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1
贾与妻子华某经商。生意越做越稳后,贾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进行商品买卖业务。他还雇佣了老乡王帮忙照看生意和管理账目。夫妻同心,家兴旺。
一天,贾的父亲老贾突然得了重病,急需用钱。贾打电话让王从公司账户转50万到自己账户,为老贾支付医药费,后告诉妻子华。
贾某的好朋友甄某在一次谈话中得知,贾某的父亲生病,贾某用公司的钱救急。他不禁想到,两个月前,贾某以公司名义向自己进货,赊账10万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此外,他观察到贾某夫妇忙于伺候老贾,公司业务不堪重负,生意每况愈下,令他不安。
几个月后,老贾的病情更加严重,贾的公司真的开始入不敷出,经营困难。甄催促贾归还货款10万元。贾说,“我父亲我是个农民。自从他生了重病,他每天都在。现在他家里没钱了。能给我点时间吗?”甄自言自语道:“我是做小本生意的,只当是朋友才给你买东西。你以为我不知道你的小公司什么时候破产注销,我就没地方抱怨了?”我也想起贾一向贪小便宜,也不觉得生气。我发现山和梅得到了贾公司的信任,三人一见如故。他们以贾夫妇拖欠借款、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发了投诉信。贾华夫妇一头雾水,被电话叫到公安机关,拿到了立案决定书。不久,贾某职务侵占案移送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贾最后表示,自己公司的钱从来都不是很清楚。如果公司欠甄、单、梅等债权人的钱,贾也会还。我不知道他们从哪里来的,所以我要白白坐牢。贾某的辩护人赖某提出辩护意见,称涉案公司为贾某一人公司。贾某夫妇以共同财产投资该公司经营,与该公司有往来。他们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占公司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其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贾某案是我国民营企业一人公司职务侵占罪的缩影。贾某和辩护人都提到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人股东和公司的“大锅饭”。 hotchpot在职务侵占罪中常被用作防卫理由。与公司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同,需要满足四大条件,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hotchpot只是公司人格在行为要素上退化的一种表现。为了避免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辩方和部分法院更倾向于用hotchpot来论证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对被告人实施职务侵占罪。
那么hotchpot的防守到底有多有效呢?贾能安全度过这次意外之旅吗?本文通过查阅公开的案例,从热点的角度分析当前法院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的罪名,试图对贾的辩护有所帮助。
一、检索过程
输入全文关键词“职务侵占”并将“hotchpot”收录到威客高级数据库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勾选“刑事”选项,勾选“二审”和“再审”,以避免无效判决被推翻。系统检索到44份有效判决,剔除8份重复和不合格判决,仍有36份有效判决可供研究,均为2014年作出。其中,27起判决中,职务侵占罪指控未能成功定罪,9起判决中,法院未支持职务侵占罪指控,犯罪率为25%。由于数据库收录的不完全判断的限制,这里的“犯罪率”不太具有可解释性,但确实高于预期,所以贾作案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通过对36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以hotchpot的观点追究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效果并不像赖在辩护意见中所说的那么简单。犯罪的判断是法院在考虑多种因素后慎重做出的。
二。无犯罪案件的经验
在尚未构成犯罪的27起案件中,辩方均以被告和公司hotchpot为由发表了辩护意见。不仅有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还有定量辩护和证据辩护,但都没有被采纳。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情况,是难以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常见形式:
在“王安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中,辩方辩称“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有权支配公司财务,公司财产是他自己的,不应认定为犯罪。”通过对公司法基础知识的学习可以发现,辩方并没有理解公司制度的性质和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第一,公司法的精神在于公司人格的独立。在股东依约缴纳出资的前提下,公司和股东属于不同的法律人格,股东受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破产制度的保护,相应的条件是不能任意占用公司财产。所以,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默许个人财产和公司大锅饭,否则,股东和个体工商户一样,永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即公司的“财产权”和对公司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权”。前者是“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虽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远大于股东,但也不排除一人股东。一人股东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尤其是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时。,并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从而损害相关合法利益。
在辩护意见中,辩方应尽量避免将一人公司作为hotchpot犯罪的唯一论据,使办案机关认为辩方对公司法理论和罪名构成要件知之甚少,更难以被辩护意见所说服。
“王平职务侵占案”二审法院认为:“辩方认为被告应享有79.905%的股份比例,其中涉案1500万元中的11985750元为公司财产和个人的混账,其对犯罪数额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陈亚侵占案”二审法院认为:“陈亚……主张按照49%(另一股东股权)的股份比例计算侵占金额,是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认定金额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辩方主张被告的股权比例应当从挪用金额中按相应比例扣除。但是,辩方也有和上面一样的思维偏差。第一,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对公司的相应比例的决策权、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而不是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权,自然不能用股权比例来抵消已确认的占用金额;【/s2/】其次,【/s2/】只着眼于会因职务侵占而受到侵害的股东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多方面可能受到侵害的利益。
在现有的案件中,不存在法院以上述理由为被告扣除定罪数额的情况,所以抗辩可以围绕涉案数额的客观来源,证明其性质是股东对公司业务除出资以外的借款和垫款,以达到减少认定数额的抗辩效果。
上面已经多次提到,占领和侵占有许多好处,这在实践中经常被法院表述为占领的“危害性”。以上,“王安春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王安春将资金中的2661470.02元用于自己购买香洲食品公司股票、炒股、偿还他人借款、提现、消费等。,侵犯了公司财产,使公司无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于员工来说,他的行为构成了职业。”法院认为,被告“将任天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甘棠雅苑项目被迫停工,多名购房人损失无法得到补偿”。许的拉拉扯扯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也侵害了众多购买者的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杨杰侵占案”驳回上诉法院认为:“涉案财产是他人团购房屋的性质,使杨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法院在“胜兵合同诈骗案”中认为:“您所经营的四家酒店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因此即使您与公司公私合营,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也构成侵权。
总之,侵犯公司财产和财产管理权,就是侵犯公司本身、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一人公司的大锅饭只能证明公司股东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但不能排除支持公司正常运转的权益、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权益、人民的住房权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危害性。尤其是当存在集团债权人时,为了避免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权益会受到法院更多的关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与公司构成了大杂烩,其行为的危害性也会阻碍其犯罪成功。
在黄职务侵占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制度管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权属边界清晰。没有证据证明黄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故黄关于化工公司的资产与其个人财产不符,且化工公司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上诉,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及其未侵占公司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上述“王安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中,王安春虽为公司唯一股东及执行董事,但二审法院认为:“王安春个人账户及妻子杨某某建行账户内资金全部来自香洲食品公司账户,王安春无其他收入来源,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存在混同。因此,上诉人王安春要求其个人财产与公司火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第一,个人财产的投入是证明hotchpot的前提。除了股权投资,股东只能将个人资金投入公司账户,偿还债务,购买资产,这些都可以作为hotchpot的基础,投资股份不能作为hotchpot的体现。如果在涉案时间段内只有财产从公司账户流向股东个人账户,即使是一人公司也不能认定为hotchpot。其次,辩方需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个人财产仍由股东投资于公司,或者公私账户共用,账户管理不清。这不是因为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因为辩方在打破控方证据链的过程中有所作为空。公司制度和刑法默认职务侵占罪人格独立,公私不分,在辩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很难主动为被告人实施犯罪。
华某、赖某着急了。原来贾某看似简单的行为,检方却有如此严格的指控背景,辩护中有如此多的误解需要回避。看来防御工作不能就此打住。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其担任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自案发以来,先后4次指使王某将公司账户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共计102万余元,用于其父老贾的医疗费用。至案发时,该102万元尚未到案,且数额巨大,造成公司经营困难,欠员工王三个月工资,无法偿还多项到期债务,危害极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贾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判令被告人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102万元。
三。犯罪案例的启示
绝望之下,注意力转向了9起成功的挪用公款案,法院不同程度地采纳了以hotchpot为焦点的辩护意见。从分析中获得的有益经验可总结如下:
样本检索条件中未添加“一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词,但犯罪案件恰好都是一两个股东的小公司,与贾案高度吻合。中国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大部分是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和小型家族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分歧的可能性确实更大。当股东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时,很难区分涉案财产是股东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既不能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目的,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客观数额。同时也没有体现员工和债权人的利益,达到hotchpot有罪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在既不是一人公司,股东之间也没有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股东确实投入了公司的个人资金,其所主张的大锅饭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可以专门针对资金的投入进行举证,直接消灭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以此为犯罪辩护。
“程玉杰贪污受贿案”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的程玉杰实施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未对程玉杰的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资金相混淆进行审核,资金归属不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在犯罪构成要件存疑的情况下,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在“张、田启建侵占案”中,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为了金田公司的生产经营,他们以个人名义借款,以个人财产抵押,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客观上不存在损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股权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不构成犯罪行为。”这两个案例从被告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法区分资金与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等角度说明了hotchpot犯罪的重要性。特别是“张与田启建职务侵占案”,法院对所有立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和列举,澄清了案件事实,最终作出了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挪用资金罪可能是一种职务侵占罪。在谭斌挪用资金案中,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与公司有私分的辩护意见。然而,由于部分款项在事件发生时尚未归还给该公司,被告被判犯有挪用资金罪。在“张胜利侵占案”、“吴大明与安顺西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受贿案”等案件中,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法证明,同时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故采纳了被告人犯罪轻判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 且未能回应被告人人格混合型的辩护意见,二审对被告人的量刑大幅减轻。
也有特殊情况。于甲侵占、骗取贷款一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作为继职务侵占罪之后的罪名。在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夫妻与公司合伙经营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构成“非法将他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罪。不幸的是,法院未能详细证明被告与公司形成的大杂烩的具体表现;其次,未能详细论证如何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第三,侵占罪是自诉罪,没有明确被害公司告知后才处理,有点混乱,不能视为正常。
可见,即使犯了侵占罪,也可能面临挪用资金等其他罪名的判决。hotchpot的辩护意见是否经过认证,虽然与文件中的有罪判决没有必然联系,但确实起到了引起法庭注意构成要件的作用。当辩护遇到无罪辩护可能性较小的情形时,可以采用罪轻辩护的方式为被控职务侵占的轻罪进行辩护,可以集中论证两罪区别的构成要件,从而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华某和赖某重燃希望。在与贾会面后,赖昌星很快递交了上诉状。案件移送二审法院,赖补充了辩方证据,包括赖夫妇多次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债权人、向王支付工资等银行流水,二审庭审胜诉。
贾最后当庭陈述:“我夫妻二人经常把公司账本搞混。王是我老乡表哥的儿子,家里实在没钱了。我告诉他,工资需要周转一段时间;甄某、单某、梅某等人与我是朋友,也是长期合作伙伴,我们信用很多,只有这一笔逾期款项。我一文不值。就算公司倒闭,家里有钱,我也可以给他们写欠条,自己还。”赖提出辩护意见:“第一,被告是一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夫妻二人与公司账目无区分。两年来,夫妻二人的个人账户共花费公司购机费、还债、员工工资等共计83.6万元。公私财产高度混合,连法人人格都退化了。贾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客观行为。2.挪用涉案财物102万元是被告在家庭变故下的无奈之举,但在hotchpot下是合理的。公司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是贾夫妇忙于照顾病榻,无暇顾及业务经营,与资金转移没有直接关系。3.员工王某及其债权人甄某、单某、梅某在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前,均与贾某私交较好。而且贾某本人从未失联,多次说明债务展期,甚至表示愿意以个人名义签订还款协议,主观上没有侵占涉案财物的目的。4.除前述与贾有私人关系的债权人外,公司无其他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其行为未造成损害。希望法院公正判决,让贾夫妇用民事关系解决与债权人的纠纷,让因亲人而患重病的普通人免于牢狱之灾。”首席法官休庭,择日宣判。
四。结论
情况千变万化,看似相同的指控,相同的辩护理由,实际上发生在不同的情况下。用言语来说,我们很难看出判决差异的原因,是法院在各种考量下形成的自由心证。但在变化中求规律,才是多案例分析的初衷。这个分析至少可以知道以下结论:第一, hotchpot是撬开利用职务之便罪的一把钥匙,不是独立的犯罪要件。最后,可以不经法院认定,但可以引起法院对涉案财物性质的审查,进而重新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行为危害性等要素;其次,相对于股东权益的侵害,法院对被告行为的外部危害性控制更为严格,尤其是当涉案财产变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侵害员工债权、集团债权人等时。,而hotchpot很难犯侵占罪。第三,轻罪的抗辩是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方式之一,尤其是挪用资金罪较为常见,而hotchpot正好可以消除两者非法占有目的的差异,从而大大减轻刑罚,在无罪释放希望渺茫的情况下可以审理轻罪的抗辩;第四,辩方应主动提交公私合营hotchpot的证据,如公私账目共享、账目不清、被告个人财产投入公司经营等证据,将hotchpot的观点付诸实践。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最终送达了贾某、华某、赖某。最后一页写着“个人资金投入公司经营”、“hotchpot”、“无挪用公款之意”、“无刑事犯罪”等字样。法院的红色印章特别鲜艳。
贾重获自由,老贾病死。贾某、华某夫妇振作精神,学习公司财务管理知识,叫回一直在老家的王某,重整旗鼓,重操旧业,并牢记:公司的事情不能再马虎,这次法院宽大处理,到期制度不再遵守,也影响到甄某、单某、梅某等人今后投资入股的计划。是不是忘恩负义?
诚然,结论总会被打破,有时法院会做出有讨论余地的判决。在“纪晓燕职务侵占第二案”和“张胜职务侵占第二案”中,两案法院均以被告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由,确认被告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并以此为依据认定被告不构成犯罪,进而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该判决是法院在综合公司规模小、hotchpot高、不侵犯其他法益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在推理部分留下了不符合常理的表述。可以看出,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有几千个案例。同时,以各个法院法官对事物的不同理解,辩方在做了足够的辩护工作后,应该会有底气,因为没有“不可能”这种事。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载《法学》2016年第7期。
[2]刘伟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司法误区与规范解读——基于职务侵占罪双重法益的定位,《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
[3]孟钦国,华:《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4]赵旭东:《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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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1 19:49:19 回复
侵占罪。第三,轻罪的抗辩是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方式之一,尤其是挪用资金罪较为常见,而hotchpot正好可以消除两者非法占有目的的差异,从而大大减轻刑罚,在无罪释放希望渺茫的情况下可以审理轻罪的抗辩;第四,辩方应主动提交公私合营hotchpot的证据,如公私账目共享、账目不清、被告
别钓我了
2022-03-11 20:50:04 回复
。公司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是贾夫妇忙于照顾病榻,无暇顾及业务经营,与资金转移没有直接关系。3.员工王某及其债权人甄某、单某、梅某在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前,均与贾某私交较好。而且贾某本人从未失联,多次说明债务展期,甚至表示愿意以个人名义签订还款协议,主观上没有侵占涉案财物的目的。4.除前
傻傻的骗子
2022-03-11 19:26:12 回复
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辩方主张被告的股权比例应当从挪用金额中按相应比例扣除。但是,辩方也有和上面一样的思维偏差。第一,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对公司的相应比例的决策权、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而不是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权,自然不能用股权比例来抵消已确认的占用金额;【/s2
跟爷撒个娇
2022-03-11 22:01:55 回复
,直接消灭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以此为犯罪辩护。2.财产混同可作为被控行为的无罪理由“程玉杰贪污受贿案”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的程玉杰实施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未对程玉杰的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资金
夸父追日
2022-03-11 20:37:08 回复
otchpot高、不侵犯其他法益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在推理部分留下了不符合常理的表述。可以看出,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有几千个案例。同时,以各个法院法官对事物的不同理解,辩方在做了足够的辩护工作后,应该会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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