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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图为南京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讨论案件。翁晔摄特邀嘉宾南京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伟刚刘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一级检察员邓玲,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图为南京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讨论案件。翁晔摄

特邀嘉宾

南京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伟刚

刘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一级检察员

邓玲,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公司占干股是否合法(收受干股的罪与非罪)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件。董立新长期在财政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掌管数百亿资金。他的腐败时间跨度长,违纪违法多,犯罪数额极其巨大,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专业性强。因为案情复杂,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在审查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前进行审判干预?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当董立新接受干股贿赂时,他没有登记转让。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对此,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事实:

董立新,1956年10月出生,1976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级专家,兼任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创投公司”)等国有控股或参股投资管理公司及某生物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退役。

2002年至2017年,利用担任高风险投资公司等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股权投资、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周等6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8715元。其中,2011年2月,收受周给予的某生物公司500万股,当时价值860万元。双方约定由周代为持有股份,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到案发时,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权已无实际价值。

2009年至2011年,董立新利用担任某高风险投资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擅自决定将公司公款共计6000万元用于某私人投资控股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2014年至2015年,董立新作为高创投公司董事长,违规决定出资500万元认购某科技公司股权,出资2301万元认购某生物公司股权,致使高创投公司损失2801万元。

调查期间,董立新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款物。2019年5月8日,董立新被开除党籍。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18年8月10日,董立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同日被拘留。

【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南京市监察委员会将董立新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5日,董立新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公诉】2019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董立新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8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他犯了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七年徒刑;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赃款赃物古董、字画、玉器、现金115387.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经生效。

1。在董立新案件中,南京市纪委监委审判室开展了早期审判干预工作。它做了什么?

刘维刚:董立新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个拘留市管国企领导干部的案件。董立新长期在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他熟悉金融业务,掌管数百亿美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者,董立新本应严于律己,致力于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作出贡献。但是,他忘记了自己最初的使命,从事权钱交易。董立新违纪违法时间跨度长,行为多,特别是犯罪金额巨大,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专业性强,查证难度大。鉴于案件事实复杂,定性处理差异较大,法律适用困难较多,审查调查办在审查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后,提出了提前审判介入的申请。

经领导批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争议焦点,审判室注重三个方面的提前介入。第一,正确把握早期审判介入的时机、条件和责任。审判室坚持独立审判与协调审判相结合,既避免了过早介入审查侦查工作造成的侦查审判混乱,又加快了审查侦查工作面临问题的解决。注重引导而不是主导审查调查工作,侧重于证据收集、法律法规适用等。,以帮助审查和调查部门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二是发挥审查、调查、取证的导向作用。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惩戒规定、法律法规适用等提出补充完善意见,重点解决收受干股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认定、如何认定利用职权影响挪用国有参股公司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的渎职点等疑难问题。三是提前审查证据。在审判提前介入时,审查调查室已经收集了近万份证据材料,有60多份证据卷宗。审理组对证据逐一进行预审,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对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规范性和内容要件的完整性提出意见。

2。案件审理中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

刘维刚:在这个案件中,不仅有大量的违纪问题,还有很多违法职务和涉嫌犯罪的问题。要妥善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做到不过度收集证据,不影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证明力。首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导收集规范性证据。我们突出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南京市监察委侦查措施使用指南(试行)》、《建立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将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具体化,特别是不同的证据收集标准,二是根据案件类型细化证据标准。积极探索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界定,尝试明确区分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证据收集程序的区分。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董立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程序比违纪和职务违法案件更加严谨、规范,对细节的要求也更高。比如,与单纯的违纪违法不同,由于受贿数额影响定罪量刑,董立新受贿犯罪涉及的古玩、字画等财物的鉴定意见,从委托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另一方面,清楚地证明标准的分化。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执行;违法职务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应以“高度可能性”为证明标准,情节和后果认定应以“优势证据”为证明标准;违纪的,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被检查人承认错误、后悔错误的态度。原则上,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到位的情况下,应当以“优势证据”作为证明标准。例如,董立新违纪收受的一台德国徕卡相机的价格虽无法鉴定,但根据董立新的交代、证人证言和扣押的相机,违纪事实可以认定。

3。董立新收到的股权没有过户登记,也没有实际分红。是否可以认定为收受干股为受贿?他的量刑建议是出于什么考虑?

刘:两高《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收受当事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行贿罪论处。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已经实际转让的,按照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按照受贿所得处理分红。未实际转让股份,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本案中,从周处受让公司股权500万股,价值860万元,但未发生股权转让登记,且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证言等有力证据证明该股权实际发生转让。同时,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董立新没有参与分红。本案虽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登记转让、实际转让或参与分红,但行贿人和行贿人均有犯罪故意。利用职务之便为周谋取利益后,口头同意接受股权贿赂。之所以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董立新也可以对股权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的供述和行贿人周的证言证实,曾对周说:“你能逃出我的手掌心吗?”,这也充分证明拒绝与周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其有能力控制股权,该行为符合受贿的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在干股中受贿,但由于支付价款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际取得其所控制的股份而未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综合考虑了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到案后,董立新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同时退缴了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在受贿罪中,收受股份是犯罪未遂,可以根据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50万元被认定为以借款为名行贿,应从重处罚。此外,还考虑了董立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面上看,一人作案三起,是三起相当独立的行为。事实上,他的受贿行为与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密切相关。其行为手段在国企中颇具代表性,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董立新接受了500万股。受贿数额如何认定?辩护人提出,在犯罪时,股票没有实际价值。如何看待这个观点?定罪量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收受周500万股,按现行股价折算,价值860万元。辩护人指出,该股权并未实际转让,且在案发时,由于生物公司已是负资产,上述股权已无实际价值。但根据法院的审查,从行贿人的意图来看,他在2011年提出将股权送给董立新,董立新也接受了。无论后期股权价值是涨是跌,双方对股权对应的价值都有心理预期。当时,周做了一个利益衡量,才决定给送多少股份。《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不适用于本案。该规定针对的是贿赂既遂且存在分红等不同利益时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由于本案股权已被行贿人控制,因此认定为行贿未遂,以目前的股份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是适当的。

关于鉴定。由国有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作人员。代表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委派的董立新,也是高风险投资公司的董事长;他还曾担任多家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董事长。高风险投资公司都有上述公司的股份。因此,在高风险投资公司等出资企业中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董立新,应当认定为工作人员。

法院在量刑时,坚持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各种量刑情节,也综合考虑了历史条件、企业发展等因素,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量刑。董立新有的受贿犯罪是犯罪未遂,可以根据已完成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索贿的人应该受到严惩;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还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中央纪委监委网站程维)

本文标签: 占干股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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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偷心小贼

    偷心小贼

    2022-03-11 14:16:05    回复

    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证据收集程序的区分。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董立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程序比违纪和职务违法案件更加严谨、规范,对细节的要求也更高。比

  • 公冶瑶爱烟

    公冶瑶爱烟

    2022-03-11 13:51:12    回复

    你不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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