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2
阅读指南:
文/律师刘敏
广东丹竹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专职律师
文本/刘茹
广东丹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是公司、企业的高管;第三,普通员工。其中,普通员工,如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都是这种犯罪的高发岗位。鉴于职务侵占罪通常具有隐蔽性,且涉及刑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重法律关系,处理起来相对复杂,本文从被害单位的角度,总结了普通职工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罪名和现实难点。
第一部分
通过邮件报告和提交占领案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大量财物的行为。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受害单位如何提起刑事诉讼?
01
受害单位应向哪个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二]规定,职务侵占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也可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上也有内部分工,职务犯罪属于经侦部门管辖。以深圳为例,规定职务侵占案件,6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经侦支队办理,30万至600万元的由分局经侦大队办理,30万元以下的由派出所经侦科办理。
职务侵占罪的分类管辖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全省重大经济犯罪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涉案金额600多万元
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涉案金额30万元至600万元
派出所经侦部门涉案金额不足30万元
02
受害单位报案要准备哪些材料?
1。被害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的公司信息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提供时间,写明“无异议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司印章);
2。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只需身份证号码);
3。报案申请书/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被侵占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以及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写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基本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文件,如劳动/聘用合同、任命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资支付证明、企业员工花名册、员工简历等。,可以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权限和职务。
(2)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包括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侵占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因果关系和主观恶性的材料。
(3)证明被侵占单位财产数额的证据,如发票凭证、销售明细、转账记录、会计账目、货物库存、出库库存记录、发货凭证等涉案材料(重点调查行为人犯罪数额,对一些证据充分的相对明显的犯罪进行查证,6万元为追诉侵占犯罪的起点[3])。
5。其他情况说明
报案前已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诉的,应当向经侦部门提交该机关的受理或者处理意见,并说明报案情况。
举报材料时,应尽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受害单位盖章。
[S2/]03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举报、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初步判断是否涉嫌犯罪,一般在7日内(最长不超过60日)决定是否立案[4]。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采取询问、质询、勘验、鉴定、取证等必要的调查措施[5]。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接触被控告或举报对象。
04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②有犯罪事实;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职务侵占罪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是有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职务侵占罪的发生(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中止等多种形式。,这并不要求足够的程度,更不用说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了);二是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即单位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应当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并出具回执[7]。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S2/]05
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①没有犯罪行为,即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存在侵占单位财产,或者侵占行为属于经济纠纷等情形。(2)虽有犯罪行为,但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即占用单位财产未达到6万元的。③虽有犯罪事实,但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不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依法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特赦免予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等。).经审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S2/]06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控告人不予立案的理由[8]。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没有收集到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证据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决定的,有以下救济途径:
方式一: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投诉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方式二: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和撤案。申诉人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非法介入经济纠纷[9],或者利用案件实施打击报复、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经过必要的调查和认真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同时将证明应当立案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10]。
模式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应当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式四: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方式五:向监事会投诉
第二部分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在本罪不同情节下,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下:
量刑起点
情况
一档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占用金额较大,达到6万元以上但不足100万元。
二档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占用金额巨大,达到百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第三部分
在占据职位的情况下实际困难的关键点
01
行为人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但只要在本单位内实际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职工。需要注意的是,对单位职工的认定,不仅要以是否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使单位与行为人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只要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管理关系,就足以说明行为人实质上取得了单位人员的主体资格,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见职务侵占罪案〔2019〕冀0103第513号一审判决书)。因此,只要你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实际承担了一定的工作职责,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也不例外。
02
“本公司财产”应扩大到指已经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之下,本公司尚未取得但肯定会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关于本罪“单位的财产”的认定,一直存在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的角度看,单位拥有或者持有的财产是否被侵占,实质上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统一评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十二]关于“公共财产”的定义,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产,应以本单位的财产为准(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私营企业首批典型案例之一:黄、段侵占案)。对于他人在本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的财物,被本单位职工侵占的,本单位应当依法对财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占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权,因此他人在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的财产(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姜立侵占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8期)。
此外,单位尚未取得但确定可以取得的收入,也应属于“单位财产”的范畴。如业务员利用公司资源和渠道与客户接触,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将订单交给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其他企业完成,并从中获取提成或其他利益,其行为侵占了单位本应取得的收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见苏05刑终字〔2017〕310号胡、沈等人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因此,本罪的“本单位财产”应扩大到指已经在本单位实际控制之下(包括占有、管理、保管、运输、使用等。)以及本单位尚未取得但肯定会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就单位财产的形式而言,它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货币、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股权、债权、基金份额、商标、专利等。,也可以纳入本罪犯罪客体的范畴。
[S2/]03
实践中,很难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犯罪主体具有在一定时期内将单位财物私分、控制、持有的非法目的。实践中,很难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经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以下列方式之一变更单位财产所有权的,可以推定单位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编造“好处费”、应付款以及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需要支付的业务支出项目;(2)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编辑系统数据占用单位资金;(3)侵占单位资金后,做假账填账;(4)侵占单位资金后,经多次提醒仍拒不上交的;(5)利用占用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
0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上是指行为人基于其在单位中的一定地位而形成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与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在自己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利用其负责、管理或者处理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在实际控制、支配、处分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在单位是否具有一定的职务,从而形成职权范围内或职权关系上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 (一)利用自己掌管、负责、处理、决定或者处理、处置某些事项的权力;(二)凭借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3)依靠、依靠职权、职务控制、控制其他人员,或者利用你所要求的人员的职权。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如果行为人在短时间内“持有”单位财物,或者只是财物的中间传递者,无权占有或处分该财物,而只是利用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的熟悉和信任或财物保管人的疏忽,采取秘密窃取等手段夺取单位财物。,应当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9年第11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及[2019]粤刑终字第944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诉刘、犯抢劫罪案》)
[S2/]05
非法占有主要包括挪用、窃取、欺骗三种。
非法占有是指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各种手段将他人财物变为私有财产的行为。“非法占有自己的罪& # 34;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侵占型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自己管理、处理、使用的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例如,谎称自己拥有本单位的财物,私自出售;(2)盗窃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通过财物保管人的过失转移本单位的财物;(3)欺骗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谎称被盗、丢失或损坏的东西实际上被隐藏和保留。非法占有不仅限于他本人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实际上导致了对单位财产权的侵害,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
第四部分
职业和经济纠纷的定义
行为人(员工)与被害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经济纠纷的数额,对于职业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经济纠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必须是职工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包括应得职工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提成、工伤补贴等。)以及职工对单位依法享有的债权(如公司经营未发生的提前支付的款项);②员工曾向单位合理要求上述产权,但被拒绝支付。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中有一个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经济纠纷,涉案金额不能从占用金额中扣除。比如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足暂时拖欠某员工工资,但公司没有明确拒付,该员工没有向公司求助就直接实施了侵占行为。此时双方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员工不能要求在犯罪数额范围内扣除拖欠的工资。
行为人与被害单位之间确有经济纠纷,且侵占数额超过经济纠纷数额,且超过部分达到起始刑标准的,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对超过部分定罪量刑,但行为人及时向单位明确表示退还超过部分的除外。但如果被占单位财物的价值与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数额基本相同,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物,一般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经调查,可以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一般来说,单位的工作人员(多为营销人员、操作人员、财务人员、人事人员以及直接占有财物的人员)在实施本罪时,作为协助犯,存在单位的制度缺陷。因此,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完善管理制度(如仓储管理制度、财务部和采购部的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和月报制度等)。)以及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训制度,用制度规范引导员工诚信工作,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共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也可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的受贿、贪污犯罪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受理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检举、控告、举报和自首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的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殊、疑难、复杂或者跨地区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侦查。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审查。
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调查。
公安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询问、质询、勘验、鉴定、取证等措施。
[6-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的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应当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制作不起诉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起诉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打击报复他人、敲诈勒索、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原因后,公安机关未说明理由或者在七日内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审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二)工作组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性质。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
作者简介
作者:刘敏律师
广东丹竹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全职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熟悉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专业细致的刑事案件辩护,深受当事人好评。坚持运用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刘茹[/s2/]
广东丹竹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在财产纠纷、婚姻家庭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擅长撰写法律文书和研究制作法律服务产品,擅长内容策划和宣传营销,以“忠于客户,追求完美”为宗旨。
本文标签: 公司报案职务侵占用请律师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安全地帶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长安常乐
2022-03-11 19:37:08 回复
形式告知控告人不予立案的理由[8]。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没有收集到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证据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决定的,有以下救济途径:方
骚麦
2022-03-12 02:26:42 回复
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二]规定,职务侵占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也可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上也有内部分工,职务犯罪属于经侦部门管辖。以深圳为例,规定职务侵占案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