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因果关系是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比如某武装人员打伤了某B,或轻伤,或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在去医院的路上,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因果关系是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比如某武装人员打伤了某B,或轻伤,或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在去医院的路上,他遇到了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甲只能对乙的伤害结果负责,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死亡结果不是A的殴打行为造成的,而是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有违法驾驶行为的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民警不处理案情怎么办(黑恶势力犯罪是警察渎职行为的危害后果吗)

这是我在政法学院时老师教给我的,也是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以来所理解和执行的。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将黑恶势力犯罪视为危害结果,对失职民警追究责任。有的因滥用职权被定罪判刑,有的因玩忽职守被定罪判刑。

从一些法律文书来看,警察的失职主要表现在对一些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不及时,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撤销案件,或者按照自诉案件移送法院调解。也就是免罚,或者以罚代刑(治安处罚)。定罪的原因和思维方式是,在处理某一违法或刑事案件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警察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放纵违法犯罪,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牵一发而动全身。玩忽职守是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原因之一,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在非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定罪量刑似乎顺理成章。当一些人在前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如果得到及时的惩罚和教育,可能不会发展为黑恶势力犯罪或危害一方。正是之前的一些环节执法不严,纵容了违法犯罪,违法者应该被追究责任,包括定罪量刑。

所有办理过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者都知道,黑恶势力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不是一朝一夕的,其罪行可谓多不胜数。原因很复杂,不能单从一个角度去理解,也不能简单地把黑恶势力的形成归咎于司法人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但是,黑恶势力犯罪正在逐步形成。他们在成为黑恶势力之前,实施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警方未能依法及时处理一个或几个案件,并不是多年后黑恶势力犯罪的直接和必然原因。黑恶势力犯罪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为很多环节存在疏漏,使得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屡屡漏网。警察的失职和黑恶势力的犯罪结果之间还有很多因素,最具决定性的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思想和犯罪行为,社会治理的漏洞等。所以,黑恶势力犯罪不是警察失职的危害后果,警察只能对他办理的案件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无案可查,或者以罚代刑,属于徇私枉法的,以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责任民警的刑事责任。如果警察没有私心杂念,谋取私利,属于执法不规范或者误解,可以承担纪律责任。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看,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如果以恶势力罪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主观故意很难认定。明知危害结果会对社会发生,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的概念。警察如何判断一个触犯法律的罪犯将来会不会成为恶势力罪犯?根据什么?警察想让一个罪犯成为黑恶势力吗?还是让一部分人成为恶势力?五年或者十年前,警察怎么会知道这个人将来会成为黑恶势力的罪犯?同理,即使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警察能预见吗?他是怎么预见的?总之,以黑恶势力多年后的犯罪后果追究警察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不符合认识规律和犯罪构成理论。

黑恶势力的犯罪社会影响不等于当年警方处理不当的案件的社会影响。黑恶势力犯罪不是警察渎职的必然后果,不应该成为给警察定罪的情节和条件,而可以认为是量刑渎职的情节,这就好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因为被害人猝死、未成年子女辍学、父母抑郁或死亡等。这些间接危害后果只能说明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高,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把黑恶势力犯罪看作警察失职的后果,容易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容易提高对警察渎职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把属于违纪或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当作渎职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不成立或者案件撤销的情况,总有其原因。比如被害人与打人者私下和解,不愿意鉴定损害程度,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有的案件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然后在没有收集新证据的情况下讨论撤销案件;有些案件已经证据不足,失去了收集证据的条件而不得不按治安案件处罚,等等。如果不考虑黑恶势力犯罪,就不符合“社会影响恶劣”的渎职犯罪立案条件,只是执法不规范的违纪行为。如前所述,是否是黑恶势力犯罪,不是警方当初能预料到的,更不是办案民警知道并希望发生的。如果不考虑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只会根据结果上纲上线。这样一来,警察的命运不会被这些恶势力犯罪分子控制或决定吗?无论如何,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说不通。

二是导致警察渎职犯罪追诉时效无限延长。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渎职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十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基于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比如,机关工作人员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从损失形成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把黑恶势力犯罪视为警察失职的危害结果,那么只要不追查黑恶势力,失职就永远在追诉时效期限之内。实践中,一些黑恶势力在多年前就有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如果当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民警构成渎职,追诉时效可能比故意杀人更长。“回望三十年”的提法就是典型;会不会是玩忽职守罪是否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取决于黑恶势力犯罪早晚被揭露?这在刑法理论上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警方会积极追查黑恶势力犯罪吗?查出黑恶势力的罪行岂不是自己的大麻烦?更何况,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让个别警察接受刑事处罚,似乎有失公允。

我将我浅薄的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本文标签: 合同制民警能为案件没有办好负责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百姓江湖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約妹妹Play

    約妹妹Play

    2022-03-11 20:24:29    回复

    黑恶势力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不是一朝一夕的,其罪行可谓多不胜数。原因很复杂,不能单从一个角度去理解,也不能简单地把黑恶势力的形成归咎于司法人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危害行

  • 贪图美色

    贪图美色

    2022-03-11 15:09:09    回复

    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屡屡漏网。警察的失职和黑恶势力的犯罪结果之间还有很多因素,最具决定性的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思想和犯罪行为,社会治理的漏洞等。所以,黑恶势力犯罪不是警察失职的危害后果,警察只能对他办理的案件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无案可查,或者以罚

  • 殷士瑞寒

    殷士瑞寒

    2022-03-11 13:59:51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