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510 | 评论:1
生活报讯(记者刘长燕)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后,通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工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残215元,三级伤残205元,四级伤残195元,五级伤残185元,六级伤残175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工伤的,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待遇标准。
2.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障碍支付。标准为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工业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3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根据要求,各市、各地区要确保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今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本文标签: 黑龙江省2020年工伤津贴调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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