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3 | 评论:2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并不少见-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房子的所有权归一方。
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离婚后
因为对方有个人债务,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离婚协议的财产归属协议可以阻止执行吗?
答案是:
我们应该考虑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对局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平衡的综合判断
裁判规则
1。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案外人的过错、价值冲突与平衡等方面综合判断。——何芬芬诉金案案外人异议执行案。
案件要点:根据离婚协议,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因另一方承担个人债务房屋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权能否排除执行,不能仅依据权利表象而一刀切否定,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过错判断、价值冲突与平衡等方面综合判断。
案例编号:(2017)浙0502执一35号;(2017)浙民初0502第8184号
庭审: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评估]
一、债权性质的判断
涉案债权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和法益的平衡,因此区分涉案债权的性质是判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权利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
(一)所涉及的债权是否为金钱债权
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对房屋产权提出排除执行时,应当判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性质,即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是否为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非货币债权的,如争议财产的买受人,享有对争议财产物权的期待权,且离婚协议中对争议财产权属的约定未公示,难以对抗。相反,如果申请执行人只是一个普通的金钱债权人,他只是在总体上期待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能对特定财产产生信托利益,他还应该期待特定责任财产随时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注:马:《匿名权能否妨碍法院执行:权利性质与对抗效力的法律证明》,《人民司法》2017年第31期。)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同时发现并保全了争议财产,只是对争议财产享有一定的信托利益,如果其金钱债权先于实际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受到保护,则没有合理依据。(注:王玉英:《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权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2日。)
(二)所涉及的债权是否为普通债权
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约定提出对抗申请执行人时,应进一步判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金钱债权的性质,区分申请执行人是否为普通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执行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等担保权时,作为优先债权人,该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的效力,可以用来对抗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请求权。可见,如果涉案债权为登记公示的优先债权,离婚协议作为未公开的财产归属协议,不能排除执行。
二。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a)申请执行人是否是交易中的第三方
物权公示公信制度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立法的初衷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争议财产的第三人,而只是对争议财产的登记所有人享有一般的金钱债权,则不属于不公示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畴,不属于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保护对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虽涉及争议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争议财产并未实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流通,不涉及交易秩序和流通安全。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主张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必要绝对坚持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从法律适应社会需要、维护公平的角度来看,对未登记当事人进行适当救济是必要的。(注:赵金山、王鹤:《‘排除执行’的不动产权益》,《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
(二)申请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实践中,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然后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相当普遍。有争议的财产是否被强制执行,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与其债权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重点在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如果离婚协议中的共同财产分割相对平等,且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因离婚中的共同财产分割而明显减少,则可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可实现债权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应本着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协议保护实际权利人。
三。外人过错的判断
(一)案外人与债务人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故意。
实践中,争议财产通常是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离婚行为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争议财产的物权变动的约定是否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离婚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案外人与债务人长期分居,已起诉离婚等。,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一般认定离婚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恶意串通。2.案外人与债务人的离婚时间是否早于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发生债务关系的时间。如果离婚协议是在债务发生之前签订的,所涉及的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一般认为是无恶意的避债意思表示。
(二)案外人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有重大过失。
根据《异议复议执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因买受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保护案外人期待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如果没有其他客观原因,案外人未通过诉讼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督促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认定案外人对争议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执行。但如果执行异议之诉仍依据前述“表面权利规则”保护名义权利人,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注:王玉英:《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2日。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过错判断标准应低于执行异议审查中的过错标准,即当案外人对未办理转移登记存在重大过错时,不能排除执行。比如,案外人为了避税故意不办理争议财产的变更登记,经催告后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等等,才能认定案外人对不办理转移登记有重大过失。
四。价值观的冲突和权衡
(一)物权期待权与普通债权的平衡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意思自治,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或手段。(注:王泽鉴:《民法通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lt/朱& gt意思自治应当包括行动自由和效果独立。)意思自治应当包括行动自由和效果独立。(注:朱庆余:《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111页。)案外人与债务人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如果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争议财产,对未及时办理争议财产变更登记没有重大过错,与争议财产有直接的支配关系,与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所有权人仅一步之遥,与争议财产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案外人因离婚协议的约定,对争议财产享有期待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只是一般的金钱债权人,没有经过抵押登记等公示行为,其债权不经过公示就不具有优先效力。根据权利优先性比较,他对债务人的债权难以对抗实际权利人对争议财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
(二)生存权与信托利益的平衡
不动产与一般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仅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还具有为居民提供生存保障的功能。因此,判断案外人对争议财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还需要确定争议财产是否涉及案外人的生存权。如果案外人能够证明自己除争议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并且一直居住在争议财产内,应当认定争议财产涉及案外人的生存权益。一般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而产生一定的信托,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对争议财产进行了保全。债务人名下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侵害一般债权人的信托利益。但毕竟对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保护也可以通过对债务人其他责任财产的执行来实现。对于生活在争议财产中的案外人来说,争议财产的执行会影响其生存保障,所以从伦理上讲,案外人生存权的保护应优于一般债权人信托利益的保护。
裁判规则
1。判断案外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异议人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效力、被执行人的权利等综合考虑——钟永玉、、达案外人关于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为执行程序需要进行生效判决的执行,所以在判断执行异议是否有效时,要坚持一个高的、直观的标准。这一标准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可以成立;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异议之诉执行中的请求不得无效。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异议人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效力、被执行人的权利等进行比较综合判断,以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案例编号(2015)闽钟艺字第15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夫妻离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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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笑痴人
2022-03-11 16:55:36 回复
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可以成立;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异议之诉执行中的请求不得无效。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异议人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效力、被执行人的权利等进行比较综合判断,以确
从零开始
2022-03-12 01:19:37 回复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的所有权归一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因为对方有个人债务,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了。离婚协议的财产归属协议可以阻止执行吗?答案是:我们应该考虑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局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平衡的综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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