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699 | 评论:3
看真实案例,学习法律知识。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读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真实案例!
案件发生在贵州省玉屏县。案件的主人公是玉屏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他是分管此案的副所长。
不要小看派出所的所长和副所长。从行政级别来说,他们只是吉谷,有些地方是乡镇一级,是中国行政级别最小的。但他们真的可以用“小官大权”来形容,一个乡镇的治安是最大的。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角,作为主管此案的副局长,没有正确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工作责任,将刑事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未能立案,未能立案侦查,未能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当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长期得不到查处,使得以罗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最终,派出所副所长也被判刑。
基本案情:2004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被玉屏县录用为人民警察。
2011年8月28日21时,吴某2与曹某等人在玉屏县国泰KTV发生扭打后,吴某2邀请姚某2、陈某1等人返回国泰KTV对曹某进行报复。罗某、罗某1得知此事后,持刀追赶曹某,致其轻伤。时任玉屏县公安局XX派出所主管案件的副所长吴某1在办理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通过行政调解处理案件,致使罗某某、罗某1因寻衅滋事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至2014年初,罗某某以孙某某的名义注册经营赌博游戏室。赌博游戏厅经营期间,日非法赌博收入1万余元。2013年2月,被发现在罗某某开设的赌博游戏室赌博作弊后,同年2月25日,罗某某指使孙某某、谢某1、袁某1、向某等人强行将其带至玉屏县新店乡三家桥某山坡进行殴打,并抢劫其现金13000元。吴某1、时任玉屏县公安局xx派出所分管案件的副所长,在办理上述两起案件过程中,未正确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仅以孙某某殴打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结案,致使罗某某、孙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抢劫的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罗某某、罗某1杀害曹某后,除上述抢劫、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外,罗某某还长期伙同孙某某、谢某1、袁某1、向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以罗某为组织头目,谢某1人,姚某1人,罗某1人等。2018年11月5日,铜仁市公安局在对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侦查时,发现了上述三起案件并立案侦查。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6月24日,石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罗某某、罗某1于2011年8月28日实施的寻衅滋事、杀害曹某的犯罪事实,罗某某于2007年至2014年初以孙某某名义在玉屏县注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罗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实施的指使谢某1、1、袁某1、项某1等人强行带其到山坡上进行殴打并抢走其所获13000元的抢劫犯罪事实罗某某等人不服上诉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2/】在办理上述三起案件中,吴某1明知罗某某、罗某1持刀刺死曹某已涉嫌刑事犯罪,罗某某、孙某某涉嫌赌场罪、抢劫罪,仍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结案,致使罗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长期得不到查处,以罗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s2/】被告人吴某1作为一名负责查办案件的人民警察和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在履行查办刑事犯罪案件职责中表现懒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1被告人吴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但没有如实供述第二、第三起案件的事实,也没有如实供述大部分案件的事实,因此不具备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吴某1从轻处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被告人吴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事实没有异议,但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项、第三项事实的承担者。
被告人吴某1辩护人辩称:1以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罗某某、罗某1持刀追赶曹某一案的行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公诉机关指控1作为分管该案的副局长,在办理向某、王某1赌博案和殴打他人为赌博案提供条件行政案件中,不正确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和工作,未能充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且仅以孙谋殴打他人并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结案,导致罗某、孙谋等人因赌博罪、抢劫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吴某1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即使指控的第一项事实成立,也应当追究吴某1的刑事责任,且吴某1已投案自首,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1作为分管该案的副局长或案件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积极调查取证,不将自己办理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行政调解或行政处罚结案;
作为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没有监督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后来发展成为多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吴某的辩护人辩称,吴某1在办理罗某某、罗某1持刀追砍曹某一案中以行政调解结案的行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经查,工作失误是指严重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因客观条件变化而导致判断失误,造成损失。然而,吴某一作为案件承办人,在案发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对罗某某进行询问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定其故意伤害案件并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行政调解方式结案,不属于过错。因此,该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向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1作为主管本案的副局长,在办理向某、王某1赌博案和殴打他人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政案件中,不正确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和工作,没有充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且仅以孙谋殴打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结案,导致罗某、孙谋等人因赌博罪、抢劫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吴某一作为分管此案的副局长和一名人民警察,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经查,罗某某、罗某1、孙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在2001年至2017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涉案犯罪事实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由于罗某某、罗某1等人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刑罚,自2013年起,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多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基于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规定,黔刑0623 (2020)初字第16号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终认定罗某某、罗某1等人于2017年实施了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起诉期限应该从2017年开始计算。吴某1号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追诉期限为五年。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在追诉期限内。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吴某在接到松桃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在办理罗某1案、罗某伙同他人持刀追逐曹某一案中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以及其在案发时是分管该案的副局长和参与办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读判例,学法律:1、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属于玩忽职守罪。本罪的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是由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错,如过失、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玩忽职守罪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的逻辑关系来看,它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是指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行为人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的内容是玩忽职守;失职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并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但违反职责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大意。由于不同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不同,同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也不一定相同,因此,渎职行为有各种具体表现。
(3)由于该行为,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只有在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本罪才能成立。《渎职罪解释一》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九人以上轻伤、二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责任形式是过失。在很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管过错,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没有实施监管行为,导致了结果的产生;或者应该建立完整的安全体系和管理体系,但是没有建立这样的体系,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本文标签: 合同制民警能为案件没有办好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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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偷支挑花送给你
2022-03-11 14:31:35 回复
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吴某1从轻处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被告人吴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事实没有异议,但不是公
打不倒的小熊
2022-03-11 22:09:11 回复
看真实案例,学习法律知识。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读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真实案例!案件发生在贵州省玉屏县。案件的主人公是玉屏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他是分管此案的副所长。不要小看派出所的所长和副所长。从行政级别来说,他们只是吉谷,
抚裙
2022-03-11 22:48:55 回复
看真实案例,学习法律知识。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读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真实案例!案件发生在贵州省玉屏县。案件的主人公是玉屏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他是分管此案的副所长。不要小看派出所的所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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