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劳动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管辖。
例如—— (2014)敏敏终字第948号:《桥梁工程施工劳动合同》第17.2条约定“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经济法院仲裁”。
法院的意见:
《桥梁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第十七条“17.2”规定“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经济法院仲裁”。本协议没有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2018)68号民特04号北京:第二十八条规定:“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的意见:
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为“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结合仲裁地在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在表述上与约定仲裁机构相近,其他仲裁机构在表述上与约定仲裁机构有较大差异。结合合同的本意和措辞,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这一名称并不完全准确,但通过对字面表述、当事人真实意思以及仲裁机构名称的综合比较分析,可以认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是对涉案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唯一仲裁机构。
通过对上述两份文件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程序。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管辖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约定确定管辖。
劳动合同对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管辖。
法律索引:《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若干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设立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依法选择在该地重新设立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文标签: 劳务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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