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3
本报讯(记者于建华、通讯员叶诗静、詹梦舟)车辆发生事故需要维修时,作为承办人的修理者应该按照车主的要求提供修理服务还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朱某驾驶多用途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立即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朱某同意将受损车辆交给开汽修店的王某维修。王按照保险公司的修理项目清单进行修理,双方约定维修费用为2300元,而不是修理项目清单中的四轮定位项目。王让朱去别处修,朱不放在心上,也不去修。
该车在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该车前轮胎磨损严重,便让王继续修理。后来王对车辆进行了两次维修,但车辆前轮磨胎现象仍未改善。朱只好联系其他修理工进行修理。与此同时,朱花了600元更换磨损的轮胎。
朱某认为王某维修不到位,导致车辆仍有故障,拒绝支付修理费,要求王某赔偿后期维修费。王认为车辆需要四轮定位,建议朱到其他地方做,朱没有做。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王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维修费、材料费、抢救费共计2650元。朱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承担自己的律师费500元,并赔偿因修理不善造成的轮胎磨损共计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作为承揽人以定作人的身份按照朱某的要求完成修缮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朱某支付报酬。但王按照保险公司的修理项目清单进行修理是没有依据的。在修理过程中配合朱某进行保险理赔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和要求应主要按照朱某的指示完成。故法院判令朱某支付王某修理费2300元,王某赔偿朱某损失600元,驳回王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中的约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汽车修理合同中,作为承包人的修理者应当按照作为租用人的车主的要求进行修理,而不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修理。即修理者应该将工作成果交付给车主,而不是交付给保险公司。修理者在修理过程中配合保险理赔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和要求应主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即修理者在修理过程中与车辆保险公司的沟通是履行修理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与保险公司发生法律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起诉保险费用够司机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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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撲克臉
2022-03-14 01:53:42 回复
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和要求应主要按照朱某的指示完成。故法院判令朱某支付王某修理费2300元,王某赔偿朱某损失600元,驳回王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陈述■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中的约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汽车修理合同中
黑衣杀手
2022-03-14 03:55:59 回复
便让王继续修理。后来王对车辆进行了两次维修,但车辆前轮磨胎现象仍未改善。朱只好联系其他修理工进行修理。与此同时,朱花了600元更换磨损的轮胎。朱某认为王某维修不到位,导致车辆仍有故障,拒绝支付修理费,要求王某赔偿后期维修费。王认为车辆需要四轮定位,建议朱到其他地
跟爷撒个娇
2022-03-14 05:50:33 回复
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2020年4月,朱某驾驶多用途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立即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朱某同意将受损车辆交给开汽修店的
帅到没人爱
2022-03-14 07:18:19 回复
象仍未改善。朱只好联系其他修理工进行修理。与此同时,朱花了600元更换磨损的轮胎。朱某认为王某维修不到位,导致车辆仍有故障,拒绝支付修理费,要求王某赔偿后期维修费。王认为车辆需要四轮定位,建议朱到其他地方做,朱没有做。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王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维修费、材料费、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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