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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问:车已经过户,保险没变。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免责吗?现车主(车辆购买者)是否为合格主体?答:没有免责,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现车主(车辆购买者)为适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一、裁判

问:车已经过户,保险没变。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免责吗?现车主(车辆购买者)是否为合格主体?

答:没有免责,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现车主(车辆购买者)为适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一、裁判总结

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尽到告知和变更被转让保险车辆的义务,但该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被转让车辆未改变其性质、用途和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 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扣除自保险责任发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已收取的保险费,然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二)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3)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期间;(4)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实施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已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为由,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变更使用性质,导致风险程度增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被保险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被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 * *。法定代表人:刘* *,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 *,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湖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 *、曾*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保险邵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减少赔偿57988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曾* *负担。事实和理由:1。曾** *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也不是指定受益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曾* *不具备驾驶特种车辆的资格,因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曾* *辩称,曾*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驾驶重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给付曾* *保险赔偿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曾* *于2016年8月18日在购买了一辆重型卡车专用卡车。货车原车主于2016年2月25日办理了交强险、特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2016年12月2日,曾** *在洞口县老田镇达波村路段行驶,因路面塌陷,导致汽车侧翻于路边橘田,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场勘查后,**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派员建议曾* *自行修复。后*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书面通知曾* *拒绝赔付。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曾XX于2016年8月18日购买了阿香A*重型货车,货车原所有人于2016年2月24日在XX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特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至2017年2月24日止。2016年12月2日,曾* *驾车行驶在洞口县老田镇达波村路肩塌陷路段,致使该车侧翻在路边橘地里,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洞口县交警大队山门中队事故证明了这一点。事故发生后,他及时报警,并向*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报案。*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现场勘查后建议其自行修复,随后*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书面告知曾* *拒绝赔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曾XX申请,法院委托湖南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出具的湖南XX司法鉴定所[2017]鉴字第18号鉴定意见认定曾XX的车辆车损为46505元。曾**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46505元,第三方责任损失赔偿20980元,吊车施救费用7000元,共计7448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曾* *的主体资格合格吗?*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认为,本案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是原车主谢小兵,他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曾* *于2016年8月19日与原车主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投保车辆交付曾* *使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转移。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尽到告知和变更已过户保险车辆的义务,但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也不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且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变其性质、用途和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故曾* *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曾* *的损失是否属于*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称,其拒赔依据是《特种车辆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无有效营运证件、牌照的约定,因此发生* *的保险人有权不赔偿损失。但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部门颁发哪些有效的资质证书,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 *曾经持有B2驾照,这表明他有驾驶资格。没有从业资格证并没有丧失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从业资格证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营的风险。*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以该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重对方的责任和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条款对曾* *无效。综上所述,曾* *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经审计,曾* *各项损失共计74485元,*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强制险范围内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强制保险部分扣除第三者责任险和特种车辆损失险范围后,免除20%的赔偿,对曾* *的修理费、拖车费和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共计57988元[74485-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特种车辆损失险、交强险范围内各项损失共计5998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我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曾XX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XX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曾* *于2016年8月19日与原车主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原车主将投保车辆交付曾* *使用。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尽到告知、变更被转让保险车辆的义务,但该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也不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被转让车辆并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性质、用途和增加其危险程度,故曾某本案被保险车辆属于机动车。曾** *持有驾驶证,能够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具备驾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资格。曾* *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非特种作业期间发生事故。有没有资格证只能决定他是否能操作特种作业专用车辆,并不影响他驾驶准驾车型上路。*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 *的驾驶行为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一审法院判决*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综上,* *财产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590元由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交通事故不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吗(汽车已过户,保险未变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免责,是适格主体?)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起诉保险费用够司机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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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本人纯属虚构

    本人纯属虚构

    2022-03-14 08:56:19    回复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曾* *的主体资格合格吗?*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认为,本案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是原车主谢小兵,他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曾* *于2016年8月19日与原车

  • 飙车大撒把

    飙车大撒把

    2022-03-14 07:14:56    回复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扣除自保险责任发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已收取的保险费,然后退还投保人。

  • 詹丽琬儿

    詹丽琬儿

    2022-03-14 01:45:26    回复

    嗯嗯

  • 赖强朗寒

    赖强朗寒

    2022-03-14 01:45:26    回复

    这叫啥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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