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2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从本罪的罪名表述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作为公务行为主体的工作人员;2.合法的官方行为;3.主观上,行为人故意阻碍执行公务;4.客观上有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基于上述特点,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包括公务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执行指令是否合法、执行过程是否合法等。)、当事人行为的目的是否是阻碍执行公务、暴力威胁程度(如果行为人只是采用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对执行职务或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一般不以妨碍公务罪论处)等等。笔者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对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无罪判决进行梳理,将妨害公务罪无罪判决的要旨整理如下:
不起诉的要点概述
不起诉的要点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不起诉要点7:醉酒,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但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
不起诉要点:无严重后果,认罪悔罪。
不起诉重点: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不起诉要领: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不起诉要点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案例编号:黎城县人民检察院(2020)第5号
案例评估: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取得李建国故意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证据。李建国被李艳波误导后驾驶公安机关公务车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主观故意妨碍公务。李建国涉嫌妨碍公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的本质7:醉酒,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但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
案例编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2020)一区222号
案例评估:
非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苏某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抗拒执法的主观恶性较小,其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被执法人员推入醒酒室时的挣扎和反抗,未对他人造成损害,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苏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对社会危害不大,无犯罪记录。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不起诉的本质:无严重后果,认罪悔罪
案例编号:刑检不诉字(2017)第1号
案例评估:
非被告人杜某某虽有妨碍公务的行为,但其妨碍公务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且其在妨碍公务的行为中没有暴力、威胁行为,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特征。他后来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两人发生冲突过程中的暴力行为,不属于被害人在执行公务中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评价为妨碍公务的暴力行为,故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不起诉要领: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案例编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64号
案例评估:
非被告人林某某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非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被抓获时未拒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罚。
不起诉要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案例编号: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案例评估:
非被告人陈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他主动赔偿了白石超限站的经济损失,并向受到阻挠的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得到了他们的谅解。罪行轻微,案情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其刑罚。
本文由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在南南律师《妨害公务案件无罪10分——100份不起诉决定审查意见汇总》中转载。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共有8名律师,大部分律师都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的40年深圳四大刑事案件,团队成员参与了三起案件。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