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1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是以放火、断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非常危险方法实施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中存在各种形式的犯罪。同类型犯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多种具体的作案方式和方法。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会改变新的犯罪方法和新的犯罪形式。这部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列出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该条明确列举了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了概括性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打击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以危险方法侵害特定对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没有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防洪、爆炸、投毒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但等同于上述危险、节俭的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断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与放火、断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旦实施,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无限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的,不是包罗万象的。只有当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与放火、防洪、爆炸、投毒等相当的危险性,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时,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比如,甲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故意驾车冲撞人的危险程度相当于放火、断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因此,客观上行为人以危险方法驾车撞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程度较小,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如出售发霉、虫蛀的糕点等。,不能等同或类似于放火、断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所以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为:
(一)私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架设私人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自架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的方法,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自架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2)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其动机往往是对现实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报复。如果姚对他的领导和工作不满,他就开着出租车撞向街上的行人,造成多人伤亡。这种危险的方法和纵火、防洪、爆炸、投毒没什么区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3)制造、输送坏血、病毒血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非法医务人员。为非法牟利,置患者生命健康权于不顾,支付不良血液、病毒血液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以营利或者报复社会为目的和动机,实施控制、流失不良血液、病毒血液的危险方法,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四)向人群开枪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往往会向人群开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主观上,本罪具有犯罪故意的特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出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抱有希望的情况由直接故意构成外,这些情况大部分是放任的,属于间接故意2。
犯此罪有各种目的和动机。比如为了泄愤报复把车开进人群,为了防盗架设电网等等。无论行为人是直接行为还是间接行为,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识别
(1)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本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或任意缩小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分子以危险方法杀害、伤害、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四。惩罚
依照本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动词 (verb的缩写)法律和司法解释
[刑法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毁坏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房屋、森林、农场、粮田、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
第七条以爆炸、投毒、架设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猎捕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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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高水長
2022-03-11 23:4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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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月凉风
2022-03-12 02:3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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