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1
如何讲好辩护人的故事,让法官采纳律师的意见?——以生态养老企业金融犯罪辩护为例。
张虹: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在办案的路上,张虹律师拍下了照片:柳州就是现场。
就笔者个人经验而言,如果采纳辩护意见,可以达到轻判的效果。
以上,石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6亿元,造成损失5688万元,轻判三年。
事实上,在本案中,在审判阶段,一个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450万元诈骗案也被摧毁。这是题外话,但也是庭审阶段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详见《一次成功的禁烟辩护实践是如何进行的?最高可能无期徒刑的金融犯罪案件,取得了轻判三年的结果”)。
如果采纳辩护意见,还可能达到发回重审的效果。
以上两张图为邓某某诈骗等犯罪的定罪文书。
太巧了!石某某、邓某某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提前结束羁押,取保候审,这也是采纳辩护意见的结果(见后两张图)。
好了,言归正传!题目涉及的是如何让法官采纳律师的意见,这其实是一个专业辩护意见的问题。
就笔者主办的金融犯罪案件而言,比较有代表性。
金融犯罪案件是专业密集型案件:既涉及金融专业知识,又涉及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以及不同时期的专门司法解释。而且单个案件的形成时间长,金额大,人数多,待核实的事实复杂,后续案件争议多。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被法官采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自由、财富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本月初,在江苏常州某区法院,我参与了一起生态健康集团公司董事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刚刚作出判决。涉及案件事实、主观故意认定、认罪态度认定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官不同程度采纳。综上所述,如果答辩意见被审判员采纳,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专业判断,准确表达,符合法庭程序,认真连续表达。
办案途中,张虹律师在大兴机场拍下了“抓吉娃娃”的照片。
先说专业判断,这是关键和基础。
前述案例涉及为生态健康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募集资金。
在接受委托之初,一些家属和公司律师坚持认为公司是无辜的。
但是,冷静点!专业判断是成功辩护的起点。
虽然在现实项目中使用,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本的立法含义,但后来的司法解释,通过扩大外延,将实际生产的“集资”和“众筹”都包括在内,而不仅仅是非法资金管理。
回到案件本身,需要审查涉案投资人按照构成比例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适当,是否准确认定所有数额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支持案件指控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基于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判断,笔者会见了被告人,提出了本案应当从轻辩护的意见,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
等专业判断结束了,再确定答辩的方向。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与检方指控的分歧?这需要准确的表达。
为此,笔者将辩护意见提炼为四点:第一,客观上,涉案公司的资金最终用于生产经营,与法律禁止的资本运作不同,刑事犯罪所要求的实质违法性和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四个特征与本案具体情况不同;其次,主观上,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在借款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的明知故犯的故意;第三,关于数额和人数,指出起诉书存在指控错误。四是给辩方量刑建议。前三点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为什么要用这个表达?主要是保证能被法官基于专业判断所接受。事实上,最终的判决也证明了这种努力没有白费。
具体来说,客观上,资金的最终用途为生产经营,与检方所说的涉案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略有出入。但从答辩的角度来看,需要照顾企业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和解决融资困难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都很重要,在生态建筑和健康医疗领域有近十年经营经验,拥有十项已经通过或即将通过审查的专利的企业, 势必会利用电子信息时代的特点进行宣传,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更何况其中只有一家被有资质的公司认证为5亿元。
当然,企业成本还包括员工工资、办公场所租金等必要支出。但基于新形势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发展模式,资金的最终用途是生产经营。这从很多项目都紧紧围绕生态、健康医疗、环保、养老等方面的产品和项目就可以看出来。而且实际具体项目都有资金需求规划,达到规划标准就立刻停止新增资金。同时对项目本身也进行严格的评估,没有市场竞争力无法盈利的项目会被及时淘汰,这也是有据可查的证据所证实的。同样在这一点上,明显不同于空那种典型的挂项目、无限制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常见情况。正是在这一点上,所涉及的情况明显不同于纯粹的资本运作。
至于为什么要向员工、亲友、村民借钱,或者以入股的方式集资?需要考虑2015年鼓励创新的整体社会背景,也涉及到民营企业融资面临的具体困难。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创新创造价值、工作岗位、财富,是企业最初的想法,而不是故意犯罪。而且在生态环保保健行业,当时尚处于上升阶段时,第一个进入者占领市场的速度越快,越能确立其行业领先地位。生态、保健、绿色健康产业在全国是一个很大的市场。被告碰巧在这方面有多年的经验。通过购买或申请专利,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的专利共计10项,其中一项通过有资质的公司估值达到5亿元。知识产权就是财富,有其被市场认可的价值,商业平台也有其价值。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优化的需要。通过整合装修、旅游、餐饮、传媒等方面的资源和资金。,被告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这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的行为。
那么,“涉及生产经营的融资闪电”中的问题如何说清楚呢?最终还是要回归法律和司法解释。
书法:辩是英雄。
结合案件证据,本案并不是因为投资人报案才发生的。相反,几乎所有的投资者和贷款人,其中280多人,都愿意在案件发生两年后出具谅解书。在受害者的证人证言中,很多人明确表示,即使公司投资亏损,他们也认可,或者认为只要公司董事长被释放,公司就不是犯罪,可以正常经营,或者有的直言自己的涉案资金是从涉案公司购买的,没有亏损。恰好在这一点上,本案不符合刑事犯罪所要求的实质违法性,而结合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损失是评价刑事犯罪实质违法性的核心条件之一——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
具体到形式上的要求,在开放性、社交性、利诱性方面,涉案公司在内部会议上介绍公司发展,然后员工自己参与投资,再介绍亲戚朋友加入进来。然而,涉案的“投资人”和“贷款人”大多是员工、亲友、当地居民,这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不同,但更符合司法解释中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而且,虽然公司并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但公司实际从事的合伙、众筹是从企业和创业者的角度出发,为拓展业务发展、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尝试,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四个特征就与本案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当然,对非罪客观意见的表达,是严谨的书面表达和庭审中的良心意见的结合。
接下来,在主观方面,突出了“明知故犯,没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一方面要在法庭上真实呈现被告当时行为的谨慎和专注心态,同时也要避免过于偏颇导致与控方尖锐对立,对委托人不利。
关于主观故意的讨论,首先要在审判中形成共识,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笔者将主观故意的考察列为本文的第一点。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一点?
究其原因,基于多年的禁烟辩护经验,发现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禁烟行为都有错误的理解。进而忽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犯罪故意的审查。如果案件的审判员也持这种观点,无疑是明显不利的。至于本案中普遍存在的、可能不利的观点,应当是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时首先考虑的。
当然,如何增强说服效果是另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最有力的是实际案例,加强案例陈述也是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的。为此,笔者引用了易到难的案例。
在一审刑事判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法刑二初字第735号)中,易毅被判无罪。其无罪的理由包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银行以高息非法吸收存款,仍帮助吸收存款,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因无主观故意而被认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还包括(2015)甲刑138号中的马某某、荆某某
除了案例,我们还应该注意披露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滕某某在案发前其实咨询过律师。且案件证据显示,专业人员的行为加深了被告人对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知。如公司法律顾问律师黄某某、做了多年司库的闫某某、为公司专利价值评估提供中介服务的上海王某等,均认可公司产品,并出资购买涉案产品或股份,费用不菲。其中公司法律顾问黄律师出资115万元购买产品和股权,非常典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行政犯和法定犯难以区分和认定。专业上这叫“认识违法的可能性”。王立军著名的非法经营罪就有这个问题。回到本案,在财务、法律、资质评估代理人均促成购买的情况下,客观上对行为人本人的认知产生了一定影响,更难知道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再者,本案证据还显示,被告本人、其儿子、兄弟、侄子等亲属均对该公司不同项目进行了投资或出借或投资。正是从这些证据来看,被告人没有明知故犯的明确犯罪故意。
当然,在这部分推理所涉及的证据部分,详细列举证据来源,详细统计投资或入股资金数额,甚至截图并注明来源作为审查依据,也是为了保证辩护意见能够被采信的“笨功夫”。
第三种情况是涉案金额和人数。
这里用到一个重要的推理技巧,就是非常注重动态推理的针对性。刑事辩护中的针对性是十分重要的。现在要注意公诉方怎么说,然后在庭审现场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是从剧本上看之前的书面意见。
在质证部分,笔者注意到公诉人侧重于辩护意见,在回应中提出了对证据的“综合评价”。因此,在谈到数额和人数时,作者也强调了自己赞同公诉人关于“综合评价”的意见。再者,应综合评估已签署风险确认函的涉案人员知晓入股、合伙、出借资金风险的比例,评估案件性质,而涉案资金也应注重计算出资、众筹、合伙、出借资金对应部分后的综合评估。
资金和人员部分确实击中了案件的实质,这也是被告不了解的关键点,也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案件中绝大多数资金和人员是自愿参与投资和运作的,或者即使认定构成损失也不会追究。也正因为如此,案件中很少有人配合调查,甚至在调查机关出具的笔录材料中,出现了大量认可该公司产品和被告人人品的证言,甚至出资的实际只有200人,但案发两年后,自愿出具谅解书的仍有280多人。
“综合评价”是指公诉人质证部分,辩护律师对不同证据发表意见。
由于审判程序的限制,辩护律师很难立即一一回应,但在后面的质证和辩论环节中,紧扣“综合评价”这一关键词,既引起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关注,也回应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关切,充分揭示了侦查阶段以来案件认定中一直存在的明显问题。当然,这样的揭示方法和技巧、观点是可以被评委接受和信任的。
至于人数确定部分,还有一集,就是有多少人参与了。休庭后,法官主动询问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762人还是200多人。辩护律师察觉后,立即与公司其他高管沟通,确认实际情况后迅速形成书面补充辩护意见。第一个是人数统计有误差,实际参加人数应该在200人以上,而误差的原因是“空虚名”的问题。这个补充意见在后来的判决中得到了特别的回应。虽然没有被判决书以书面形式确认,但对于影响法官内心的确信,促进辩护意见被采纳,当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般来说,要保证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需要专业的判断、准确的表达和符合法庭审判程序的表达,而符合法庭审判程序的表达还包括法庭上提问、质证、辩论等不同环节的动态跟进沟通,以及包括庭后补充意见、跟进等意见的主动提交,以保证辩护效果的突破,最大程度地保证委托人的权益。
编辑:冰虫校对:烧汤花
本文标签: 律师的辩护意见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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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鬼别浪
2022-03-12 01:49:14 回复
政犯和法定犯难以区分和认定。专业上这叫“认识违法的可能性”。王立军著名的非法经营罪就有这个问题。回到本案,在财务、法律、资质评估代理人均促成购买的情况下,客观上对行为人本人的认
小软熊
2022-03-11 17:37:33 回复
、出借资金对应部分后的综合评估。资金和人员部分确实击中了案件的实质,这也是被告不了解的关键点,也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案件中绝大多数资金和人员是自愿参与投资和运作的,或者即使认定构成损失也不会追究。也正因为如此,案件中很少有人配合调查,
兴趣部落
2022-03-11 16:12:28 回复
通过有资质的公司估值达到5亿元。知识产权就是财富,有其被市场认可的价值,商业平台也有其价值。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优化的需要。通过整合装修、旅游、餐饮、传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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