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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朋友愿意将自己的身份证明借给他人注册为自己甚至不认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朋友说,我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公司有实际操作者。我们有一个协议,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不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朋友愿意将自己的身份证明借给他人注册为自己甚至不认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朋友说,我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公司有实际操作者。我们有一个协议,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不会承担责任。真的是这样吗?

张在A公司做保安期间,认识了老板王,并成为朋友。其中一个天王找到张,说要成立新公司,用张的身份做法人代表。张不用参与任何公司运营,每月还能拿到1000元的奖励。(这样的好事?不会是坑吧?)

张控制不住自己,就答应了王的要求。此后,张某登记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王实际控制。

不久,C银行起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B公司承担一年前某金融借款100万元的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张某已签署连带还款保证书,法院判决张某对该100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代办法人有什么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这真的有点尴尬!拿1000块钱,冒100万的风险。谁都受不了!


1.做“名义”法人代表有什么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一)《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理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履行职务,由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为其职务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且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事,法人也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1]和第一百四十九条[2]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相关交易决策或签署相关文件的,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在对董事会相关决议进行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不知情。

2.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

(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法人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致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损害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即在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内部协议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2)其他共同刑事责任“名义法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管理。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虽然“名义法人”没有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制止、不放过,名义法定代表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的犯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重大责任事故、金融诈骗、侵权等。

3.其他责任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限制信用卡等。

(2)影响自设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个人责任。自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约定无效。

即使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类似于“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免责协议,该协议也只在双方内部有效,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合法的,而且根据法律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免责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也就是对外无效。

说了这么多风险,最后提醒一下:当“前面名字”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再谨慎再谨慎的时候,不是轮到分红的时候,而是责任在前面。我们不能当这样的法人代表!

3.现在意识到严重性了怎么办?

1.沟通协商后变更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法发〔2019〕35号)明确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为自己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证明自己不是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和条件。法定代表人辞职可以是辞职,也可以是永远不参与公司经营。

第一步,向公司及股东发出“告知函”,明确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与实际身份不符,要求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变更登记,那么采取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如果你担心从通知函到法院判决这段时间内,公司还会有什么更肮脏的操作,那么在通知函发出后,在报纸上刊登你已经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形成公示。

2.慎用“对”,不要乱签。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担任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尽量不参与公司具体决策或乱签决策文件,保留自己非关联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这样以后公司出了事,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关联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犯罪事实不知情,就可以不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免除责任甚至免责。

3.申请关联企业破产。前提是关联企业公章和主要财务信息可控,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可以以关联企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本文标签: 代办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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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抠脚大汉

    抠脚大汉

    2022-03-11 16:25:53    回复

    任甚至免责。3.申请关联企业破产。前提是关联企业公章和主要财务信息可控,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可以以关联企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 令狐希颖露

    令狐希颖露

    2022-03-11 16:19:08    回复

    好厉害

  • 昌希盛璐

    昌希盛璐

    2022-03-11 16:19:08    回复

    我也是

  • 仲贤玛逸

    仲贤玛逸

    2022-03-11 16:19:08    回复

    我也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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