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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经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审判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刑事辩护律师应具备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有效撰写“独到见解”和“观点犀利”的辩护意见的能力,至少撰写以下几类辩护

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经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审判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刑事辩护律师应具备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有效撰写“独到见解”和“观点犀利”的辩护意见的能力,至少撰写以下几类辩护意见:

01

调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指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家属的委托时,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并不太了解,甚至不知道侦查机关掌握了什么样的证据,查证了什么事实。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权利,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因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及时向当事人(包括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本人)充分了解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通过合理有效的讯问方式掌握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知道“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从而预判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事实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检察院必须批准逮捕、可以移送的条件。


在此阶段,律师应根据接待协商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必要时可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情况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根据律师本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所了解到的初步信息,结合被指控的犯罪罪名和侦查人员介绍的简单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给予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但未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还需要补充能否取保候审或是否不需要提请逮捕的相关意见。及时有效的书面辩护意见可能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罪轻或不被审前羁押。


02

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可以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报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证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因此,现阶段的时间非常紧迫,留给辩护律师充分论证和维护当事人不被逮捕权利的时间已经不多。在这短短的三四天或者最多三十天的时间里,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及时有效的会见,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无需逮捕”的书面辩护意见。同样,在现阶段,辩护律师无法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无法完全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相关供述和辩解,但毕竟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会见和分析,判断相关事实的可能情况。因此,对相关事实的描述要谨慎,提交“无需逮捕”的辩护意见,重点是“是否需要逮捕”。


这份辩护意见的提交时间极为关键,最好在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提审前呈交给承办人。当然,这种辩护意见应该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羁押或者羁押不当”、“侦查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笔者代理了许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事实,变更强制措施都与现阶段提交充分的辩护意见有关。


[S2/]03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往往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相结合。因此,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辩护律师应当一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但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2016年1月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这为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份文件中明确提出,可以采取“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来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这足以为辩护律师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提供法律支持。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审前羁押形成了“必须羁押”和“不需要羁押”的审核点。因此,笔者认为,在“不需要羁押”的辩护意见中,充分论证不需要羁押的论点,从而实现对检察人员的说服,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艺术。在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来减少冤假错案,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04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这一规定,为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指明了法律辩护职责。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侧重于充分沟通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实体是否不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其他关键证据错误和遗漏,是否存在需要追究的不充分和不正确的内容,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排名,是否存在减少罪名等。因为在现阶段,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主观供述材料,已经可以通过阅卷的方式获得,可以对案件是否无罪有一定的客观认识。这时,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写出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将辩护意见直接体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


[S2/]05

庭审阶段法庭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在开庭前提出意见。因此,笔者认为有法律依据,在庭审前向承办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已经提交起诉书,立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的组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逻辑比较清晰。按照这个思路,如果没有公诉机关提出的与公诉相反的其他意见,办案人员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判决。


因此,在开庭前提交一份相对详细的辩护意见,涵盖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案件焦点、法律分析、证据问题,当然还要加上律师专业的倾向性辩护意见,引导承办人了解案件的相关问题,尤其是非法言词证据问题,引导承办人在开庭前关注这些有瑕疵或违法的问题,从而改变自己对案件相关事实的看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审理的重点。但如果律师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往往会影响庭审中争议的焦点和方向。此外,庭审前的辩护意见还可以帮助律师完善庭审后的辩护意见,也可以避免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先适用普通程序,再转为普通程序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在庭审前提交辩护意见也可以提高控辩双方庭审辩论的质量。


当然,每次庭审后,由于庭审的调查和辩论,可能会对之前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有一些新的发现,庭审后的辩护律师仍需根据庭审的情况提交相对更完善的辩护意见。


[S2/]06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附带的答辩意见[/s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应的办案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各个阶段变更强制措施(通俗地说就是“申请取保候审”),包括因超过羁押期限、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羁押等原因导致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很多,辩护律师只是根据标准文本提供申请。笔者认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为何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抗辩意见。通过辩护意见的充分说理,说服相关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达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辩护效果。


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能够以书面形式提供辩护意见或辩护文书的,远不止以上列举的六类辩护意见。在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发展道路上,律师的办案艺术看似是在庭审过程中为当事人或普通人“振振有词”,但实际上,真正的刑事辩护艺术是在各个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提交的充分、恰当的书面辩护意见,这可能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内在灵魂。笔者认为,在每个阶段合理、恰当地提交辩护意见,将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增添更多的有效性。刑事辩护律师能否被认定为称职甚至优秀,取决于他们能否在各个阶段尽最大努力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有效的辩护意见,因为毕竟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义务。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实务」刑事不同阶段的辩护意见)


作者:洪亚红律师

来源:民商法智库

本文标签: 律师辩护意见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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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江南小生

    江南小生

    2022-03-11 20:07:32    回复

    分的辩护意见有关。[S2/]03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往往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 小狗快跑

    小狗快跑

    2022-03-11 17:44:34    回复

    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各个阶段变更强制措施(通俗地说就是“申请取保候审”),包括因超过羁押期限、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羁押等原因导致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很多,辩护律师只是根据标准文本提供申请。笔者认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为何可

  • 温翔眉岚

    温翔眉岚

    2022-03-11 14:37:15    回复

    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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