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本报记者胡志婷
农业保险监管体系迎来完善。
2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与理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总则、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共管管理与内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章,共计58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适用于农作物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投保范围上,《办法》指出,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民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单位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限制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报销或者其他利益。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保险信息的必备事项,包括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办法》还鼓励保险机构加强科技应用,可以采用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标的物进行标记和记录,确保保险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办法》要求,根据其特点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的方式对标的进行检查,核实保险标的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保险机构可以向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业等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获取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并协助核实保险信息的真实性。
比如承保种植保险,还应查验被保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参保人不能提供的,由管理部门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承保水产养殖保险,还需要查看投保对象数量、防灾防疫、标志等。;如果被保险人是规模养殖场,还应查看营业执照证书等资料。承保森林保险的,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的林权证或者林木承包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行政部门或者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在理赔方面,保险机构要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快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好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或者协议赔付。
《办法》还对损害认定时限作出了统一规定。种植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损的,应在接报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部分损失的,应在接报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实。水产养殖保险应在接报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查。遇有重大灾害、大规模疫情等特殊情况,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说明。
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其独特的合作机制。《办法》对协办机制也有专章规定。《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可以委托金融、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根据《办法》,合作业务双方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成本,并建立合作成本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共同赞助费的管理,确保共同赞助费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并根据取得的合法票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和协办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在内控管理方面,《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农业保险业务和财务情况,确保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应对外部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计,有问题的数据信息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禁止通过虚假核保、虚假理赔、虚假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作物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森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业务要求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协办单位,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金融、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销管理
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核保前,应当在现场和网上宣传惠农相关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农民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解释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重点介绍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待遇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保险单和投保单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
第八条保险机构和组织保险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和误导保险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制保险或者限制保险。
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报销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信息。业务系统中保险信息的必填项至少应包括:
(1)客户信息。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组织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和地址等遇有特殊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应当保留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并注明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
(二)保险标的信息。种植业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业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位置、标识或相关信息,森林保险标的的数量、属性、位置等。
(3)其他信息。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付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应用,可以利用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识别和记录标的物,确保保险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保险机构承保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者编造保险信息。相关承保业务单据(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遇有特殊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保险业务,保险主办单位还应核对并盖章确认。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保险清单。保险机构的员工和合作者不得篡改承保信息。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核查保险标的的真实性、准确性、所有权和风险,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者单位,保险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特点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比例抽查的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核对保险标的的部位、数量、权属和风险。保险机构可以向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业等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获取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并协助核实保险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保险的,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参保人不能提供的,由管理部门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承保水产养殖保险,还需要查看投保对象数量、防灾防疫、标志等。;如果被保险人是规模养殖场,还应查看营业执照证书等资料。
承保森林保险的,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的林权证或者林木承包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行政部门或者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检查标的物进行拍照,并确保图像资料清晰完整,不得有任何修改。检查图像应反映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核保对象的特征和规模等。水产养殖有特殊情况的,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应将图像数据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备文件。保险机构可以利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技术检查目标。
第十四条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保险机构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清单中应当列明被保险人的相关投保信息。
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将入户保险名单公示不少于3天。核保公示的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和行业信息平台发布;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网上公示方式。
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据实核对、调整信息,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实行集中核保。原则上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进行集中承销。特殊情况下,可临时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承销。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核保权限,明确核保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核保授权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申请书、入户投保清单、查验图像、核保宣传资料等投保要求,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核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关注核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更正管理,合理设置保单更正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更正指令和证明材料。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承保信息如有变更,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章索赔管理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快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好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或者协议赔付。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举报受理管理,保持举报渠道畅通,24小时受理举报。
受理举报应由总行或省级分行受理,举报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直接受理的举报,应引导或协助举报人报案。对于未能及时报案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记录延迟的具体原因和说明。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调查制度。调查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标的损失情况,调查过程应当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调查的,应当联系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遇有种植和森林灾害,保险机构可根据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样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对于复杂困难的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农业、林业等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查勘和损失评估。保险机构可以利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
遇有水产养殖灾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查勘。有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当将身份识别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保险机构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验证身份识别唯一性、核实和解除风险等功能。对政府保险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无法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损失进行拍照,并确保图像资料清晰完整,不得有任何修改。勘测图像应反映勘测人员、拍摄地点、拍摄日期、受损目标的特征和规模、损失原因和程度、标志或相关信息等。水产养殖有特殊情况的,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应将图像数据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理赔的必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撰写调查报告,保存原始调查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严禁编报虚假调查材料和报告。查勘文书应当对标的损坏、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提出意见,并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遇有特殊情况,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立案管理。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报案后超过10天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强制自动立案。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损失。
种植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损的,应在接报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部分损失的,应在接报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实。水产养殖保险应在接报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查。
遇有重大灾害、大规模疫情等特殊情况,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说明。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定损管理,按照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定损结果到户。保险机构应当对损失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并在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抽查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拒赔管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拒签材料应上传至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查勘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提供;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机构可以直接获取的气象灾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对受损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保险机构在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经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主张权利。
第二十九条对组织投保的业务,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将家庭损失评估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债权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和行业信息平台发布;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网上公示方式。
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查,据实调整,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入户理赔清单,清单应当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理赔种类、理赔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遇有特殊情况,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可以制作电子理赔清单,并通过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的方式确认理赔清单。保险机构的员工和合作者不得篡改理赔信息。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集中核赔。原则上由总行或省级分行集中核赔。特殊情况下,可临时授权中心支行进行检查和赔偿。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理赔核查权限,明确理赔核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理赔核查授权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小额案件标准,建立快速理赔核查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图像、宣传资料等理赔要素。,并重点验证理赔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农业保险合同对赔款支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款义务。
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应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应当保存缴费凭证,并及时告知被保险人理赔信息。财务支付的收款人名称应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
第三十三条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无法确定赔款金额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现有证明及材料先行赔付可确定的金额。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保险机构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四章共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适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金融、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委托协办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独立、自愿的原则与协办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协办单位指定协办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省级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确定的协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合作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费用,并建立合作费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共同赞助费的管理,确保共同赞助费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并根据取得的合法票据入账。
除协办费用外,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和协办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对合作业务的管理,确保合作业务正常开展。制定合作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将合作业务合规性列为公司内控管理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共同协调人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监管制度、核保理赔程序、职责义务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客户回访、投诉管理、内部审计、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农业保险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保证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应对外部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计,有问题的数据信息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禁止通过虚假核保、虚假理赔、虚假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纳入公司审计体系,根据农业保险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每年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审计和核查。
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灾管理,如实拨付防灾减灾费用,依法依规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农业防灾减灾体系的协调,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保理赔客户回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回访次数、回访频率、回访比例、回访记录格式、回访档案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涉及农业保险的投诉,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承保档案至少应包括保单、保险单、检验影像、宣传证明、保费缴纳证明等信息。索赔文件至少应包括出险通知或索赔申请书、查勘报告、查勘影像、宣传证明、赔款支付证明等资料。公示证明应能反映公示的日期、方式和内容。上述资料应及时归档,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保险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保存档案。
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农业保险全过程的系统化管理。核保、理赔、再保险和财务系统应无缝连接。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时监控承保理赔情况,具备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审计等功能。
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好农业保险信息和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对业务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数据,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制定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借助在线和信息技术,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推进科技赋能,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农业风险保障需求。
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机构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情况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状况评价管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农业指数保险、涉农保险和创新型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郑晶鑫
校对:刘伟
本文标签: 理赔时是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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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1 14:29:23 回复
业指数保险、涉农保险和创新型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编辑:郑晶鑫校对:刘伟
闲魚
2022-03-11 17:08:29 回复
凭证应及时发放到户。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更正管理,合理设置保单更正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更正指令和证明材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
吃了理想
2022-03-11 20:37:32 回复
,并在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抽查比例。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拒赔管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拒签材料应上传至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在查勘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提
小季风
2022-03-12 00:27:01 回复
和协办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第三十七条合作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费用,并建立合作费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共同赞助费的管理,确保共同赞助费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并根据取得的合法票据入账。
中华烟民
2022-03-11 19:08:37 回复
材料。在理赔方面,保险机构要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快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好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或者协议赔付。《办法》还对损害认定时限作出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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