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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广东双颖律师事务所的乔治公安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所担任李律师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李某的口头陈述及辩护人所了解的情况,李某办理港澳商务签

作者:广东双颖律师事务所的乔治


公安局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所担任李律师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李某的口头陈述及辩护人所了解的情况,李某办理港澳商务签证是基于某地区某工程公司的授意,主要目的是工作。而且结合本案的具体细节,李持有的签证也是该公司办理的,李并未实际参与办理商务签证事宜。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辩护人认为李某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请你局考虑其具体情况后,不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事实和理由如下:

1。从客观上看,李是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入某地区,客观上不存在“越界”行为。

2。主观上李某的“商务签证”是公司负责人办理的,李某本人只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主观上对是否属于“偷越国境”并没有完全的了解。

三。从李某的主观目的来看,李某出入某地区主要是为了工作,并非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李某地区的出入都是某地区某工程公司办理的。李被公司利用,被动接受公司安排。所以,如果你局执意犯罪,也应该定性为单位犯罪。

四。从李某到案的情况来看,李某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到案后根据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详情如下:

1。从客观上看,李是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入某地区,客观上不存在“越界”行为。

一、李不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即李有出境的权利。

结合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或者地区遣返,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出境的;(五)可能危害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只要公民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条件,其出境申请就应该被批准。

具体来说,本案中,李不存在《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因此,从出入境资格来看,李有权出境。

其次,李持有合法批准的签证,应定性为合法出境。

首先,出境是否合法,不应该以出境的意图来判断,而应该以出入境证件的合法性来判断。也就是说,持合法证件出境是合法的。

基于上述分析,公民有权离开这个。因此,目前我国边境对出境也采取形式审查,即只要公民持合法证件出境,就应放行。

具体来说,本案中,李持有的通行证是由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证件。李持此证出境,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中国的边境管理制度。

因此,李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欺骗行为”。

其次,李某持合法证件前往某地区,是否在某地区从事劳务应视为李某的自由。即使行为可能触犯某地区的相关规定,李触犯的是某地区的相关法律,而不是大陆的刑法。

违规取得证件的行为不能直接理解为无证的行为。就像使用骗取或者购买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虽然司法机关可以吊销其驾驶证,但不能因为其持有的是骗取的驾驶证,就直接认定其构成无证驾驶。

同样,只要李使用的护照是真的,边防部门就应该允许他出境。在没有相应的权威机构确认李的护照无效的前提下,所“取得”的签证不能认定为无效,李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偷越国(边)境。

第三,李的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边境管理制度。

首先,就偷越国境保护的客体而言,偷越国境罪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边境管理制度。

签证是或地区的政府机构根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境或经过本国或地区的人签发的一种许可证书。

换句话说,护照或护照是持有人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由持有人所在的边境管理机关签发,而签证是主权或地区允许公民通过国(边)境的许可证明,由被访问或地区的移民局通过其使领馆签发。

其次,本案中,李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办理港澳通行证,已经符合我国的边防管理制度。

即使你局坚持认为李有违法行为,那么李在某一地区的非法逗留行为违反了某一地区的居留法或移民法,并没有实质性地侵犯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

李合法出境,非法进入其他(或地区),不能定性为偷越国境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结合司法解释对跨越国界的理解,李在取得有关部门依法签发的通行证的前提下,出入某一区域,客观上不存在“跨越国界”的情形,不应理解为构成刑事犯罪。

2。在主观故意上,李的“商务签证”是由公司负责人办理的。李本人只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主观上对是否属于“偷越国境”并没有完全的了解。

首先,结合本案具体细节,李的商务签证是受某地区某工程公司安排的启发,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越界没有完全的认识。

其次,公安机关与李某取得联系后,李某立即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从李对警方调查的积极协助可以看出,其在工作时和案发前均无参与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李在涉案公司任职期间的收入仅与同行业同级别员工相近,未超过合理水平。据此推论,可以看出,他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否则在领取同行业同等级别工资的同时,还要承担犯罪的风险,这显然不符合人生经验和逻辑。

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关于李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

最后,正如李某交代的那样,李某并不知道某地区商务签证的办理条件,是某公司为他办理的。考虑到上班方便,李提交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李已经尽到了普通从业者应该尽的谨慎小心的义务。

三。从李某的目的来看,李某出入某地主要是为了工作,而不是为了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李某地区的出入都是某地区某工程公司办理的。李被公司利用,被动接受公司安排。所以,如果你局执意犯罪,也应该定性为单位犯罪。

本案是否具有单位犯罪的性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李之所以出入某一区域,是因为公司老板崔某的授意。李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执行公司的意志。

《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表》显示,李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秘书,直接受崔领导。

省略

(商业实体登记表)

根据李的口述,李是因崔和黄的要求而申请签证的。即使是崔、黄联系的中介,李也只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员,受公司领导(崔、黄)指使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公司领导负责后续处理和联系。

其次,李某与某地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出入某地区,李某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收入全部归该公司所有。

作为一家建筑公司的秘书,李本人的福利归公司所有。李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每个月领固定工资。

而且根据李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实际工资只有每月9000元,没有奖金、提成等任何收入。这个收入只是同行业同级别员工的类似报酬,并没有超过一个合理的水平。

第三,李在公司指导下申请签证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根据李提供的收据,李的签证费用全部由其公司承担。

省略

(处理签证收据)

因此,李的行为及后果应由该单位承担。

司法实践中,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如(2015)阿咨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中院:被告人马某某系金苏公司成立后招聘的业务经理。法院认为,马某某只是受公司指派完成业务经理的职责,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公司安排的职责履行职责。马某某被法院宣告无罪。类似的无罪案件还有(2013)清褚青字第514号《不起诉决定书》。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单位犯罪,李本人也不是该单位的主管和负责人,李本人也不具备与他人串通的条件,其收入也没有超过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李在单位犯罪中不应承担自然人的责任。

四。从李某到案的情况来看,李某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到案后根据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退一步说,即使你局坚持认为李构成犯罪,也请考虑李的以下情况,不移送李审查起诉。

首先,李已经投案自首。

2021年3月4日,结合李某的案情,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询问后,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

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本案情况,表明李某具有归案、悔罪、接受处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积极性,归案时间也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范围内,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次,根据李某的陈述,在祠堂派出所与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李某如实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遵守法律关于“如实供述”的规定。

其次,李是初犯,偶犯。

退一步说,即使你们局坚持李构成犯罪,请考虑李是在公司授意下申请签证的。同时,李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因此,本案被定性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近年来,限制公民出境的想法和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随着我们国力的不断增强,我们的公民也将享受到免签证进入其他边境的待遇。请顺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具体来说,本案中,李持合法出入境证件出入某区域,客观上不存在欺骗行为;其次,即使李在该公司的授意下获得了与其身份不符的签证,也不违反我国的边境管理制度。第三,李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当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李的刑事责任。最后,如果你局坚持认为李构成犯罪,你也可以考虑他是初犯、偶犯还是从犯。请你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李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我在此传达

公安局

辩护人:广东双颖律师事务所

乔治·叶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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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1 23:45:10    回复

    律师事务所乔治·叶日升【关键词】刑事辩护;证券犯罪辩护;欺诈抗辩;互联网金融犯罪防御;广东双颖律师事务所的乔治;证券犯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IPOPE;欺诈发行证

  • 少男西行纪

    少男西行纪

    2022-03-12 01:17:16    回复

    律关于“如实供述”的规定。其次,李是初犯,偶犯。退一步说,即使你们局坚持李构成犯罪,请考虑李是在公司授意下申请签证的。同时,李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因此,本案被定性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

  •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2022-03-11 17:05:02    回复

    某到案的情况来看,李某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到案后根据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详情如下: 1。从客观上看,李是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入某地区,客观上不存在“越界”行为。一、李不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即李有出境的权利。结

  • 路珠政炎

    路珠政炎

    2022-03-11 14:37:15    回复

    醍醐灌顶

  • 广园德绿

    广园德绿

    2022-03-11 14:37:15    回复

    真的吗

  • 杜冰毅泰

    杜冰毅泰

    2022-03-11 14:37:15    回复

    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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