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6 | 评论:3
正确把握刑法第277条中的“暴力”是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关键
简介
近年来,随着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遇袭事件日益增多,用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条款来惩治袭警行为已不适合当前形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
律师评论
新规实施后,短时间内袭警事件频发,大量涉嫌袭警的案件涌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每当行为人与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发生冲突,或者行为人没有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行为但造成人民警察轻伤时,司法机关不管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总是要追究行为人袭警的责任。因此,如何把握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袭警罪中“暴力”的含义,成为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刑法》第277条规定,“暴力”是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要件之一,二者都属于妨害公共秩序罪的范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竞合关系。同时,也正是由于两罪对“暴力”一词的不同涵盖,才使得两罪得以区分。为此,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参考文献和相关案例,理解了妨害公务、袭警罪中“暴力”的含义,并提出了自己的拙见。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首先,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目的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参考要素之一,也是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第一要素。故意心态控制下的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明显高于过失心态控制下的危害行为。前者已经超出了解决公务的范畴,上升到了攻击人身安全的层面。属于发泄不满、逞强等恶性犯罪动机,行为应以袭警评价。后者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主观上是为了解决公务本身,是一时的极端行为。
第二,不同的暴力手段
法律有多种解释,刑法第277条中“暴力”的含义应作同等解释,即“暴力”是指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实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为。笔者认为袭警的暴力手段应该是踢、打等有形的暴力手段。只有具有有形特征的暴力手段,才能符合保护执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立法初衷。麻醉、捆绑等无形的暴力手段,虽然对人身安全有危险,但客观上造成机关工作人员无法继续执行公务,本质上仍然侵犯了赋予正当行使执法权的法益。
第三,暴力的伤害结果不同
即使妨害公务、袭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成分的行为,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是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重要标准之一。过去,区分损害结果的标准相当笼统。第一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伤的结果,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受到妨害公务罪较重条款的处罚。二是暴力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结果,直接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袭警罪确立后,基于损害结果的定罪标准更加明确,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在第一个层面,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行为人仍然会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处罚。
第二个层次,暴力行为导致普通损害,通常是轻伤的结果。不以妨害公务罪或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节处罚行为人,而应以袭警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个层面,暴力导致普通划伤、擦伤,行为人构成妨碍公务罪。
当然,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还有很多构成要件。暴力只是律师辩护案件的关键要素。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制定有利于犯罪人进行案件辩护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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