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7 | 评论:1
近日,这样一则报道引发网友热议。
浙江十九岁女子走累了,想用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休息一下。
结果没想到我一扶电瓶车就倒了,老太太立马倒地。
这一跤导致老太太右腿骨折,医药费花了4万多元。对于这笔费用,老太太家人表示,应该由电瓶车车主负责——一方面是因为电瓶车没有停在专门的停车位置,随意停在了路边;另一方面,因为电瓶车没有停下来,老太太稍微扶了一下就摔倒了。
电瓶车车主表示很“尴尬”,认为自己停车的位置没有影响路人的正常通行。其次,老太太主动扶车,她摔倒与车的停放无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和解释双方的责任——
1。如果真的打官司,停车位置可能会成为责任的关键
2。之前类似案例的类比
1、如果真的诉诸法庭,停车位置可能成为定责关键本案中,客观事实并不复杂:老太太因为扶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不慎摔倒在地。
因此,各方的“主观过错”是确定侵权责任是否存在及其大小的关键-
(1)首先是老太太,事件中老太太主动扶起路边停放的车辆,人和车辆一起摔倒(而不是车辆摔倒碰到路过的老太太,导致她摔倒)——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显存在“摔倒摔坏”的重大过失;
(2)其次是业主和物业。无论他们是否承担过错责任,车辆停放的位置可能是关键——根据报道,车辆停放在小区内:
①如果车主停放车辆的地点是小区物业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地点,或者是由于明显放置不当导致行人和车辆可能通过的地点——此时基于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失职行为,作为管理人的小区物业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物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的,也可以在损失承担范围内向第三人(所有人)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本案来看,追究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很牵强的,从这一点来看,个人认为过于苛求(扩大)了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但在实践中,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判决物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可能。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即使需要规则,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不应过分扩大。
②如果车辆停放位置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禁止”,或者明显放置不当,可能会影响行人通行——电瓶车停放位置与老太自行车摔倒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车主和物业都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老太太扶车行为造成的摔倒应该负全责。
2、类比此前一个相似案例不知道大家还记得去年的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吗:
在北京西站,一名女子在进站口逆行时被另一名乘客的行李箱绊倒,救治15天后不幸身亡。女方家人认为行李箱主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余元。
最终,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女方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李箱主人无责任的关键在于:在火车站拖拽行李箱的正常行为是正常行为,不是危险行为或错误行为,也不是一般可以预见的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因此,虽然该女子在事件中确实是因为被行李箱绊倒而死亡,但损害结果与行李箱的位置、失主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回到上面的事件,反正毕竟撞倒老人的不是电瓶车主,而是老人主动把车扶倒的。正所谓,老人本人在这件事上肯定是主要过错方,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不知道大家对此怎么看?#老太太扶电动车休息,摔倒摔坏,家属索赔#
本文标签: 被电动车撞到需要请律师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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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萌总大人
2022-03-12 01:39:42 回复
停放的车辆,人和车辆一起摔倒(而不是车辆摔倒碰到路过的老太太,导致她摔倒)——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显存在“摔倒摔坏”的重大过失;(2)其次是业主和物业。无论他们是否承担过错责任,车辆停放的位置可能是关键——根据报道,车辆停放在小区内:①如果车主停放车辆的地
叼着奶瓶闯天下
2022-03-12 03:37:42 回复
示,应该由电瓶车车主负责——一方面是因为电瓶车没有停在专门的停车位置,随意停在了路边;另一方面,因为电瓶车没有停下来,老太太稍微扶了一下就摔倒了。电瓶车车主表示很“尴尬”,认为自己停车的位置没有影响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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