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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李树堂赵顷霖文悦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裁判要旨情势变

来源:李树堂赵顷霖文悦

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裁判要旨


情势变更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发生明显的不公平,就不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以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03年1月20日,甲方湖南农业大学与乙方丰泽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乙方负责学生公寓及配套设施建设,建成后移交甲方物业管理,甲方将资金支付至共管账户。


2.2005年5月9日,教育部发布了稳定高效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2009年4月30日,教育部再次发文,强调学生公寓住宿费保持稳定。


3.2009年8月25日、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制定公寓住宿费调整标准,以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为准。此外,从2005年到2015年,长沙的商品价格上涨了两倍。


第四,丰泽公司起诉湖南农业大学,要求解除项目合作合同,返还投资本金和管理费用。湖南农业大学答辩项目合作合同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


5.长沙中院认为,丰泽公司与湖南农业大学合作的目的是收取投资利润。但因教育部规定的不可抗力,丰泽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决定解除项目合作合同。湖南农业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6.湖南高院认为,部委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丰泽公司起诉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丰泽公司不服。


7.最高法院认为,情况变化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低风险低回报。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定义的价格变更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并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固定价格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判决要点如下:


第一,涉案项目的合作合同约定,学生住宿费按照已完成项目的学生人数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及批准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可见双方对学生住宿费价格均有预期。虽然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其次,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丰泽公司在与湖南农业大学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涉案学生公寓的住宿费不会根据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大幅上涨,属于低风险低报项目,且丰泽公司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了预测,不符合形势变化的不可预见情况。


第三,丰泽公司实际收入费用大于投入成本,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收益率,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明显不公平。此外,丰泽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适当利润的合同目的下降空或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符合情势变更下显失公平的情形。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和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存在很大争议。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总结如下:


首先,什么是情事变更制度及其构成要件?【/s2/】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的制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合同的目的和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其次,如何控制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情势变更的申请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发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需要列举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变化如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价格异常波动、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政府规划行为。同时,在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时,应区分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当事人约定等事项,否则,情势变更不当将面临败诉风险。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未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六条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本院怎么看”部分进行了如下讨论: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价格不变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变更。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应当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重大变化;(2)情况的变化必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不能归咎于双方;(3)情势变更动摇或丧失了合同的基础,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期待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合同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如果继续合同,显然不公平。


法院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本案。首先,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作期间,湖南农业大学将按照已完成项目的核定人数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及批准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涉案学生公寓的住宿费之所以自2003年交付使用以来一直没有调整,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在2005年和2009年相继出台的文件中对住宿费价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双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是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限定住宿价格,虽然是客观变化,但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其次,涉案项目为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丰泽公司在与湖南农业大学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涉案学生公寓的住宿价格不会根据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大幅上涨,该项目的投资是低风险低回报的。根据丰泽公司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其在承接涉案工程时,预测了年总投资回报率(3.2%)、年投资回报率(9.48%)和中标人收入(07368人×1200元/年× 21年= 18567.36万元),住宿费用21年不变1200元。因此,丰泽公司主张学生公寓住宿政策调整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成立。再次,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丰泽公司出资9165万元,收回住宿费约1.4亿元,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回报率。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丰泽公司无证据证明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适当利润的合同目的丧失空或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无过错。如果涉案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二审法院将不支持丰泽公司请求解除合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湖南丰泽家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农业大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27号】及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5253号】

因情势变更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吗(最高法院:部委发布政策文件,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合同能否解除?(附最高院的五个公报案例))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判断规则一:是否是所谓的情势变更,或者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从可预见性、责任、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延迟履行已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在延迟期间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宗集团有限公司与宗锡进、淮北市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过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重耳字第236号] 中,认为是否属于所谓的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从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 责任及《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无论淮北宗盛公司、苏州宗盛公司拥有的与三处煤炭资源相关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是否无效、过期或失效,圣火矿业公司将无条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规定,2014年7月31日前,圣火矿业公司应向大宗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圣火矿业公司对此无异议,并在第一笔转让款到期无法支付时,向大宗公司出具违约金2000万元,实际履行1000万元。但《指导意见》于2014年10月12日出台,故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款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有事实依据。圣火矿业公司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提出的不应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抗辩,我院不予采纳。


判断规则二:救助计划的调整不是基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将救助方案的调整视为情势变更,主张调整合同内容者不予支持。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奥尔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上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 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救助方案的调整并非基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而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相关当事人协商讨论的结果,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没有对投资公司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救助方案的调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投资公司主张在此基础上降低约定费率和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规则三:本案合同的价格基础因第三人单方解除合同而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庆明凯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复核[(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 ,华锐公司上诉称本案塔筒买卖合同与风机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不同,明凯新能源公司单方面解除风机销售合同的行为彻底摧毁了本案中确定塔架销售合同价格的依据。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我院认为,明凯公司和明凯新能源公司是独立法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明凯新能源公司单方解除风机销售合同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如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在履行铁塔买卖合同时不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因此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判断规则四:矿区停产复工后,签订的合同预见到矿区停产风险,矿区再次调整整改停产政策,不构成情势变更。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江涛实业有限公司诉张传新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234号] 中认为,车辆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运输任务,运输款不是购车款的唯一来源。车辆租赁合同是矿区整改停产复工后签订的。此时双方已经预见到矿区停产的风险,仍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截止到2014年4月10日,2014年8月28日发出全面停工通知,距离合同到期还有4个月;本案涉及的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标的物虽为特种车辆,但并非专为涉案矿区设计,也并非仅适用于涉案矿区。因此,因政策调整导致矿区停产,不影响涉案合同的目的。本案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张传信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断规则五:当事人明知风景名胜区内有行政法规禁止的采矿行为,仍愿意冒险签订合同。此类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


案例五:最高人民法院在郑北平与新疆龙梅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27号] 中认为,龙梅公司在2010年7月9日已经知晓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但在2012年11月9日的答复中明确表示继续推进,在2013年5月,可以看出,龙梅公司在知晓相关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愿意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龙梅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本文标签: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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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水浒传在逃好汉

    水浒传在逃好汉

    2022-03-11 14:58:26    回复

    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和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存在

  • 梦笑痴人

    梦笑痴人

    2022-03-11 14:14:08    回复

    账户。2.2005年5月9日,教育部发布了稳定高效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2009年4月30日,教育部再次发文,强调学生公寓住宿费保持稳定。3.2009年8月25日、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制定公寓住宿费调整标准,以共同委托中介

  • 扛刀走情场

    扛刀走情场

    2022-03-11 23:34:50    回复

    同的,不予支持。案情简介1.2003年1月20日,甲方湖南农业大学与乙方丰泽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乙方负责学生公寓及配套设施建设,建成后移交甲方

  • 开心市民

    开心市民

    2022-03-11 16:04:50    回复

    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27号】及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5253号】延伸阅读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判断规则一:是否是所谓的情势变更,或者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从可预见性、责

  • 郎琼莲顺

    郎琼莲顺

    2022-03-11 14:00:51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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