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2
作者:学术文章来源:iCourt法律秀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
编者按
充分理解刑事政策和司法改革的精神实质,实现诉讼策略的有效设计和具体辩护中辩护的有效性。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下,这一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和广泛适用,在三年以下轻罪案件中适用率达到85%以上,青年律师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主力军。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年轻律师还没有适应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诉讼格局和诉讼方式的变化,表现为不理解制度设计的初衷,不适应庭前辩护,量刑协商缺乏方法论指导,执着于认罪认罚后从宽,不敢质疑部分认罪认罚案件。
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日常观察,尝试对摆脱上述误区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认罪,接受处罚量刑,协商宽大处理
从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到2018年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过去了5年。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主要案件数据显示,在办理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550451件,占同期审结案件的86.8%,比去年同期提高37.5个百分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1116681条,占同期提出的量刑建议的94.9%,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案件数据。)
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其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那么,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如何针对这种背景进行有效辩护,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思考的话题。
从受理案件的类型和结构来看,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所经历的刑事案件可能更为疑难复杂,如扫黑除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而且这些案件适用坦白从宽处罚的概率比较低。而青年律师接触的刑事案件相对简单,尤其是当事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对较多,恰恰是认罪认罚适用率最高的案件类型。
因此,对于年轻律师来说,探讨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有效辩护更有意义。
笔者将根据自己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日常观察和实践,探讨青年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思维误区和应对策略。
1。质疑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
在规范层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作为一种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立法确立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为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28项具体工作要求。
各省也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规范。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因此,可以说认罪认罚制度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在执行层面,我国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基本保持在85%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共识。
但是,作为一个年轻的律师,我认为律师中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共识。通过律师团体组织的研讨会、交流学习会等。,大多数律师的同事对认罪认罚制度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束缚了律师辩护的手脚,大大压缩了律师辩护的时间空,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一种矛盾心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个人有以下三点看法:
首先,年轻律师需要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审视认罪认罚制度。不可否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繁简刑事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年轻律师需要从时间轴的角度审视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快捷、简便、快审、快结。应了解系统实施初级阶段的相关问题。对于实施中的问题,相信相关的配套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第三,青年律师需要从辩护人职责的角度审视现行的认罪认罚制度。某种程度上,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也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效率,律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量刑谈判”中,减轻了后期庭审的压力。另外,认罪认罚制度上的问题,也可能恰恰是律师辩护的空余地。如果所有的制度都趋于完善,每一个刑事案件从程序到实质都无懈可击,律师辩护的空余地在哪里?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正如周光权教授在《学习刑法的规律》中所说,批评立法并不时髦。司法从业人员的使命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积极适用理论,结合实践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合理适用司法解释,克服困难。
我觉得年轻律师对认罪认罚制度大概也应该是这种态度。
二是不适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战场
一段时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将核心战场固定在庭审阶段和法庭之上,在庭审阶段展示案件的证据、法律、程序等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交锋,试图通过庭审扭转乾坤,实现有效辩护。
此外,庭审过程的有序推进,既能满足律师个人职业素养和职业风格的展示需求,又能让当事人直观感受律师的辩护水平,庭审表现一目了然。
然而,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改变了这种从制度设计到执行都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在立法上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辩护工作必须由“对抗辩护”向“协商辩护”转变,辩护的核心战场转移到审查起诉阶段。因此,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改变心态和诉讼策略。
第一,充分利用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战场。对于认罪认罚的情况,时间要充分控制。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要分秒必争,尤其是“醉驾”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一些地区已经在探索48小时、5天、7天的全流程速决模式,留给防守者的时间也确实开始以分钟计算。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以时间换效果,通过书面、电话、面对面等方式与检察官充分协商量刑,追求最佳辩护效果。
第二,充分利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外围战场。对于在侦查阶段通过面谈等方式已经可以判断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在侦查阶段签订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的意愿,并要求做笔录。
对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一)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基准刑30%以内的量刑建议;
(2)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基准刑20%以内的量刑建议;
(3)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少基准刑10%以下,并提出量刑建议。
这样早坦白早惩罚早原谅,原谅的范围会更大。
对于审判阶段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首先要积极发掘尚未被检察机关认定的有利情节。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隐瞒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对“电话告知案情”的自首行为不予认可。虽然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但我还是转了一圈,继续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后,我成功说服检察官在开庭前更改了量刑建议,大大减轻了庭审的压力。
此外,还应积极继续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达到的辩护效果,比如某腐败案件适用缓刑,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愿意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在庭审中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口头表示无异议。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提交几个月前对同一案件缓刑的主审法官的案件检索报告,成功说服法官缓刑。
第三,通过报道答辩工作的全过程,让答辩效果看得见。刑事辩护归根结底是一种法律服务产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到辩护效果,是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工作更多体现在与检察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这种工作不像庭审那样直观,让当事人和家属亲眼看到律师的工作。这就需要律师更加关注工作流程细节的汇报,案件本身的表象是怎样的,第一次沟通的效果如何,第二次沟通有什么进展,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贡献和价值。
比如在办案过程中,作者基本都是给家属发位置图,照片,视频等。并在沟通结束后尽快通过电话向家属汇报案件进展,让家属迅速取得信任,参与刑事辩护过程,体现辩护价值。
因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逐步形成与检察官“协商辩护”、与委托人及其家属“陪同辩护”的新理念。
三。量刑谈判一极到底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尤其是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辩护律师的基本判断应该是违法事实确实是当事人所为,通过多次会见,达成认罪认罚从轻、追求从轻量刑的辩护策略。除了部分案件需要对轻罪进行定性辩护外,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是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咨询。
对于量刑协商,笔者总结了六个字:“不是全部,慢慢说”。刑事辩护的本质在于说服,而说服的本质在于一步步“打赢”。我们需要把自己的辩护目标拆解出来,一步步告诉司法法官,避免对法官提出跨越式的要求。再者,辩护律师需要在量刑谈判阶段构建“循序渐进的辩护策略”,而不是坚持到底。
以笔者办理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为例,通过阅卷和多次会见,我已经确信当事人确实参与了组织卖淫的违法活动,而且不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一天两个月,当事人的要求是轻判。
看了报纸,发现涉案卖淫组织的活动都是通过互联网操作的,所有的分工协作都是通过微信沟通的。上游组织者通过网络招募卖淫嫖娼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安排其在指定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我的当事人是上游招的“经理”。没有投资,只负责开酒店,接待客户,安排妓女,工资按日发放。
我的初步判断是,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于是我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好是其中最好的),重点以当事人没有“组织行为”来论述本案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检察官很快反馈并同意了我的意见,考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
此时轻罪辩护的目标已经基本锁定,我再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理由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由于本案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除后期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外,其他证据均为瑕疵证据,刑事立案前收集了卖淫嫖娼人员的证人证言,当事人指认的卖淫嫖娼人员的锡箔照片未被更改,现场勘验记录中无证人等。
我一一列举了该案证据中的10多个问题,检察官反馈同意我对该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考虑从轻判决,但这个案子不起诉永远办不成,检察官通过沟通同意判这个案子一年三个月。这个结果已经充分体现了检察官的诚意,当事人也很满意。
在签署认罪悔罪书的当天,我向检察官提交了当事人母亲患癌的检查报告和集资资料,并告诉检察官,当事人是个大孝子,误入歧途的原因是为其母亲筹集医药费。希望检察官能再次宽大处理,让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孝顺母亲。
本案的检察官恰好是一名女性,她也表示,在传讯她的时候,当事人已经向她陈述了上述情况。鉴于此,可以再从轻判她一个月,最后本案的量刑建议是1年2个月。
通过分类案例搜索,我发现本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所有判例都是追加罚款,而且都在一万元左右。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希望检察官能在刑罚上给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公诉人答复,本案量刑有所减轻,具体罚款数额需要向法院争取。至此,本案量刑协商告一段落。
笔者通过总结很多案件的处理经验,认为当事人所具备的减轻情节应该先进行梳理,然后再逐步提出。对于某些情况,甚至可以在法院阶段提出,比如返还赃物。当事人有多重情节的,不会因为返还赃物而给予明显的从宽量刑,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返还赃物,所以量刑会轻一些。因此,将返还的赃物留给法院,往往能为当事人赢得更大的量刑优惠。
另外,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要敏感地摸清检察官的量刑底线。对于一些案件,通过量刑指导,非常容易摸清底线。比如一起诈骗案,当事人诈骗金额在600万元以上,公诉人建议提前10年到12年量刑,当事人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这个案子的底线是10年。当公诉人提出量刑10年时,辩护律师应该就此打住。
此外,刑事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与检察官的语言交流来刨根问底。比如,在上述组织卖淫案的沟通中,作者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时,再次提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公诉人当即回应“一年两个月是最轻的,如果不愿意认罪认罚,只能用尽一切机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把这个案子办实”。这是检察官的底线,我只能在为时过早的情况下接受。
第四,对坦白从宽和惩罚后的“宽大处理”的执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在量刑上最大限度的宽大是每个辩护律师的职责,尤其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不能通过庭审让当事人和家属看到辩护效果,整个辩护工作向前推进。如果从一开始就已经和检察官达成了良好的量刑结果,并且这种结果一直维持到审判阶段,通过简易程序快速推进审判,往往会让家属产生律师无用论的错觉,认为律师费不值得花。
在这样的压力下,律师为了追求宽大处理往往铤而走险,结果往往事倍功半,有的甚至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对此,我个人有两个观点:
一是加强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有效解释论据。不一定要宽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是”,而不是“应当”,即认罪认罚不一定从宽。
“两高三部”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罪认罚、自首和坦白不做重复评价,存在自首和坦白情节时,在量刑上往往很难让当事人坦白从宽、从轻处罚明确。这些法律规范需要不断传递给当事人。
此外,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善于挖掘当事人较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当事人较重的情节则容易被选择性忽略。所以,对于一些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确实需要摒弃“功利主义”思想,不要为了追求“宽大”而一路走到黑。特别是对于一些在量刑上没有明显从宽处理的案件,拒不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往往激怒了检察官,反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对于已经认罪并从轻处罚的案件,庭审阶段辩护过硬,导致检察官撤回量刑建议。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与检察官达成量刑协商意见,在审判阶段也没有新的情况。此时辩护律师的职责应该是配合检察官说服合议庭(法官)根据量刑建议做出判决。但在实践中,一些律师仍然执着于庭审阶段的辩护,希望在庭审阶段追求更大的宽大处理。
此前,提交人在处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时,曾与检察官达成更合适的量刑建议。由于缺乏审判经验,在质证环节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目的是希望法官能够看到该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在量刑建议下考虑从轻处罚。
但由于庭审前没有与检察官进行良好的沟通,这一举动激怒了检察官,检察官认为辩护律师在否认认罪和处罚,并当庭撤回了量刑建议。好在审判长认为这是辩护律师协助合议庭查明了案件真相,最终在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了判决,案件得到了有效辩护。
追求宽大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但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必然的交换关系。正如刘哲检察官在他的《认罪认罚五十讲》一书中所说,他们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关系。对于已经“宽大”的案件,辩护律师更需要注重辩护技巧,体现辩护智慧。
五、不敢质疑的案件的认罪和处罚
认罪认罚在检察院是有指标的,和工作业绩挂钩,涉及检察官个人评价,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因此,检察官更愿意在每一个案件中认罪和接受惩罚。
这样辩护律师面临两个问题,即如何让当事人顶住不签认罪书的压力,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处罚;对于已经签署认罪悔罪书的案件,如何说服当事人不认罪?
几乎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检察官都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其目的之一就是简单快速地结案,尤其是在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犹豫不决的案件中,检察官往往会通过对比量刑进行说服。
笔者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只是通过网络进行比特币交易,上游诈骗分子告诉我,当事人是不同的人让他购买比特币,所以他们只负责中介介绍,实际上是不同的人给当事人付款,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些付款人就是诈骗的受害者。当事人收到钱后,购买比特币,然后再次交易。
公诉机关拟以诈骗罪共犯起诉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告诉我们当事人既没有和受害人直接接触,也没有和诈骗分子接触。不存在欺诈和共谋的意图,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但检察官不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坚持以诈骗罪起诉,并告知当事人认罪五年,认罪五年半。我综合分析判断,本案最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一旦定性辩护成功判三年以下,半年内不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声明。
通过与我多次见面,我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也对我表示认可,但最终没有在认罪认罚声明上签字。所以,对于不应该认罪认罚的争议案件,辩护律师要拉长辩护的战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要做好上诉的准备,敢于说服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说不。
此外,对于一些已经签署认罪悔罪书的案件,辩护律师仍需对当事人认罪悔罪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行仔细甄别和审查,对不适合认罪悔罪的案件仍应明智地说“不”。
比如,目前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司法机关为了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实践中,一些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签字流于形式,许多认罪认罚声明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像普通文书一样轻松签字,量刑建议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更别说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了。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在介入后应重点调查口供和刑罚的真实性。
在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过程中,因为审判阶段的介入,当事人都签署了认罪悔罪书,并提出了一定的量刑建议。在与当事人见面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当事人对财物占用具体类别的表述是临近保质期的化妆品,而起诉书中指控的财物类型是某品牌的音箱,两者价格相差甚远。通过面谈和综合阅卷,可以确定当事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化妆品,而不是某品牌音箱。当事人也明确告诉我,在认罪认罚声明上签字的时候,没有公诉人进行讯问,也没有值班律师进行见证。
因此,我紧急向法庭提交了“认罪认罚不能降低证明标准”的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认罪认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申请将本案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最终,本案认定当事人占有的财物为临近保质期的化妆品,犯罪数额以赃物数额而非品牌音箱鉴定价值确定,当事人获得轻判。
所以审时度势,对一些认罪认罚案件说“不”,往往能达到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结论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的本质是一种从宽处罚情节,它的存在与“自首”、“立功”一样,已经嵌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不会因为我们的接受或不接受而改变。
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应当以积极的心态拥抱司法改革,逐步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并能够充分利用该制度的优势,聪明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有效辩护,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
作者介绍:
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徐兴伟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曾随团队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和刑事法律服务项目,其中不乏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高层领导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以“专业服务、廉洁奉公、爱岗敬业”为重点办案,辩护意见采纳率高,部分案件取得无罪、罪轻、缓刑的结果。
本文标签: 为什么律师让认罪认罚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江湖外史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夏夜咏叹调
2022-03-11 21:02:06 回复
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少基准刑10%以下,并提出量刑建议。这样早坦白早惩罚早原谅,原谅的范围会更大。对于审判阶段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首先要积极发掘尚未被检察机关认定的有利情节。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隐瞒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对“电话告知案
热情的邻居
2022-03-11 18:01:15 回复
认罪声明。通过与我多次见面,我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也对我表示认可,但最终没有在认罪认罚声明上签字。所以,对于不应该认罪认罚的争议案件,辩护律师要拉长辩护的战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要做好上诉的准备,敢于说服当
米奇憨憨
2022-03-11 13:48:13 回复
,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其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那么,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如何针对这种背景进行有效辩护,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思考的话题。从受理案件的类型和结构来看,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所经历的刑事案件可能更为疑难复杂,如扫黑除恶
凌晨熱浪
2022-03-11 20:29:26 回复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
火柴人
2022-03-11 23:57:43 回复
议,大大减轻了庭审的压力。此外,还应积极继续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达到的辩护效果,比如某腐败案件适用缓刑,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愿意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在庭审中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口头表示无异议。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提交几个月前对同一案件缓刑的主审法官的案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