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1
结婚登记7年后,广西藤县廖女士的丈夫陈果因白血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两个车位。然而,在她丈夫去世后,一个名叫陈某的从未见过廖女士的女人宣布她是陈果的妻子。
在过去的三年里,廖女士的所有诉讼都以失败告终。她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失去了丈夫,在法律关系上也彻底否定了与丈夫七年的婚姻关系。与失物一起的,还有他名下的一份财产。
“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人。为什么是一个人?”廖女士一直在想,“他活着的时候,我是他的妻子。他死了,别人就成了他的老婆。”目前,廖女士已再次委托律师,继续这场针对丈夫的诉讼。
郭庆森和陈果的户籍地藤县大里镇立达村。
丈夫因病去世,“多”了一个妻子
2016年8月14日,陈果因白血病去世。很快,廖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一名叫梅(原名)的女子向广西藤县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名郭庆森,1982年前后与自己登记结婚,尚未离婚,要求法院认定廖女士与的婚姻无效。此时,廖女士已与同居16年,登记结婚7年,并育有一女。
然而,对于陈某所说的“登记结婚”,民政部门并没有找到档案。根据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说明,“经查询大沥镇民政所移交的婚姻档案,没有1986年以前的档案,无法查询”。可以查到和廖女士的登记记录。
面对起诉,廖女士说,在她和陈果在一起的那些年里,陈果从未提起过陈某妹妹这个名字,她也不知道陈某妹妹的存在。“我认识他的时候,他的名字叫陈果,陈某妹妹直到他去世都没有出现过。”
然而,廖女士也提到,当她与陈果在一起时,陈果提到她以前曾约会过几个女朋友,“但她没有提到陈某妹妹”。另一个涉及丈夫过去的事件,是来见父亲的男生郭某宇的出现。“我问郭某宇你爸爸是谁,他说我老公是。我也问过我老公这个孩子怎么了。他说那都是以前的事了,已经很久没有关系了。”
七年婚姻被判无效
身份证的现实表明,“陈果”和“郭庆森”确实是两个不同的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同。唯一的交集就是他们的户籍都在广西藤县大历镇立达村邦乡组。廖女士介绍,她嫁给后,也于2010年将户口迁到了立达村,在村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回村几次。
藤县地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查阅的案卷显示,在法庭上,陈某的姐姐出示了陈果和郭庆森的多份身份证件,证明陈果有两套身份。同时,她出示了藤县公证处关于她与郭庆森亲属关系的公证书,以及自理村村委会关于陈果与郭庆森为同一人的证明,郭庆森兄妹出庭作证。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果与郭庆森为同一人
同时,姐姐陈某还向法庭提供了1990年和1996年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根据档案,陈某使用“陈秋梅”这个名字作为户主“郭庆森”的妻子,并有一个孩子的记录。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陈某的妹妹在1982年前后以陈秋梅的名义与郭庆森结婚。虽然不能提供结婚证,但陈秋梅的户口登记在郭庆森的户口上,与郭庆森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个女儿一个儿子。两人属于事实婚姻。因无证据证明梅与郭庆森通过诉讼或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婚姻关系一直存在。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郭庆森于1998年以的名义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并在与廖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后,于2009年6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对相关文书和证人证言的核实,为郭庆森,郭庆森实际上采用欺骗手段以的名义与廖女士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廖女士不接受这个结果。她认为陈某妹妹的丈夫可能确实是“郭庆森”,但不是“陈果”。他们不是同一个人,他们与陈某妹妹提交的许多证据不一致。“如果陈果是她的丈夫,为什么不在他活着的时候主张权利,而是等着有人死去?”
但廖女士在随后两年的两次上诉均败诉,广西梧州中院和广西高院均维持一审判决。就这样,廖女士与陈果长达七年的婚姻关系就此结束。
多次诉讼失败
婚姻无效只是廖女士“失落”的开始。接着,姐又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返还廖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两个车位。
陈某的妹妹起诉称,她与陈果婚后共同生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陈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她本人与陈果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和廖女士生前,陈果赠与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廖女士名下的房产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据她介绍,这套房产是2003年购买的。由于住房供应,它是以陈果的名义购买的。“当时这个房子的钱都是我出的,他根本没钱。”廖女士说,2013年,由于的病情不稳定,以及要买房的事实,陈果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该房产的全部份额变更到他自己的名下。
从廖女士出示的、房屋产权变更时提交给国土局的申请材料来看,陈果在申请中称,自己自愿“将房屋的全部份额变更为妻子廖女士所有”,在另一份“协议”中,陈果也如此表述。
该案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此前婚姻诉讼的生效判决,陈果与郭庆森为同一人,其与廖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双方为同居关系。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廖女士在与同居期间,知道对方与妹妹有婚姻关系。因此,廖女士与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
此外,陈果在生前并未将涉案财产与廖女士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廖女士名下的财产应与陈果平分,双方各占一半。而陈果的一半份额则被认定为与陈某姐姐的共同财产,而在这一部分中,陈某姐姐应该占有一半的份额。
法院最终裁定,廖女士名下的四分之一财产应转移到陈某女士名下。
民政部门的档案查不到陈某姐姐和郭庆森的结婚登记。
“我自己买的房子为什么要给她分?陈某修女从未出现过。”廖女士说。但和婚姻诉讼一样,廖女士随后关于房子和车位的诉求也被驳回。
“既然婚姻无效,我就不是陈果的妻子。陈果患病这么多年,陈某的姐姐在哪里?她尽到妻子的责任了吗?”廖女士再次提起新的诉讼,要求从陈某向陈果追讨医疗费、债务等费用。
廖女士在起诉书中提到,丈夫患病多年期间,花费医疗费53万元,护理费19万元。此外,丈夫去世后,她花了2.2万元丧葬费,还了23万元债务,共计97万余元。
但廖女士的诉讼还是败诉了。基于之前婚姻财产的诉讼判决,法院认为,廖女士与同居期间,存在财产混淆,其照顾行为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和共同利益。
陈果是郭庆森吗?
这起“丈夫纠纷案”最大的焦点是陈果和郭庆森是否为同一人。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大里镇立达村,走访了、郭庆森、廖女士和女士。
在利达村,许多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对陈果并不熟悉,但村里有一个叫郭庆森的人,但他已多年不在村里住了。村民们表示,不清楚“郭庆森”是否改名为“陈果”。"我们都叫他‘梅清’(当地方言)."介绍了一个村名。
另一位和“郭庆森”一起长大、一起上学的村民郭先生说,郭庆森上学、结婚的时候叫“郭庆森”,妻子叫。近年来,“陈果”和廖女士回村时,郭先生也称之为“梅清”,“不知道他是不是改名为陈果了。”称“郭庆森”和“陈果”既是“梅清”,又是“同一个人”
在村里,记者还见到了之前出庭作证的“郭庆森”的弟弟妹妹。
据他的弟弟郭立德说,郭庆森是他的大哥,陈某的姐姐是他的大嫂。她在1980年代登记结婚,当她举办宴会时,她从未离婚。郭立德说,大哥通过一些非法途径把名字改成了陈果,后来又把廖女士带回了村里,但她家里人不认她“他改的身份证号是1965年9月出生的,我是1965年11月出生的。我妈两个月生不了两个孩子。”
郭立德还说,他也在广东工作生活。这些年来,郭庆森一直和自己保持联系,多次在家里玩。“不管他的名字怎么改,他都是一个人。”
廖女士持有的旧身份证
郭庆森的妹妹郭庆英说,郭庆森和陈某的妹妹结婚后,条件不好。大哥先去广东打工,大嫂在村里照顾孩子直到小学毕业,然后去广东和大哥在一起。然而,就在这期间,廖女士出现了,带走了大哥,后来改名换姓。“廖女士之前在我大哥的厂里,不可能不知道她大哥结婚的事。”
郭还说,他一直与他的大哥保持着联系。“他最后需要骨髓,我们全家都去配型了。”对于“郭庆森”和“陈果”的不同称呼,郭表示不知道大哥什么时候改的名字,一直称自己为大哥。
对于上面提到的弟弟妹妹的说法,廖女士说,她在广东的时候确实去过他家“但是他们没怎么理我们,就把你留在了那里。老公的说法是称对方(弟弟)为同道中人。”
儿子知道他父亲改了他的名字
廖女士认为,如果“陈果”就是“郭庆森”,那么为什么在“陈果”死后才出现陈某妹妹呢?“在陈果生病需要出钱的时候,她并没有主张自己的婚姻,而是在她去世的时候出现,要求财产。我负债累累怎么办?”廖女士说。
对于这种说法,郭庆森的姐姐郭庆英表示,一方面陈果身体不好,另一方面如果构成重婚罪,家人也不想“把他送进去”。“主要是廖女士太过分了。”郭说,在她大哥去世前和葬礼上,廖女士的一些做法让人无法接受,大吵大闹,说得很难听。
关于廖女士和的户口本等文件,廖女士称,原本是寄回村上报销医药费的,但收件人蒋某某直接给了郭庆森的母亲,后来由的姐姐进行了公证。他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村委会和姜某某,但最终败诉。
记者获得的一份陈某姐向当地藤县公证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时的公证笔录显示,陈某姐表示,“廖女士想占有陈果的全部遗产,她想通过诉讼拿回我应得的一部分遗产。”我是陈果的妻子。
随后,公证处公证确认了陈某与陈果的亲属关系。在亲属关系的描述中,“陈某姐姐是陈果的妻子,陈果是陈某姐姐的丈夫”。公证材料涉及多人的调查笔录和村委会出具的“陈果”与“郭庆森”为一人的证明。
公证处对陈某姐姐和陈果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了公证。
记者试图与陈某修女本人取得联系。但她家人接电话后,她说不想再谈了,不想家人再被打扰。
证书签发人:他让我改名字
在廖女士的婚姻案件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陈果”和“郭庆森”是同一个人的证明被用作法庭证据。这个证据也是廖女士最受质疑的证据之一。“村委会不是派出所。为什么能证明他们是同一人,法院也采纳了?”
2016年8月25日出具的村委会证明,证明郭庆森与陈果为同一人。兹证明原身份证号452 * * 80911423于1982年5月在大沥镇立达村榜乡组登记结婚,后郭庆森因个人原因于1998年11月20日以陈果身份入户,身份证号452 * * 96509114270。代理人为蒋某某
红星新闻记者在立达村找到了代理人蒋某某。江某某说,他是郭庆森的邻居,从郭庆森结婚生子开始就和他很熟,然后郭庆森就和妻子陈某姐姐出去打工了,很少回村里。郭庆森随廖女士回村,在村里住了一段时间。姜某某介绍,这次回村后,郭庆森改名为陈果。“我们村一个和他同名的人死了,我开玩笑说‘你怎么给死人改名字了?’”
至于陈果和廖女士的关系,姜某某说,“别人的事我们不多说。”
在廖女士出具的部分证明中,其他盖有村委会印章的证明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廖女士与为夫妻关系,一直在本村居住,其子女在本村上学,该证明是在前述证明之后出具的。同一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明显不一致。
村委会出具的廖女士与登记结婚回村居住的证明。
对此,姜某某表示,他只办理了前一个证,后一个证是别人给的。记者找到了另一个出具证明的当事人,但他已经不在村委会了,没有回应问题。
那么,在没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廖女士的查询,法院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调查这个关键问题呢?记者先后找到一审和二审法院,法院均未回复。
已向检察院申请监管
北京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认为,在廖女士的案件中,基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的审理,户籍管理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陈果”与“郭庆森”是否为一人。“即使陈某的姐姐提交了村委会和公证处的证明,并且有证人出庭,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也不够权威。”
“从法律的角度,如果两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不一样,就应该是两个人。除非户籍管理部门能核实两人的户籍档案有交叉或变更的记录。[/s2/]”王说,“如果不是因为一个人,廖女士所涉及的所有诉讼的关键点都会得到解决。”目前已接受廖女士委托,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
红星新闻记者杜玉泉摄影报道
编辑余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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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2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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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3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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