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1
【案例导读】干股的特点是不缴纳出资,但不代表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毕竟公司的发展目标是盈利。无论是技术股、信息股还是高管股,对应的投入都是一种人力成本,可以理解为人力资本转化的外在表现。干股分为公司成立时的干股和公司成立后的干股。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激励方式,干股协议备受关注。
[法律咨询]肖女士咨询:本人曾经在一家大型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在某个科技领域有技术优势。我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遇见了李先生。他知道我的技术背景后,主动提出由他出资,我提供技术合作。我同意了李先生的提议。我与李先生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公司设立由李先生负责,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李先生负责,我以技术入股,李先生占60%股份,我占40%股份。”
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显示李先生持股60%,我持股40%。经过两年的经营,公司发展顺利,盈利600多万元。我给李老师提出分红,但李老师告诉我所有的出资都是他出的。我没有任何贡献,无权要求分红,协议无效。已签署的股东协议中关于干股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所签订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有权根据股东协议要求分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干股是指没有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给予的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已经实际转让的,按照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按照受贿所得处理分红。未实际转让股份,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律师分析]公司法中没有干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充裕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只是公司内部管辖权的特殊调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自主权还体现在股权分红和投票权上。现实生活中,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力的情况非常普遍。
股权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对知识和能力的合理评价,是拥有雄厚资产的一方与没有资金的一方协商的结果。从公司的运营来看,资金只是公司顺利发展的一个方面,技术、网络资源、管理能力对公司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排除犯罪活动后,干股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公司成立时,肖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股东协议,对股权进行分配。约定肖女士以技术入股,李先生以资金入股。肖女士与李先生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有效约定,应按约定履行。
[律师建议]干股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权力干股,公司或股东将股份无偿给予一些拥有公权力的人;第二,管理干股,即公司或股东赠送给高管或员工的股份;三是技术干股,公司或股东无偿赠送给公司技术人员的股份;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搞权力分享是犯罪行为。
干股因为没有出资,在法律上本来就有风险。因此,建议干股股东第一时间签订干股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第一时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理论延伸]干股,也就是虚拟股,指的是没有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实际上干股并不是指真实的股份,而应该是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股份,按照相应的比例获得分红。把干股协议称为分红协议更合适。
本文标签: 占干股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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