量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量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代表工会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要求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

代表工会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认为不适当处分职工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告知工会理由。当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需要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职工企业因侵犯其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发表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告知工会理由。工会认为【/s2/】用人单位【/s2/】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用人单位【/s2/】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职工用人单位因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

(二)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代表职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S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克扣被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办法。企事业单位要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本单位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总工会为本单位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搞好职工集体福利,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工集体福利,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当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导,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和单位的财产;组织员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技能竞赛,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员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体活动,促进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劳动保护。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研究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社会保险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举行。如确需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兼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举行。确需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同意。

基层工会兼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和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和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

(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付的资金,应当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拨出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和其他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和其他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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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工会app

编辑:任

审计:郑宇涵

终审:杨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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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栉风沐雨

    栉风沐雨

    2022-03-11 16:22:12    回复

    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要求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 季卿聪婷

    季卿聪婷

    2022-03-11 16:20:34    回复

    还能这样?

  • 燕全忠莉

    燕全忠莉

    2022-03-11 16:20:34    回复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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