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9 | 评论:2
案情简介
单身男子刘请村里的媒人赵帮忙做媒。经过赵某的介绍和撮合,刘某和唐某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刘某主动给了赵某5000元“说媒费”表示感谢。婚后一年,刘与唐吵架不断,二人协议离婚。刘称赵收取的5000元“婚介费”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赵辩称,刘与唐的婚配需要花费一定的劳务费,且两人已结婚,说明婚配成功。所得5000元为劳务代理费,合理合法,拒绝返还。刘将赵诉至法院。
按事例解释
本案中,赵某为农村老太太,不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资格。她收取刘的“牵线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赵肯定会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定的开支。刘自愿赠与赵部分财物,应解释为有效,给付人不应以不当得利要求媒人返还。故原告刘要求被告赵返还本案不当得利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居间人的服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导致合同成立的,居间人的报酬由合同双方平等承担。
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第964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律师意见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媒人为他人牵线搭桥的行为在性质上类似于居间合同,但居间合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不能形成媒人与媒人的关系,因此媒妁之言不适用于居间合同。
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提及婚介费、红娘费、婚介费,不经营正规婚介机构,不具备婚介资格,不得要求支付婚介报酬。“红娘”介绍相亲对象,撮合人,撮合人。肯定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以及一些费用。因此,对于“红娘”必要劳务费的诉求,应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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