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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很多公司的业务经理拿着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委托书的事项进行业务拓展和合同签订,这就涉及到授权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以及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或长期销售合作


委托代理人签合同负法律责任吗(案例探析:买卖合同纠纷中公司委托合同的代理权责任探析)

在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很多公司的业务经理拿着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委托书的事项进行业务拓展和合同签订,这就涉及到授权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以及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或长期销售合作,对方在不知道代理被撤销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对方如何维权?今天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中5782号判决书,初步分析一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10日,太昊公司与李如军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授权我公司李如军,身份证号码为372830196705××××××××××××××××××××××××××××××太昊公司在委托书上加盖了公章。同时,太昊公司将加盖太昊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达李如军。

平邑县康泰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康泰合作社)作为招标人,对冬暖式草莓大棚新设施及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以及林建镇和钟村镇的类似项目由财政提供资金。2017年11月23日,经评标、定标、公示,太昊公司中标林建、土家、平邑县中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冬暖大棚及道路施工第一标段(即康泰合作社冬暖草莓大棚新建设施及道路施工工程)。康泰合作社向太昊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写明上述中标情况,并通知太昊公司按有关规定与康泰合作社签订合同。2017年11月28日,太昊有限公司与康泰有限公司签订平邑县康泰水果种植专业有限公司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补贴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两份,约定工程造价分别为140万元。康泰有限公司和太昊有限公司在两份合同上加盖公章,并分别由法定代表人李如军和刘伟签字。2017年12月8日,李如军以太昊公司名义与刘军签订购销合同,以太昊公司名义从刘军购买保温被1135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4元,共计158928元。双方商定,项目资金在财政拨款到位后三天内支付。李如军签名太昊公司,并在买方处签名。双方签订合同时,李如军出示《太昊公司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交给刘军

2017年12月15日,刘军将保温被交付给康泰合作社草莓大棚工程办公室。送货单写明收货单位为太昊公司,保温被数量为11352平方米,单价为14元,共计158928元。李如军和贾在接收单位和经手人处签字。

2018年1月31日,经太昊公司申请,平邑县财政局支付太昊公司110万元用于康泰合作社草莓新设施建设,2018年7月6日支付30万元。付款凭证所附《平邑县地方镇康泰种植专业合作社冬暖大棚新建项目管理及跟踪审计情况报告(1月)》进度预算称“被子5078平方米,单价15元。被子占地5877平方米,单价20元,预算117558元”。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分析

1.被告辩称,所谓代理权限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太昊公司与李如军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及太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太昊公司公章。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委托书载明“我在此授权我公司的李如军作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我公司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处理2017年年产60000公斤新建草莓设施栽培项目的一切事宜。本授权有效期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在本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并经被授权人认可”。委托协议具体明确。

3.因此,太昊公司与李如军之间的委托事项为:以太昊公司的名义,代表太昊公司,办理2017年年产6万公斤新建草莓设施栽培项目的一切事宜。太昊公司认为委托书仅规定李如军作为代理人投标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5.因太昊公司中标的康泰合作社建设草莓大棚需要棉被,李如军持太昊公司授权书以太昊公司名义与刘军签订购销合同,为涉案草莓大棚购买棉被,并向刘军出示了太昊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加盖太昊公司公章的相关身份证件。刘军将棉被运送至涉案草莓大棚工程办公室,李如军在办理委托事务时,披露了太昊公司为委托人的身份。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太昊公司承担。因此,太昊公司与刘军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如军作为太昊公司的代理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刘军主张从欠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可以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6.太昊公司主张李如军购买棉被是越权行为。由于棉被是新建草莓大棚项目的必备材料,太昊公司已授权李如军“全权处理2017年年产6万公斤新建草莓设施栽培项目的一切事宜”。李如军根据委托书购买被子未超出太昊公司的授权,被子款已由平邑县财政局拨付给太昊公司。因此,太昊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太昊公司称其在买卖合同中未加盖公章,对该合同不知情,该合同未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太昊公司虽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涉案购销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太昊公司承建的康泰合作社草莓大棚项目实际使用了刘军销售的棉被,并向平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平邑县财政局已根据申请和预算表将项目资金实际拨付给太昊公司。太昊公司以太昊公司的名义实际履行了李如军与刘军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因此,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太昊公司认为买卖合同无公章合同无效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太昊公司主张李如军与刘军约定的被子单价14元/平方的价格过高。平邑县财政局支付太昊公司涉案工程款的进度预算中,被子单价分别为15元/方、20元/方。这两项单价预算均高于李如军以太昊公司名义购买的被子单价14元/方,不能认定李如军与刘军之间14元/方的单价协议过高。太昊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9.首先,本案属于权利代理,因为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代理事项和代理期间,那么代理人的合同签字属于有效代理。

10.代理人的责任。本案中,代理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利益和资金也由公司承担。本案中,代理人没有明显过错,不需要承担金钱责任。

1.在价格问题上,代理商有权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代理合同。没有证据证明代理合同显失公平、欺诈或违法的,为有效合同。

本文标签: 劳动合同委托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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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跟爷撒个娇

    跟爷撒个娇

    2022-03-11 22:46:08    回复

    017年年产6万公斤新建草莓设施栽培项目的一切事宜”。李如军根据委托书购买被子未超出太昊公司的授权,被子款已由平邑县财政局拨付给太昊公司。因此,太昊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

  • 吧唧一个抱

    吧唧一个抱

    2022-03-11 21:30:35    回复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可以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6.太昊公司主张李如军购买棉被是越权行为。由于棉被是新建草莓大棚项目的必备材料,太昊公司已授权李如军“全权处

  • 常琪宏和

    常琪宏和

    2022-03-11 14:01:31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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