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5 | 评论:1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推广,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审时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后,案件的结案速度明显提高,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笔者发现,在很多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人会以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人已经在供述书上签字为由,限制辩护人的发言。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已经签字,辩护人还会享有独立辩护权吗?辩护人在不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无罪或罪轻的申辩权利?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看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已经有相关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从轻处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被告人仍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辩护人在法庭上应当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事实上,辩护人在供述书上签字只是为了见证和明确法律后果。不代表辩护人也认可供述书中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辩护立场不能与被告人供述陈述的自愿性、真实性相混淆。也就是说,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后,辩护人有权当庭作无罪辩护或从轻辩护。
此外,有些律师肯定遇到过以下情况: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从轻处罚,律师在法庭上为无罪或轻微犯罪辩护时,法官会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中,法官显然将被告人的自愿供述与辩护人的辩护权混为一谈。无论被告回答是还是不是,其实都不合适。前者可能会对认罪和处罚产生不利影响。最坏的情况是,公诉人可能不再认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改变公诉意见。后者显然不符合人类的常识,将防御者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仍然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已经代表了他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但并不代表他不能对自己期待更好的结果。人性永远是逐利的,每个被告都想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即使签认罪悔罪书是被告人的权宜之计,也不代表他不接受判决结果,所以不能否认被告人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这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被告人是否在认罪认罚声明上签字,无论辩护人是否在声明上签字,辩护人在审判活动中都享有独立的辩护权,这将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和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文标签: 为什么律师让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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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帅到没人爱
2022-03-11 13:16:19 回复
认罚案件中,公诉人会以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人已经在供述书上签字为由,限制辩护人的发言。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已经签字,辩护人还会享有独立辩护权吗?辩护人在不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
傻乐
2022-03-11 13:52:09 回复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推广,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审时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后,案件的结案速度明显提高,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笔者发现,在很多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人会以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人已经在供述书上签字为由,限制辩护人的
夸父追日
2022-03-11 13:36:40 回复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推广,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审时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后,案件的结案速度明显提高,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笔者发现,在很多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人会以被告人已经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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