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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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是我们公司的员工。2021年8月,柴某为逼迫同事小何与妻子离婚,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不雅照等方式对小何进行骚扰。他还在公司散布关于小何腐败作风的言论,诋毁小何的名誉。公安机关认为柴某的行为损害了小荷的正常生活、名誉和家庭关系,对柴某作出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
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声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奖惩制度已写入员工手册,柴在员工手册上签名。因此,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我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了与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柴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
请问我们公司开除柴合法吗?
读者:岑有江
姜岑的读者们: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序良俗。公序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而良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贵司《员工奖惩制度》中“员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声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与上述第二条规定一致,是合法的,且员工奖惩制度是民主制定的,柴本人也是知情的,所制定的程序是合法的,对柴具有约束力,因此
本案中,柴某多次骚扰同事小何,散布不实言论,胁迫小何与妻子离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小荷的正常生活,损害了小荷的名誉,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构成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可以认定柴某的行为损害了贵公司的声誉,严重违反了员工奖惩制度。故公司与柴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据此,柴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泛永嘉律师
(据劳动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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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触犯劳动合同法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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