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1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共分7编1260条,每一编都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整篇文章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的人民权利宣言”。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并选取重要条文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益~
合同编 | 建设工程合同折价补偿网友提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又与黄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合同,要求黄全面理解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全部条款,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履行合同,并承包全部合同风险和经济责任。实际上是授权黄某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然后在工程竣工后,黄某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乙公司主张,该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非甲公司明示而无效,实际施工人黄某无资质,无需向黄某支付任何款项。那么,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实际施工方能否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
谈论作为规则的“佳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经修复的建设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折价赔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施工人黄某有权主张相应的施工价款。
本案中,甲公司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乙公司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但黄某是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无资质的实际施工者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的规定而无效。但根据该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黄某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
法律条款解释
《民法典》第793条是关于无效建造合同后的“折价赔偿”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发包人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这里的工程价款结算,包括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活动。
实际上,承包商主张折价补偿,应以合格的工程质量为基础,并参考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无法判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则参考最终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参照合同约定”不等于“遵循合同约定”。“提及合同约定”应作限制性理解,即仅限于合同中关于计价标准的约定。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工程款扣除原因、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返还等事项。《民法典》该条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实践中常见的误解,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膨胀可被解释为主张违约责任,如工期损失、逾期付款等。直接按合同。
实践中,由于合同无效,当事人不能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期损失、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存在损失得不到赔偿的巨大风险。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也做了一定的制度安排。《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质量标准、工期和支付时间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判决。”也可以说,该条款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合同一方或双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仅用“折价赔偿”原则无法解决的损失。
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承包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前一定要注意查看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可能无效,防止自己在主张工程款时因合同无效而行使权利。
本文标签: 签订承包合同但双方未履行算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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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摁着强吻你
2022-03-11 19:16:26 回复
原则无法解决的损失。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承包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前一定要注意查看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可能无效,防止自己在主张工程款时因合同无效而行使权利。
宇宙第一帅
2022-03-11 17:14:43 回复
工价款的活动。实际上,承包商主张折价补偿,应以合格的工程质量为基础,并参考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无法判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则参考最终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参照合同约定”不等于“遵循合同约定”。“提及合同约定”应作限制性理解,即仅限于合同中关于计价标准的约定。但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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