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1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申请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期限的,人社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首先,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作为各级政府的唯一部门,赋予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不仅具有权威性和高效性,而且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工伤认定应享有行政优先权,司法应保持应有的克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
其次,虽然职工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会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并不妨碍其通过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要求赔偿。”规定,结合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获得损害救济。只有在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才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考虑。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可以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本文标签: 工伤上诉要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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