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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注:本文内容来自《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证据收集指南》,转载请获得授权。[刑法规定]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因经济纠纷引起的盗窃成立(「取证指引」盗窃罪)

注:本文内容来自《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证据收集指南》,转载请获得授权。

[刑法规定]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的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10条第1款中的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53条第二款中的盗窃罪

犯前款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65条盗窃罪

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牟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对象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之物、无形之物和财产利益。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是指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4月4日实施)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也就是说,盗窃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的违禁品,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支配,并按照财产的用途使用和处分。[注:张明楷:《刑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57页。】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单位)。在认定盗窃罪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盗窃通常是保密的,但保密是针对受害人的,所以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盗窃也属于盗窃罪,否则会造成处罚不公。(2)盗窃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单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就不算盗窃。偷窃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也没有达到基于认知错误而让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程度,也属于盗窃。(3)盗窃是以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含有暴力,就无法界定盗窃罪。

[法医指南]

(1)主体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证明行为人身份,一般应当有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等反映行为人情况的证据;行为人因盗窃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在盗窃案件中,也要注意收集受害人身份的证据。证明被害人身份,一般要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对于以下情况,应注意获取以下证据: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取得户口簿、证人证言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被害人是残疾人的,应当取得残疾人证、残疾人联合会评估材料等证据;

(3)被害人是丧偶老人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年满60周岁,处于丧偶状态;

(4)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收集伤残鉴定意见等证据;

(五)被害人是住院患者或者其亲友的,应当收集住院诊断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6)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收集户籍信息、出生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7)受害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营业执照、受害人单位委托的代理人(报案人)基本信息、受害人单位授权文件等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证据。

(2)主观证据

本罪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主观动机和目的的认定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体现,所以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不仅要依靠言词证据,还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应当有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于上述证据,我们应重点收集:

(一)被盗财物是否位于他人明显实际控制的场所或者位置;

(2)被盗财物是否已被他人上锁、封存;

(3)行为人是否有隐藏、使用、出售他人财物的行为;

(4)是否存在其他可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如特殊的盗窃时间、地点或手段等。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要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要有劳动合同、工资单、借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书证。以上证据应主要收集:

(1)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经济纠纷与盗窃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三)经济纠纷的数额与被盗财物的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悬殊;

(4)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5)财产是否具有特殊意义,是否可以借用;

(6)行为人取得金钱的手段是否符合正常的借款形式,事后是否向被害人及时陈述了借款情况;

因经济纠纷引起的盗窃成立(「取证指引」盗窃罪)

(7)行为人是否有回归的表示和回归的条件。

行为人借口对赃物价值的错误理解,应当重点收集:

(1)财产的位置、环境、保存状态、提示和警示是否足以使人知道其价值以及其他因素是否足以使普通人误解财产的价值;

(2)行为人的文化程度、生活经历、社会阅历等因素是否足以影响行为人对财物价值的准确认识;

(3)行为人是否预谋、盗窃、处置方法等。与犯罪者误解财产价值的借口一致。

(3)客观方面的证据

客观证据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证明盗窃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

(一)行为人关于盗窃财物的详细供述;

(2)被害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详细陈述;

(3)盗窃过程有证人的,应当有证人关于盗窃过程的详细证言;

(四)符合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有勘验、检查犯罪现场的笔录。现场有指纹、脚印等痕迹的,应当有提取的笔录、相应的物证、专家意见等证据;

(五)使用工具实施犯罪的,应当有缴获的作案工具;因客观原因未予羁押的,应当有相关证据证实;

(6)犯罪现场内及周边有监控设施的,应当有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7)必要时,应当有反映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及周边地区行动轨迹的基站信息、地理信息等证据;

(8)还应当收集并提供能够反映行为人进入盗窃场所的方式以及藏匿或者转移被盗财物的证据。

如遇网络支付平台盗窃,应注意提取作案人获取的登录名、密码、验证码等身份验证信息;有条件的,检查行为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提取相关电子数据。

在盗窃案件中,如果存在盗窃与欺骗交织的情形,就要重点对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和处分行为进行取证。

如果存在第三人因被骗而转移财产的情形,需要重点取证第三人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以及处分状态。

证明被害人财产损失,一般应当有赃款、赃物、购物凭证、交易记录、说明书、外包装盒、价格认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因经济纠纷引起的盗窃成立(「取证指引」盗窃罪)

本文标签: 存在债务纠纷盗窃对方财务算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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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八九野马

    八九野马

    2022-03-14 02:57:52    回复

    (报案人)基本信息、受害人单位授权文件等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证据。(2)主观证据本罪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主观动机和目的的认定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体现,

  • 酒翁烹月色

    酒翁烹月色

    2022-03-14 05:48:52    回复

    观证据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证明盗窃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一)行为人关于盗窃财物的详细供述;(2)被害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详细陈述;(3)盗窃过程

  • 俗染

    俗染

    2022-03-14 05:31:39    回复

    及其他因素是否足以使普通人误解财产的价值;(2)行为人的文化程度、生活经历、社会阅历等因素是否足以影响行为人对财物价值的准确认识;(3)行为人是否预谋、盗窃、处置方法等。与犯罪者误解财产价值的借口一致。(3)

  • 你是我的菜哦

    你是我的菜哦

    2022-03-14 03:08:14    回复

    10条第1款中的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53条第二款中的盗窃罪犯前款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 八月长安果

    八月长安果

    2022-03-14 05:42:19    回复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53条第二款中的盗窃罪犯前款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65条盗窃罪盗窃他人通信

  • 熊腾子仁

    熊腾子仁

    2022-03-14 00:04:39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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