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作者:徐兴伟转自: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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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各方关心的“量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那么,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意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如何结合《意见》进行有效辩护?笔者根据意见,结合坦白从宽的相关规范和自己的办案经验,梳理出十大亮点,供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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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缓刑的适用
《意见》第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议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少数检察官对缓刑态度暧昧的回应。“我对缓刑没有意见,但不能在量刑建议中体现。请在审判阶段与法官沟通”,这是检察官对律师的例行回复。
这一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争取有缓刑空的案件,并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
另外,无论根据逻辑关系还是现行司法模式,都不能得出没有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法院就不能判处缓刑的结论。因此,在检察机关没有提出缓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然可以继续为缓刑辩护。
笔者还认为,缓刑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本质上不属于量刑的范畴,提出缓刑的辩护策略,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或当事人对刑罚的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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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同案同量”问题
《意见》第二条量刑建议的第五项原则,即“量刑均衡”——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基本均衡。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南》做出准确的量刑预测,还要做好类别案件检索,了解类似案件的量刑幅度,为自己的量刑谈判提供依据,为检察官量刑提供参考。
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说,“问问自己是不是在办理世界第一案,如果不是,请做好类别案例检索”。类别案件检索报告的制作请参照官网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布的类别案件检索报告制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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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意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诉答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12月2日)。这一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律师与检察官见面谈判难的问题。律师可以根据《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或通过远程视频进行量刑协商。另一方面解决了谈判中的“黑洞”问题。有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怎么谈判?都需要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诉讼证据。这为量刑协商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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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品格证据的地位
《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与犯罪有关的个人性格,可以综合考虑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品格证据在量刑中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收集并提交相关品格证据,以获得量刑的宽免。比如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学校、基层组织,可以开具品行证明,收取获奖、捐款、防疫疾病等荣誉证书,以及当事人特殊身份(如退伍军人)的证明。
此外,辩护律师也要注意收集被害人人品方面的证据。笔者在处理一起强奸案时,通过当事人家属收集被害人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和留言,以示被害人行为语言大胆开放,被害人对性价值的认知在侧面展现。希望公诉人能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形成被害人可能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内心确信,案件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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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调查和评估意见的作用
《意见》第十条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风险、案件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控制和缓刑建议的重要参考。
因此,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案件,辩护律师除了按照规范出具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积极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可以通过家属所在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低,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和缓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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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附加刑的量刑
《意见》第十二条指出,建议追加刑罚的,应当提出追加刑罚的种类。特别是对于罚金刑,要求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一定的数额。
此前,在笔者办理的大部分案件中,量刑建议只是指出了需要处以罚金,但罚金数额需要法院予以明确。
这一规定的出台,要求辩护律师在做好主刑辩护的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做好罚金刑的辩护,使当事人尽可能缴纳相对较少的罚金,或者缴纳相对较多的罚金,以获得量刑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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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辩护律师在场见证结论的权利
早在202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了28条实施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见证陈述并签名,不得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陈述。
此次在《意见》第27条再次规定,意在回应部分检察官直接绕过辩护律师,由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声明的现状。根据这一规定,在今后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有辩护律师,声明只能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对于辩护律师签署的声明,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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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问题
《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需要履行相应的报告、决定程序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建议法院休庭,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首先,明确了检察官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法庭上自行调整量刑建议,弥补了之前规范的不足;其次,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如果不同意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的建议,可以申请休庭,这样不仅可以再次与当事人沟通讨论,也可以争取再次与公诉人沟通协商的机会。
此外,《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食言,在庭审中不再认罪悔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形。
笔者认为这里的“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并不直接等同于在不认罪的情况下提高量刑,而只是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笔者认为这反映了当前实践中“报复性”量刑的问题,但规定不够彻底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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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无罪辩护问题
《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辩护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认罪、从轻处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核实。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罪从轻处罚,律师无罪辩护。检察官往往将此等同于当事人的态度,认为当事人认罪,处罚不完全。一些省份还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人民检察院翻供权和处罚权。
事实上,在检察院层面,该条认可被告人认罪,律师可以不认罪。
但对于本案法院的态度,笔者的建议是要看情况,能否顺利推进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前加强与法官的沟通,试探法官的态度,或者将无罪辩护的观点(如核心证据的问题)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在庭审中艺术地表达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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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问题
《意见》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三种抗诉情形。
对于前两种情况,辩护律师必须发挥检察官与法官沟通桥梁的作用,说服法院履行相关告知程序,说服检察官接受法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对于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一审已经尽了全力,尤其是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针对量刑已与被告人多次沟通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尽量劝说当事人不要上诉,避免抗诉后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结论
《意见》还规范了多种情形下的量刑计算、量刑幅度、共同犯罪的量刑和数罪并罚的量刑。通过对意见的学习,可以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精细、准确。
所以,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庭前辩护就更加重要了。只有将防御战场前移,把握防御时机,规范防御流程,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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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逍遙浪子
2022-03-11 18:10:13 回复
。事实上,在检察院层面,该条认可被告人认罪,律师可以不认罪。但对于本案法院的态度,笔者的建议是要看情况,能否顺利推进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前加强与法官的沟通,试探法官的态度,或者将无罪辩护的观点(如核心证据的问题)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在庭审中艺术
控场男帝
2022-03-11 16:57:52 回复
同案同量”问题《意见》第二条量刑建议的第五项原则,即“量刑均衡”——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基本均衡。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南》做出准确的量刑预测,还要做好类别案件
少男西行纪
2022-03-11 17:32:58 回复
害人行为语言大胆开放,被害人对性价值的认知在侧面展现。希望公诉人能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形成被害人可能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内心确信,案件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突出显示5 明确调查和评估意见的作用《意见》第十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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