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3
这是一起借条被盗引发的纠纷。
2018年12月29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董女士卧室,一张金额为27万元的欠条被借款人——她曾经的恋人张某“偷走”。董女士报警,要张某还钱,而张某认为她是“拿了还是没偷”。
相关借据复印件
至于借条,当地警方一度“认为有犯罪事实”立案,但后来也称“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诉。面对董女士的投诉,当地检察院也认为警方“没有立案的理由”。
偷借条是犯罪吗?其行为是否可以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女子称前情人潜入家中偷了欠条。
男:只是拿走,不是偷
据董女士介绍,她与张相识于2013年。当时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后来发展成恋人。2014年,张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他借了13万元,后来又用15万元额度刷爆了她的信用卡。2017年,张某又向她借了14万元。
董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张借条复印件,日期均为2017年7月17日,借款人均为张。一张借条显示借款金额为27万元,另一张为15万元。董女士称,两张借条均为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所签,一张借条将欠款13万元与欠款14万元合并后共计27万元;另一张是信用卡15万元的借条。
两张金额分别为27万元和15万元的借条
此外,两份借条均提到借款人张某因业务需要向董女士借款现金,月息2%,按月偿还。逾期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自愿按贷款本金总额的20%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7万元的借条上明确写着借款期限为7个月。
但据董女士称,她每个月都催张某还钱,但张某只还信用卡,累计还款金额不足14万元。2018年起,张某以缺钱为由拒不还款。
董女士说,2018年9月,她和张某因债务发生纠纷,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不久后,董女士的母亲生病,她前往Xi安陪伴母亲。2019年1月,董女士在安照顾住院母亲时,又打电话给张要求还款。董女士说,当时张某在电话里否认欠钱。随后,董女士赶回浦城家中,发现放在卧室床下的借条不翼而飞。
董女士提供给红星新闻记者的视频显示,2018年12月29日,董女士家的客厅监控在画面左侧抓拍到一名男子走进房间;过了一分多钟,男子手里拿着一个白色物体走出房间,在客厅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据此,董女士认为是张趁其不在家时“偷”走了借条。
此外,董女士还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据说是她和张的总回忆。在录音中,该男子称自己“弄乱”了从董女士处获得的借条。
董女士的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已陆续向董女士偿还了部分欠款,信用卡欠款15万元已基本还清。"因此,张某盗取的借款实际有效金额约为27万元."
2021年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与张取得联系。张说,他和董小姐从2013年就开始交往了。董女士2015年离婚后,一直与其生活在一起。2018年两人分手后,他搬出了董女士家,但仍持有董女士家的钥匙。
张某承认在交往过程中曾向董女士借钱。但他认为,董女士当初让自己写借条,是希望给他施加压力,让他离婚。张某称,他在2018年底拿了欠条,是因为怀疑董女士“跟别的男人走了”。
张向红星新闻记者强调,他已经还清了15万元的信用卡债务。对于另一笔27万元的借款,张称“数字不实”。至于是“拿走”还是“偷”借条,张说,“这两年,公安、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找我谈过很多次,最后都认定我不是偷。如果我真的偷了,我现在还能在这里跟你说话吗?”
警方立案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诉
检察院:不立案理由成立
对于这张标注金额为27万元的欠条,警方立案后又撤回。浦城县公安局2019年8月8日出具的一份立案通知书显示,在董女士被盗贷款一案中,“我局认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现立案侦查。”然而,几个月后,浦城县公安局撤销了此案。
相关立案通知书
2020年6月17日,一名自称是浦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民警的手机号给董女士发来短信,称“关于您反映的张某盗窃借条一案,经公安机关查明,张某询问审查,法制部门复核。张某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张某窃取董某某借条一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予以撤销。”
相关短信
浦城县公安局向董女士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也显示,“我局办理的董某某借据盗窃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相关决定
董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收到派出所短信后,她曾向警方询问过取款的具体原因。对方口头解释,由于张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了两人之间的债务,并偷拿了欠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董女士及其律师认为警方的判决不合理,随后以信访形式向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投诉。董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在一份落款为2021年9月2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群众来信回复》中,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表示,“经我院第一检察部审查,认为浦城县公安局对董某某被盗债务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
相关“群众来信回复”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于10月28日致电迎宾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对方红星新闻记者,当时派出所确实撤销了董女士被盗借条一案,但不方便告知撤销原因等细节。随后,记者致电参与案件审理的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法人解释:
盗窃大量借条构成盗窃罪,警方应当受理
①偷借条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学者和多名律师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张盗窃大额借条应认定为盗窃罪。两人的关系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但不影响罪名的认定。此外,张某虽然承认了两人之间的债务以及其盗窃借条的事实,但事后有陈述,不能以此判断其实施盗窃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歌指出,关于盗窃借条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点在于,借条属于广义的债权凭证,而非普通财产。它们只是证明债权债务可能存在的文件,与债权债务的成立、消灭和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终止没有必然联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剑认为,借条虽然不是代币、储蓄单等典型的有价支付凭证,但也是包含财产价值的物权凭证,可以兑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登记的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利表示,张在董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董女士的债权凭证,以非法占有董女士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②“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属实?
付建说,“男子成功拿走欠条后,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他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承认的行为虽然可以视为自首和坦白,但不能用来推翻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
宋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早在200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局就出台了《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条、借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夺、盗窃、欺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存在的唯一证明,可以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中,董女士被盗的借条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张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红星新闻记者实习记者实习生王
编辑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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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存在债务纠纷盗窃对方财务算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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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4 11:45:24 回复
。逾期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自愿按贷款本金总额的20%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7万元的借条上明确写着借款期限为7个月。但据董女士称,她每个月都催张某还钱,但张某只还信用卡,累计还款金额不足14万元。2018年起,张某以缺钱为由拒不还款。董女士说,2018年9月,
24K渣男
2022-03-14 07:46:12 回复
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存在的唯一证明,可以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中,董女士被盗的借条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张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红星新闻记者实习记者实习生王编辑李彬彬(下载红星新闻,举报有奖!)
渣男惑心
2022-03-14 01:20:10 回复
某又向她借了14万元。董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张借条复印件,日期均为2017年7月17日,借款人均为张。一张借条显示借款金额为27万元,另一张为15万元。董女士称,两张借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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