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3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常态化,短信、微信聊天、邮箱、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已经对电子证据作出了相关规定。
新证据条例中的“新”电子数据证据在哪里?我必须提供原件吗?今天让我们和边肖一起学习吧!
新的证据规则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条文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印刷品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如果提供载体原件确实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备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在不正常运行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出错;
(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和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交易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等方式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1)当事人提交或保存对自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存;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或者提取。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新的证据条例有什么新内容
补充和改进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
新《证据规定》第14条界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关于新的、理解和应用的若干问题》第六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在技术上可以分为四类:
1.内容资料: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片、图像;
2.派生数据:指计算机在操作内容数据时自动生成的关于操作行为的数据;
3.环境数据:指数据产生、添加、删除、修改和传输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
4.通信数据:指利用网络传输数据时产生的有关通信的数据。
此外,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还提到了视听资料。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包括音频和视频资料。它最初的载体是磁带、录像带和胶片(模拟信号存储)。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它最初的载体是软盘、硬盘、光盘和u盘(数字信号存储)。
电子证据需要原件吗?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原规则主要规定在新证据规定的第15条第2款、第23条。
1。原始向量
作为案件审查的证据,提交原件是一个原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其原件是指其最先产生、最先固定在其中的各种存储介质,如用于录像的摄像头、用于发送邮件的电脑、用于发送微信的手机等。
2。功能对等
在实践中,记录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于在法庭上出示。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介质或者载体记录的具体内容,新的证据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制作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印刷品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辨认的输出介质的,可以认定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简而言之,如果能做到功能对等,其复印件就可以视为原始证据。
能否实现功能对等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能否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
它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或可以随时访问;
双方是否均未提出原异议;
是否附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
来源:淮阴法院
本文标签: 在法庭上什么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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