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反诉被告):CCCC烟台环境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家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东峰,上海建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路祥石化(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英,福建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祥石化(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祥石化公司)因与上诉人娇娇烟台环境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娇娇烟台公司)发生施工合同纠纷,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路祥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廖俊,CCCC烟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家鹏、杜东风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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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逾期未办结的原因及如何认定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根据所涉及的合同,本合同工程的工期为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泵房主体结构工程(具备机械、电气、仪表、管道等安装条件),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个工程。前述工期包括施工准备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程序所需的时间。至2012年11月21日,路祥石化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时,CCCC燕泰公司尚未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双方对涉案工程逾期的事实均无异议。涉案合同通用条款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有甲方盖章的公函),工期可顺延;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延误发生后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延误的内容、天数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书面确认和答复,以确定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费用不予调整。虽然CCCC燕泰公司提供了设计变更、村民阻挠施工、气象原因、停水停电、路祥石化公司拖欠工程款等证据,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延长工期。但CCCC烟台公司未能在规定的天数内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延误情况并得到路祥石化公司的确认,且路祥石化公司不认可CCCC烟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延误理由,故CCCC烟台公司主张延长工期的理由。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因乙方原因(包括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延误)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的10%。CCCC烟台公司逾期竣工的天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天数,但CCCC烟台公司尚未完成涉案工程,故一审法院认定CCCC烟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已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的10%,即81649784元的10% = 81649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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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路祥石化公司和CCCC烟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5) CCCC燕泰公司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正确。路祥石化公司和CCCC烟台公司均诉请逾期完工违约金,在此进行分析。首先,CCCC燕泰公司未能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双方对涉案工程逾期的事实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认定存在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但工程量变更并不一定导致迟交责任的完全免除。总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工期的延长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路祥石化公司批准。在无证据证明CCCC烟台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监理方报告工期延误并经路祥石化公司认可的情况下,CCCC烟台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其次,根据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第6.1款的规定,乙方(CCCC烟台公司)未能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工期(包括已确认的延期工期)完成工程,每延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最高为合同总价的10%。一方面,一审法院将合同总价理解为已完成的合同总价,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另一方面,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一审法院判决CCCC延台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已完成工程造价的10%,也是合理的,并未造成明显的不公平。路祥石化公司要求CCCC烟台公司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和CCCC烟台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的上诉请求。
另一方面,基于上述路祥石化公司和CCCC烟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的分析,首先,CCCC烟台公司在路祥石化公司主张的拍卖过程中知晓涉案工程的设计方案这一事实与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没有直接关系,CCCC烟台公司是否知晓拍卖的涉案工程的设计方案也不影响实际施工中是否存在设计变更事实的认定。其次,一审法院已根据本案证据认定了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并在此基础上认定了工程款,CCCC延泰公司对一审法院判令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CCCC燕泰公司主张的渠首、基坑、泵房的具体设计变更不是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没有遗漏。
综上,路祥石化(漳州)有限公司、CCCC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71693元,路祥石化(漳州)有限公司502738元,CCCC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68955元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尹英顺
法官:贾庆林
法官:张颖
2000年3月26日
助理审判员:徐晨
职员:许维鸿
本文标签: 签订承包合同但双方未履行算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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