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1
11月22日,江西发布关于2021年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最高增加144元。
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等常规待遇的调整对象如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施行前,因工伤提前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
对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残疾人,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被鉴定为需要生活照料的因工致残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丧偶老人或孤儿在48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6元)。因工死亡职工有一个以上供养亲属的,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月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照五级伤残、六级伤残每人每月9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第四次伤残津贴调整的120元的,补足差额至120元。
本文标签: 黑龙江省2020年工伤津贴调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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