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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引言夫妻关系的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丧失。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延续共同财产,法院会支持吗?本文结合以下案例,分析夫妻离婚时,如何提出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探讨一、案件的基本
引言

夫妻关系的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丧失。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延续共同财产,法院会支持吗?本文结合以下案例,分析夫妻离婚时,如何提出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探讨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法院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夫妻已离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继续共同共有?)

2014年2月14日,(女)与江(男)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4日,姜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案件涉及房屋;2015年10月11日至12月29日,陈某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开发商支付248.7万元。

2016年3月18日,与姜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男方自愿将位于XXX区的302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离婚后,姜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6年4月27日,陈某向开发商支付54.5万元;2016年9月26日、10月18日,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姜某转账共计99万元,姜某于收款当日将上述款项转入开发商商品房销售收款账户。

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房屋为其与姜共同所有。至起诉时,姜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认购涉案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与姜结婚期间。离婚前后,陈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大量投资,他显然享有不容置疑的产权。

然而,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后驳回了陈某在该案中的住房权利主张。为什么法院不支持陈某的主张?陈某的权利应该如何补救?

二。上述案例的法律分析

陈某出资的法律性质分析

结合以上事实,陈某的贡献性质因时代不同而不同。

【/s2/】离婚前,【/s2/】与蒋有特殊身份关系,出资,蒋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尽管的出资是其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以其自身行为出资的个人财产是对姜的赠与,涉案房屋相应份额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分割时,陈某可以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主张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包括房屋的出资和相应增值部分。

离婚后,因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继续出资已失去视为赠与姜某并通过出资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基础,应认定为对姜某的债权,可向姜某主张返还。

以上,虽然权利性质不同,但因实际投资行为取得相应权利是事实,有权向姜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陈某权利主张未获支持的原因分析

1。在陈某起诉的原因被错误地确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陈某虽提起权属确认纠纷,但实质上仍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所以本案的本质还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即陈某在本案中提起诉讼,案由认定错误。

归属和分割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可以采取的两种财产处置方式。陈某虽然有权提起权属诉讼,但缺乏提起权属诉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婚姻解除后,夫妻双方失去共同基础,分割共同财产很正常。但是,分割共同财产并不是财产处置的唯一方式。

根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约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要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离婚后,夫妻双方仍能达成协议,继续维持共同关系。如果一方请求确认共有,一方主张财产归自己所有,法院应当对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与蒋对离婚案中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起权属确认纠纷。没有共同所有权的法律基础,双方之间也没有协议。请求确认共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与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未取得产权;至提起诉讼时,姜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也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所有权是不妥当的。

在确权纠纷中,法院往往认为没有登记就不具备确权的条件,例如:

案例1

(2017)中华民国J 0105民事判决书第74604号

本院认为,崔在本案中以权属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1004号房屋归崔所有。1004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崔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没有依据。

情况2

(2018)民初J 0115民事判决书第8607号

王某红在明知王某强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仍坚持判令拆迁安置房屋归王某强所有,本院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红可在王某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另行主张。

案例3

(2020)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

但因拆迁安置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案未确定房屋权属。

2。离婚协议仅规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不宜直接推定双方放弃未分割财产的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表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57号指导性案例也明确表示,“民事权利的放弃,只有明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明确约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不宜推定当事人放弃权利。”。

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明确。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其他共同财产”的,不应直接推定当事人放弃未分割财产的相关权益。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

(2020)京03民终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于2009年3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时,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房子属于价值较高的房产,离婚时对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更要慎重。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离婚时对涉案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并无不妥。本法庭确认了这一点。

周在离婚协议中主张“无财产”,表明双方对离婚涉案房屋分割达成协议,房屋归周所有,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常理,本院不予采纳。

情况2

(2021)京02民中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涉案财物系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被拆迁,现张主张相应拆迁款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默示遗嘱具有较高的认定标准,但本案判决并未考虑离婚时涉案房屋的实际状态、是否具备分割条件等。,也没有证明默示表达是否构成意愿表达。法院认定陈某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的情况下,放弃了离婚协议中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三。陈某对涉案住房权的救济

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由于陈某起诉中对案由的错误认定,没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适的诉讼请求,在法官解释后也没有改变诉讼请求。即使申请再审,你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上所述,确认和分割是不同的财产处置方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不具备提起确认诉讼的条件。但在姜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后,主张离婚后可通过财产分割纠纷另行起诉涉案房屋的权利。

结语

案由的选择,相关案件法律关系的确定。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中没有“无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如果陈某坚持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法院仍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尽管陈某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案由和索赔错误无疑增加了败诉的风险。因此,在诉讼案件中,应正确认定案件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正确的诉讼请求,避免“走错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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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夫妻离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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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2022-03-11 13:46:29    回复

    属诉讼,但缺乏提起权属诉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婚姻解除后,夫妻双方失去共同基础,分割共同财产很正常。但是,分割共同财产并不是财产处置的唯一方式。根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约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要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

  • 离人何必挽

    离人何必挽

    2022-03-11 23:53:07    回复

    。尽管的出资是其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以其自身行为出资的个人财产是对姜的赠与,涉案房屋相应份额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分割时,

  • 阙杰萱霭

    阙杰萱霭

    2022-03-11 13:43:41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常宽菲心

    常宽菲心

    2022-03-11 13:43:41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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