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6 | 评论:2
股票代码:600393股票简称:ST粤泰公告编号:Pro 2021-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城启”)、广州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郝建”)、广州信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一”)和西藏宗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宗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77,913,668股,其中限售股1,197,913,668股,无限售条件股80,000,000股,占公司发行的比例。 本次申请破产清算的粤泰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84,638,000股,广州浩成持有公司股份117,107,328股,广州郝建持有公司股份128,111,320股,广州新一持有公司股份35,822,514股。上述申请破产清算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5,679,514股。悦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破产可能对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1年8月23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悦泰控股通知。2021年8月20日,粤泰控股、广州浩成、广州新一、广州郝建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粤01破索赔第370号,(2021)粤01破索赔第371号,()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破产清算概况
近日,北京中泰创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控股股东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浩成、广州郝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粤泰控股、广州浩成、广州信义、广州郝建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8月20日,粤泰控股、广州浩成、广州新一、广州郝建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粤01 370号,(2021)粤01 371号,(2021)粤372号,(2021)粤01 372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北京中泰创赢受理被申请人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信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该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粤泰控股持有本公司384,638,000股股份,广州浩成持有本公司117,107,328股股份,广州郝建持有本公司128,111,320股股份,广州新一持有本公司35,822,514股股份。申请破产清算的上述公司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5,614股。
除本次破产清算外,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广州城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州城启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8月18日,广州诚奇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号《聘任管理人决定书》,聘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广州诚奇的管理人。广州诚奇持有公司股份513,376,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0.24%。关于广州城启申请破产清算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广州成起、粤泰控股、广州浩成、广州郝建、广州新一等五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上述五家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79,055,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9%。悦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破产可能对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独立运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破产清算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粤泰控股、广州浩成、广州郝建、广州新一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为上述四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为准。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4日
股票代码:600393股票简称:ST粤泰编号:临2021-087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督措施决定公告
2021年8月23日,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广州成旗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成旗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证监许可[2021]63号,警示函全文如下: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你是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粤泰股份20.24%。经查,2021年6月23日,你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中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你公司将于稍后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您在收到前述民事裁定书时,未能告知悦泰股份董事会并配合悦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粤泰股份直到7月19日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州城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教训,积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上述事项的再次发生,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优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本文标签: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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