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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改滞留模式,当事人的命运改变了深化安徽检察改革,破除“构罪即捕”、“一抓到底”的旧司法观念检察机关会随时跟进办案进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羁押的必要,都会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

更改滞留模式,

当事人的命运改变了

深化安徽检察改革,破除“构罪即捕”、“一抓到底”的旧司法观念

检察机关会随时跟进办案进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羁押的必要,都会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探索风险评估表,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个人人格特征、犯罪前表现和犯罪后表现,通过标准化评分方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社会风险条件。

今年将制定普通犯罪不批捕不起诉标准,为基层检察院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提供指导,避免因缺乏明确适用标准而机械办案。

不久前,在安徽淮南经营一家公司的程峰因涉嫌诈骗被羁押在看守所。一想到公司群龙无首,所有业务都要关停,程枫就自责“人生和事业都完了”。

让程峰没想到的是,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动通过远程查询系统公开举行羁押必要性听证会,综合考虑其已认罪悔罪、退还全部赃款及听证意见等情况后,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意味着程峰可以回到公司,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给公司和员工带来麻烦。

帮助企业转危为安,体现了安徽检察机关的司法善意和温暖。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深入开展,注重转变工作理念、完善审查机制、加强政法协调,改变了过去“一抓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理念,有效提升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时跟进案件处理过程

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审前羁押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侦查取证保障、程序保障、预防违法犯罪等功能,导致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一捕一罪”、“羁押到底”、“羁押候审”的倾向。

“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押候审。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发现其他犯罪需要重新计算的,可以拘留一年或者二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处副处长杜薇表示,要明确办案需要与羁押必要性的界限,防止羁押不当损害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管、检察技术等部门配合。

杜薇说,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列为2021年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安徽省检察机关自去年7月起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安徽省检察院重点对三类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羁押;羁押中的私营企业管理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正在进行的羁押案件。

“我们要求以逮捕环节的审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备案审查环节、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为重点,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进行连续审查。”杜薇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会随时跟进办案进程,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环节都没有被羁押的必要,就会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使上一环节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由于事实和证据的变化,进入下一阶段后仍可向办案单位提出。

建立风险评估表

打破办案局限

在校学生韩晶经历了拘留方式的改变带来的命运变化。

两年前,韩晶在一个朋友的公司实习。为了给公司带来业绩,她与朋友一起倒卖公司营业执照、企业账号等相关信息,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直到被芜湖市镜湖区警方抓获,韩晶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买卖机关文件罪。

马鞍山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羁押方式变更,涉案人命运因此改变)

“案件移送起诉时,正值招生季。如果拘留状态不改变,会影响韩晶的学业。”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听取了韩晶所在学校校长和老师的意见,了解到韩晶一直表现较好,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社会风险不大,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自愿认罪悔罪,退缴赃物。为保障其受教育权、救助权和改造权,该院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根据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如果从犯罪的单处罚力度来看,继续羁押韩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而是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动沟通、综合考虑、准确评估韩晶的行为和危害性,做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决定,体现了传统司法理念向现代法治理念的转变。

“一般来说,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对犯罪情节轻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范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以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陈海涛说,但是,由于法律和实践两方面缺乏社会危害性的量化标准,检察官在考虑时主观判断性较强,有时将犯罪等同于社会危险性,不敢适用羁押变更。

对此,安徽省检察院明确“少捕、慎押”的对象是社会风险界定不清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鼓励各地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犯罪的性质和危害性、犯罪后表现等,科学合理地评估社会风险。芜湖市检察机关进行试点,制定试行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标准指引,细化社会风险指标,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时,力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统一的尺度。

负责此项工作的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处副处长赵传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重新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五种社会风险情形,试点院细化了21项具体行为,并探索建立风险评估表,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个人人格特征、犯罪前和犯罪后表现,通过规范的评分方式,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适合社会。

“在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退赔、悔罪自新、和解等因素,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等司法目的渗透到案件审查中,打破办案局限。”赵传说。

听取意见的公开听证会

消除对抗,化解矛盾

“现在,我们将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嫌疑人陈艳是否有必要继续被拘留。”去年6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审理,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陈艳所在的村干部作为证人出席了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陈艳是当地一家机械零件厂的厂长。出于好奇,他在网上买了零件,换了一把气枪玩。后来,因为买不起空袋子弹,陈艳把枪留在了农村旱厕的粪池里。事发后,这把气枪被打捞出水,经鉴定为枪支。

在听证会上,公诉人、侦查人员和陈艳的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经过多方解释,听证员一致认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较为妥当。博望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意见,决定将陈艳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主动公开开庭,可以保证羁押的必要性和处理民企案件的公正性,让各方充分表达想法,最大限度地消除对抗,化解矛盾。”受邀参加听证会的博望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王成友说。

审查羁押必要性专项活动以来,安徽检察机关认真细致地做好了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等的案件,安徽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去年下半年,以听证的形式对189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结束后不予羁押的有71人,占听证人数的37.57%。

为了更好地听取有效意见,基层检察机关将在审查逮捕阶段认真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可能性等程序性内容的讯问,在轻故意伤害案件中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寻找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实现不逮捕的现实性。

“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审查涉案民营企业家羁押的必要性,进而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和避免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能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安徽金亚太(长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说。

在张看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或者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以建议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但是,这一提议没有强制效力。如果办案机关不服,被羁押当事人不服,除了向上级检察机关举报,重新申请,没有更好的救济途径。

为减少此类现象,在专项活动中,安徽检察机关注重与公安机关建立密切的信息沟通和干预引导机制,对证据了如指掌,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创造有利条件,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一些社会风险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前不予逮捕。

“我们正在探索刑事拘留直接起诉的机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省略审查逮捕环节,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和逮捕后轻刑率。”杜薇说。

探索量化评估方法

包含在评估的允许误差

去年7月至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根据专项活动要求,对正在进行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6754人(次),决定或建议不羁押4521人(次),占专项活动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总人数(次)的26.98%。经过半年的努力,安徽省去年下半年审前羁押率比上半年下降了0.93个百分点,不批捕率上升了2.81个百分点。

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安徽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的审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杜薇告诉记者,比如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还要解决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内涵外延不清、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不完全、对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把握不统一、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司法配套措施不完善等等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减少,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增加。逮捕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和免除刑罚的人数占被判刑人数的60%以上。“这些变化为推广非监禁强制措施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杜薇说,安徽省检察院制定了酒驾案件不起诉意见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不起诉标准,有效减少了这两类案件的刑事起诉数量。今年还将制定普通犯罪不起诉标准,为基层检察院办理批捕案件提供指导,避免因缺乏明确适用标准而机械办案。

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看来,检察机关应规范审查程序,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及审查结果,说明依据和理由,积极推动变更羁押措施的主客观条件。

为全面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全国政协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周曾提出提案,建议凡是涉及刑事拘留、逮捕的案件,都应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使之成为必要程序,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逮捕被告人时也应审查羁押必要性。

魏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羁押必要性量化评估方法和社会风险评估证据制度,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当增加审查拘留必要性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此外,受访专家告诉记者,部分检察官会担心变更强制拘留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情绪失控或再次犯罪而被追究责任。建议一方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纳入办案考核内容,对失职渎职者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容错机制,允许一定范围的错误,改变只求无过的心态。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长一年,将案件范围从三个重点案件扩大到所有正在进行的羁押案件,进一步深化了专项活动的效果。

(本文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为化名)

(法治日报范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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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我的傻白甜老婆

    我的傻白甜老婆

    2022-03-11 19:10:51    回复

    年,将案件范围从三个重点案件扩大到所有正在进行的羁押案件,进一步深化了专项活动的效果。(本文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为化名)(法治日报范天骄)

  • 今夜星光闪闪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1 21:43:38    回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正在进行的羁押案件。“我们要求以逮捕环节的审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备案审查环节、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为重点,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进行连续审查。”杜薇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会

  •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2022-03-11 17:21:40    回复

    领域等的案件,安徽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去年下半年,以听证的形式对189人进行羁押必要性

  • 山川河流

    山川河流

    2022-03-11 19:49:34    回复

    如指掌,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创造有利条件,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一些社会风险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前不予逮捕。“我们正在探索刑事拘留直接起诉的

  • 放肆拥抱

    放肆拥抱

    2022-03-11 22:26:46    回复

    、程序保障、预防违法犯罪等功能,导致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一捕一罪”、“羁押到底”、“羁押候审”的倾向。“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押候审。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发现其他犯罪需要重新计算的,可以拘留一年或者二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处副处长杜薇表示,要明确办案

  • 闵堂燕晨

    闵堂燕晨

    2022-03-11 15:13:21    回复

    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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