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3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善意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部分律师引导当事人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天河法院对失信律师开出罚单,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去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对虚假诉讼采取“零容忍”态度。
《意见》明确指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加重处罚。
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被罚3万元
在天河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小明(化名)是原告冯的诉讼代理人。冯某称,其与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曾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借给王某225万元,王某一直未还。后来王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冯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偿还债务。
法庭上,律师小明表示,被告人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已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当法官询问被告人王是否出具借款凭证时,被告人王称借款凭证因王撕毁而无法提供。在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纪律,说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师均承诺如实陈述,原告冯也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
后来,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曾向原告冯某出具过借款证明,上面清楚记载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更可笑的是,“贷款凭据”一直在小明律师手里。为此,法官立即要求冯和律师小明对借款凭据进行说明。
对此,原告冯某承认,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涉及仲裁。如果提交仲裁更贵,建议她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明律师一开始就说,之前每笔借款,双方都没有出具借条和借条。这张“借款凭据”是后来签的,只是为了结清之前的借款,严格来说并不是借条。考虑到王某当时有盗窃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于是赶紧起诉。后律师小明称,此《借款凭据》因原告冯未按约定提供借款而尚未生效,与本案民间借贷不同,仲裁条款与本案无关,故未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认为,小明作为专职律师,故意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调查,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案中,“借款凭证”是具有借款意向的借款凭证,也是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的最直接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
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直接决定了监管人在纠纷解决中的分工和权限,原告起诉时本应立即提交该证据。小明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原告善意诉讼,还原事实真相,却引导当事人故意用仲裁条款隐瞒关键证据,前后解释自相矛盾,明显存在虚假陈述的故意。
肖明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碍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法院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田
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华城市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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