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5 | 评论:1
南方日报讯(记者/许仪李斌)近日,由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民政局编制的《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社区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填补业主委员会空缺,及时处理物业管理问题。
据了解,目前深圳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有效运行的比例较低,部分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等问题。因此,当小区物业管理出现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时,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在,就需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服务治理能力,由街道办事处委派社区居委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为明确社区居委会代理的启动条件,提高代理门槛,《管理办法》确立了“非必要不代理”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指定社区居委会实施代理活动的门槛。《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失败,住宅区物业管理出现危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事件,需要及时解决的,方可启动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委托代理人时应当公示,并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知情权和建言权。
在细化担任业主委员会职责、明确集体决策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组织业主联席会议决议”和“托管业主共同资金基本存款账户”的主要职责,还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业主共同资金的具体职责。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对其代表的工作事项作出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策应由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和签署,从而充分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居委会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包括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因拆迁等原因丧失、代理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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