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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47页情况变化和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夹江县秦安砂石场诉四川路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1。情势变更制度具有根据情势变更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涉及合同效力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47页

情况变化和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

——夹江县秦安砂石场诉四川路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情势变更制度具有根据情势变更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涉及合同效力的变更、限制或否定。在适用情势变更时,我们应当采取谨慎而严格的态度,以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情势变更事实,即合同所依赖的客观情势是否真的发生了变化。二是考察情势变更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存在过错。三是考察原合同的延续是否显失公平。

2。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确认诉讼请求的,可以适用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合同对方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基本事实

原告夹江县秦安砂石场(以下简称秦安砂石场)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秦安砂石场与四川路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路桥公司将返还总金额10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100.1万元,并承担秦安砂石场总费用3994982元的50%,即19974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路桥公司承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路桥公司拍卖盈江乡双屿村4社约74.73万立方米、南安乡丁字村3社约36.19万立方米、甘霖镇新生村8社约18.21万立方米、万华流域约300万立方米的砂石储量。2018年11月21日,路桥公司与移交方乐山高科投夹江基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监管方夹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万华河地质勘探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包括夹江县万华河中段1至3组地质勘探报告和夹江县赣江镇万华河胜利村1至5组地质勘探预测报告。

路桥公司(甲方)与秦安砂石场(乙方)于2019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如下:1。合作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砂石加工、生产、销售;2.砂石规格:天然砂石原料;3.砂石存放地点:夹江县赣江镇万华河(中心村1组至4组)。二。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天然状态的砂石原料,乙方负责组织开挖、运输、加工、生产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场地放样和管理、开挖、装卸、运输、加工和堆放场地、设备购置和安装、加工、生产、销售、纳税、地方协调、开挖方案审批、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和费用,以及明示或明示的合作协议。3.双方约定的砂石数量:1。砂石料数量为60万m3,这是协议中的预计数量,最终以实际开挖数量为准。3.甲方每方固定收入69.50元,不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砂石资源税由甲方缴纳,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缴纳固定收益。4.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固定收入总额为4170万元,合同价格含税(税率为3%)。其中不含税价格40485436.89元,增值税1214563.11元。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固定收入和实际开挖量计算。4.2本工程采用先付款后开挖的合作模式。根据乙方的付款,甲方分批划定开采地点和开挖数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开挖,不得超挖。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变更相应的开挖量,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四。固定收益支付:1。付款方式:乙方通过网银转账、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付款。2.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350万元。此外,还应支付1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余固定收益由乙方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3。所有预付的固定收入都是无息的。甲方在最终结算时需要归还的,以本金为限,不计算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费用。6.砾石输送:1。砾石运送方式: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砾石位置、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以资源勘探报告为准。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砂石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后,视为甲方已将本协议约定的砂石场地移交给乙方,甲方提供场地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对于开发范围、挖掘深度等。,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即使与本协议不一致,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2.砾石场地:夹江县赣江镇万华河(中心村1组和3组河段)。3.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准。七。砂石验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砂石开挖范围和深度,乙方签署书面通知确认单后,视为乙方已将符合本协议的砂石场地移交给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确认接受砂石。八。双方义务:甲方义务:(1)按照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和交付方式交付砂石……乙方义务:(5)砂石移交日期以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移交日期延迟等理由提出异议。10.违约责任:1。甲方:(1)乙方如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提供砂石场地,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违约的,甲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争议的解决:1。如因履行本合作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三。本合作协议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签订。

2019年4月11日,秦安砂石场向路桥公司转账1000万元用于砂石预付款。当天,路桥公司为秦安砂石场开具了1000万元的收据。

2021年6月7日,夹江县人民政府向路桥公司出具了《关于协商解决砂石移交相关问题的函》,内容为:“路桥公司:你公司参加了2018年5月11日夹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砂石拍卖,拍卖砂石430万立方米。由于部分砂石涉及基本农田等原因,约355.27万立方米砂石被贵司拍卖,我们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请在收到本函后尽快安排专人来我处协商解决相关后续事宜”。涉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砂石纳入355.27万立方米砂石范围。

判断结果

济南中院作出如下判决:1。确认夹江县秦安砂石场与四川路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2.四川路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夹江县秦安砂石场返还砂石预付款1000万元;第三,驳回夹江县秦安砂石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一、形势变化的识别

情势变更合同解除权(情势变更及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在表述上,将“客观情况”的表述调整为“合同基本条件”;二是删除了“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没有被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即不可抗力可以作为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理由。三是增加了仲裁机构作为裁决机构。

情势变更制度具有根据情势变更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涉及合同效力的变更、限制或否定。维护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交易安全,有违我国合同法的目标和宗旨。因此,在适用情事变更时,我们应该采取谨慎和严格的态度,以防止该制度被滥用。结合以上案例,我们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和商业的客观条件,如政策、法律规定、行政措施、政府行为、价格等。本案中,银路桥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万华流域砂石储量,并与秦安砂石场签订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前提是路桥公司能够获得万华流域的砂石储量。但由于部分砂石涉及基本农田等原因,夹江县人民政府无法交付路桥公司投标的部分砂石。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协议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

二是考察情势变更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存在过错。情势变更必须是双方无过错的不可预见,这也是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客观情况的变化,也就是说已经预见到了客观情况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并愿意承担,那么责任就应该由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应当承担风险或者违约责任,不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本案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路桥公司已对砂石储量进行了竞买,但秦安砂石场和路桥公司均未能预见到政府最终未能交付砂石场,双方对未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均无过错,双方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考察原合同的延续是否显失公平。情况发生变化后,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就会导致利益的失衡,出现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赋予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消除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合同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经验不足,造成合同约定的显失公平,显然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本案中,合同签订时不存在公平的情况,但合同签订后,路桥公司收到了政府的公函,明确表示不能交付砂石。秦安砂石场向路桥公司支付1000万元已过去两年多,路桥公司与秦安砂石场的合作协议已无法履行。路桥公司继续占用秦安砂石场预付款,对秦安砂石场明显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作协议,由路桥公司返还砂石预付款,可以调节双方的利益失衡。

除了以上三点,还有必要区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变更和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中社会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大规模流行性疾病、政府政策调整等。本案中,路桥公司辩称,涉案砂石未移交是政府政策调整变化所致,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但本案中,路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的砂石储量涉及基本农田,政府无法交付。这种情况不是政府统一政策调整或统一政府行为,而是政府拍卖后无法交付涉案砂石的具体政府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对路桥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新规定了可以通过诉讼直接解除合同,也明确了以这种方式解除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一方面,原《合同法》第96条没有规定“通知对方”是否是解除合同的必要前置程序。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起诉法院解除合同的情形,一直存在如何处理的争议。该款明确了“通知对方”不是权利人的强制义务。另一方面,该款突出了合同解除权的普通形成权属性。与形成权不同,以普通形成权为客体的行为是确认行为。在本款规定的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法院判决的形成力。法院的职责只是审查确认撤销权的行使是否有效,所以撤销权的表示到达时间应为合同解除时间。本案中,秦安砂石场作为撤销权的权利人,并未证明其已向路桥公司发送了撤销通知,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合作协议,也具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法院向路桥公司送达起诉状的日期为涉案合作协议解除的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直接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评委简介

宋文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第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农泽、刘永刚、宋文华。

办事员:陈龙新

编制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文华易洪磊

批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卢强

赵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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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孙嘉

审计: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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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静待星辰落

    静待星辰落

    2022-03-11 14:24:34    回复

    我们应当采取谨慎而严格的态度,以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情势变更事实,即合同所依赖的客观情势是否真的发生了变化。二是考察情势变更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存在过错。三是考察原合同的延续是否显失公平。 2。民法

  • 再见小朋友

    再见小朋友

    2022-03-11 18:04:42    回复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47页情况变化和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夹江县秦安砂石场诉四川路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1。情势变更制度具有根据情势变更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涉及合同效力的变更、限制或否定。在适用情势变更时,我们应

  • 景鸿力羽

    景鸿力羽

    2022-03-11 14:00:53    回复

    怎么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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