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1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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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股权受让方明知行政法规禁止在景区采矿,却愿意冒险签订合同。该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郑北平诉新疆龙梅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案。
案件要点:当事人明知风景名胜区内有行政法规禁止的采矿行为,仍愿意冒险签订合同。此类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法律只保护法律风险,不保护商业风险,商业风险自己承担。
案例编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82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第20号参考案例
2。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股权受让方在迟延履行期间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进与淮北市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过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矿业权和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只是转让公司股权而不改变矿业权主体,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不需要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延迟履行已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在延迟期间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案例编号(2015)闽重耳字第23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第236号)
3。股权受让方主张公司丧失营业执照资格影响公司股权价值,可列为“商业风险”,不符合情势变更适用情形——腾展与苏州中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s2/】案例要点:【/s2/】股权受让方主张公司股权价值可归入“商业风险”是因为转让方股东含有外资,双方在当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就应预见到可能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形势变化要求的客观情况发生了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回购协议对受让方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股权受让方据此要求解除回购协议,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编号(2018)最高法第79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3月26日
4。当事人主张的股权价值骤减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陈与胡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要点:当事人主张的股权价值突然下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编号(2017)京民审第2610号
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10-12
司法观点
1。形势变化和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学者们对其有不同的定义。我认为是指交易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风险和情境变化都是客观的情境变化,二者在原因和表现形式上相同或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是否具有不同的可预测性。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客观情势的变化是不可预测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条件的变化未达到非正常的程度,不是当事人不可预见和不能承受的。一般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波动等。属于这一类。如果当事人的商业活动本身是高风险的,价格波动是当事人的研究对象和利润来源,那么关联交易中频繁的、较大的价格波动就是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可以承受的,比如股票交易、期货投机。
(B)两者对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的影响。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达到了不正常的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因市场变化而应承担的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损失,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条件的变化未达到异常水平。
(C)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权益失衡。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法律规定了当事人重新协商的义务和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商业风险伴随着市场交易。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防控和承受能力。在基于自己的意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享有收益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为商业风险是市场交易中固有的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并以此作为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商业风险发生后,由当事人承担风险责任不会不公平。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民商事合同的指导意见》中,对如何区分商事风险和情势变更进行了解释。指出前者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后者不是市场制度的固有风险。具体而言,需要综合考虑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的防控、交易的性质、市场情况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识别。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4-485页。)
2。形势变化和业务风险之间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双方都没有过错;商业风险的发生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也是应当预见的。当事人大多是因为自信不会发生风险而愿意承担这个风险,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从成因上看,形势变化多由不可预测的经济因素引起,如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异常波动、市场的异常变化等,不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而是由不可预测的复杂的社会因素决定的,属于异常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取决于经营者是否遵守商品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情况,对市场信息的判断等。这种风险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第三,从发生时间上看,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即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毕;商业风险不仅限于这个时间段。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情势变更会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从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自担风险”。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解读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84页。)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未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如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波动等,尚未达到异常变化的程度。情势变更是非市场制度的内在风险,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人民法院在判断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关注风险类型是否为社会一般观念中不可预见的,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控,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识别个别情况下的情况变化和商业风险。
本文标签: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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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够狠才男人
2022-03-11 17:32:53 回复
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民商事合同的指导意见》中,对如何区分商事风险和情势变更进行了解释。指出前者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后者不是市场制度的固有风险。具体而言,需要综合考虑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正
少年强则国强
2022-03-11 14:38:37 回复
行完毕;商业风险不仅限于这个时间段。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情势变更会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从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自担风险”。(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解读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84页。)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
正义公子
2022-03-12 00:49:42 回复
发生时间上看,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即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毕;商业风险不仅限于这个时间段。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情势变更会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从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造成的法律后
我本闲凉
2022-03-11 14:58:43 回复
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延迟履行已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在延迟期间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案例编号(2015)闽重耳字第236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第236号)3。股权受让方主张公
真知灼见
2022-03-11 21:05:30 回复
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防控和承受能力。在基于自己的意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享有收益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为商业风险是市场交易中固有的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这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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