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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再审申请人清涧华阳鸿基置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华辉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华阳鸿基置地有限公司、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再审申请人清涧华阳鸿基置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华辉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华阳鸿基置地有限公司、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第4920号;裁决日期:2021年9月28日。

【/s2/】裁判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重要提示: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法律关于“代理权”而非“代表权”的规定进行判断。)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作为代理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所受的损害。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由对方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作为代理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第49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涧华阳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简称。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法定代表人:李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经理。

诉讼当事人:北京华辉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清涧华阳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华辉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第1075号民事判决,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结。

公司代办人要负法律责任吗(最高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理公司在合同上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

华阳公司申请再审,称: (1)第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成立及生效错误,双方工程价款已由该协议结算,导致案件事实错误。首先,华阳公司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承诺。当然合同不成立。其次,根据约定,该合同未经华阳公司签字盖章即不成立生效。第三,协议签订后,华阳公司用该房屋向鹏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属于支付未结算的工程款,不是履行协议。(二)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是华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代表,但从协议所列当事人来看,刘并无代表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仅将实际控制人视为代表行为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从协议所列当事人来看,刘仅代表华辉公司,而非华阳公司。而“代表”只有代表才有权利和没有权利,在协议中甚至没有代表的意思,所以不可能是授权代表。其次,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控制人在被控制公司中有代表权权益。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华阳公司不是全资公司。如果《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允许实际控制人代表控制的公司行事,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华阳公司员工刘风学在《结算申请表》上签字,并非双方达成工程结算,而是鹏华公司单方提交的工程价款与该协议无必然联系。刘风学签署了和解申请表。从“申请表”的字面意思来看,充其量是施工方鹏华公司对工程价款的单方意见。作为施工方的华阳公司,并未经过审批,与该协议无关,故不能推断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四)假设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属于双方通过结算工程价款而转化为一般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协议,由鹏华公司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协议各方应忠实履行本协议。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鹏华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约定管辖。那么,根据约定管辖,乙方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榆林中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华阳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华阳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涉案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2)一审法院的管辖是否有误。

(1)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2015年9月19日,鹏华公司、华阳公司、华辉公司签订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确认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2600万元。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未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华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代表华阳公司签字确认。鹏华公司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得知,刘不仅是华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华阳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华阳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即使华阳公司否认刘代其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权有效的,刘代华阳公司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华阳公司承担。”而且,协议签订后,华阳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以一套商品房向鹏华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一、二审判决该协议有效,并作为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妥。

(二)一审法院的管辖是否有误。

华阳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协议,本案应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错误。华阳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其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华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涧华阳鸿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吴法官

陈鸿宇法官

吴迪法官

2021年9月28日

助理法官孙明娟

文员冯玉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标签: 代办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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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芦苇风

    芦苇风

    2022-03-11 17:30:23    回复

    (2020)第1075号民事判决,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结。华阳公司申请再审,称: (1)第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成立及生效错误,双方工程价款已由该协议结算,导致案件事实错误。首先,华阳公司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对协议内

  • 潮流酷狗

    潮流酷狗

    2022-03-11 17:57:59    回复

    判决认定该协议成立及生效错误,双方工程价款已由该协议结算,导致案件事实错误。首先,华阳公司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承诺。当然合同不成立。其次,根据约定,该合同未经华阳公司签字盖章即不成立生效。第三,协议签订后,

  • 安稳随性人

    安稳随性人

    2022-03-12 01:21:45    回复

    号;裁决日期:2021年9月28日。【/s2/】裁判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重要提

  • 柴山宝朗

    柴山宝朗

    2022-03-11 16:19:00    回复

    会好的

  • 万薇世新

    万薇世新

    2022-03-11 16:19:00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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