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2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小丽(化名)在某市某小商场盗窃8双鞋、1块手表、1枚戒指。2019年10月6日晚,小丽再次来到某市某小型商场,盗窃4双鞋子、4件女式上衣、2条女式裤子、1个女式单肩包、5条项链,被保安当场抓获。小丽两次被盗的财物因价格鉴定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值鉴定,因此被盗财物价值不确定。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丽于2019年2月27日在某市某超市前台盗窃现金数元,被行政拘留7日。
2020年3月21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小丽盗窃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小丽当庭表示不上诉,自愿认罪。
意见分歧
本案虽然事实清楚,但无法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所以小丽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纳入“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范围,从而认定为多次盗窃,是认定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目前,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能算作“多次盗窃”。小丽2019年2月的盗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故在认定小丽是否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时不应予以考虑,即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属于《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范围,小丽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当算作“多次盗窃”。虽然小丽2019年2月的盗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小丽两年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的认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属于《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范围,小丽构成盗窃罪。
作者观点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算作“多次盗窃”。
从立法故意来看,刑法将多次盗窃行为视为犯罪,因为多次盗窃是行为人的多次故意,他敢于反复实施。其行为足以说明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对于被行政处罚后仍实施盗窃的人,更能体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将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算作刑法中的“多次盗窃”有违立法本意。
从法理上看,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刑法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重新评价,不仅违反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也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双重处罚原则,明显混淆了两个法律概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刑法中对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得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评价;但是,双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因此,将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盗窃行为,并不违反行政法范畴的双重处罚原则。关于是否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的“评价”是指刑事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同性质、不同载体、不同功能的法律制裁,也就是说,用行政法和刑法评价同一行为,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从现有法律来看,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否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算作“多次盗窃”,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要求“不予处理”,也就是说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盗窃行为可以算作盗窃次数。而且,2019年《关于办理“两高三部”“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两年内实施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包括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类似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对认定多次盗窃罪具有借鉴意义。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如果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算作“多次盗窃”,可能会放纵犯罪,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具体如下:如果盗窃的累犯每次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那么行为人可以通过接受行政处罚来逃避刑事责任。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盗窃,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发现盗窃违法行为时不处理,第三次被抓时认定为多次盗窃,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作者李和佳,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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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江南吃醋王
2022-03-14 04:08:29 回复
评价原则,笔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的“评价”是指刑事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同性质、不同载体、不同功能的法律制裁,也就是说,用行政法和刑法评价同一行为,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现有法律来看,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否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算作“多次盗窃
春日喧嚣
2022-03-14 11:09:41 回复
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类似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对认定多次盗窃罪具有借鉴意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如果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算作“多次盗窃”,可能会放纵犯罪,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具体如下:如果盗窃的累犯每次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那么行为人可以通过接受行政处罚来逃避刑
归去来兮
2022-03-14 05:16:16 回复
是,双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因此,将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盗窃行为,并不违反行政法范畴的双重处罚原则。关于是否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的“评价”是指刑事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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