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8 | 评论:3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变成认缴制后,一方面确实降低了很多初创公司的门槛,激发了他们的发展和活力。
但是,同时也有很多人利用注册公司作弊,空手套白狼。毕竟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也不需要验资,创业成本大大降低。这种公司往往注册资本比较大,每个股东的出资认缴期往往在二三十年之后。最终会产生债务,即使债权人起诉,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典型的空空壳公司。
最后法院只能拉黑公司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执行案也只能结束这个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但即便如此,很多公司都很狡猾,很多法人代表都找一些上了年纪的阿姨。在我经手的案例中,一家公司居然找了一个年近九旬的人做法定代表人,六七十岁的不胜枚举,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对于这些大爷大妈,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管你是敲诈还是限制高消费,都是去扫墓,几乎没有影响。
更有甚者,有的公司专门找一些农村的人做法人代表,可能会给他们几百块钱,然后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公司。这些人可能永远不会离开农村,也不会离开,即使被限制坐飞机、高铁、贷款等等,也没有任何意义。
很多人可能会想,可以加股东做执行人吗?事实上,法律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 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未缴足或者未缴足的出资的,是被执行人,在未缴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依法可以增加未缴纳出资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并在其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大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追加申请的,因为法院要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付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的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清偿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清偿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加速到期,即破产清算!
但现实中,普通公司很难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这种通过设立公司来胡来的公司股东,确实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有的人只能等出资认缴期届满再加他们为执行人。
但是,四川的福音来了!!!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向破产审查的移送,确保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化解“破产难”。
2021年8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南》发布,明确指出:
(六)建议终裁案件的通知和说明。在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执行程序转破产审查的有关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转破产审查。经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将说明记录归档。
(七)告知并说明结案情况。对于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部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重新核对后,再次说明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转入破产审查。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直接转入破产审查。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将说明记录归档。
(8) 转移条件。执行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转入破产审查:
1.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相关的任何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或经协商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3.执行法院穷尽调查和控制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九)关键转移情况。被执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破产审查的重点:
1.查控措施已经用尽,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较多,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明显超过已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总价值的;
3.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部分清偿等行为,使可供执行的财产总价值大幅减少,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但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中的消极影响、撤销交易、收回财产、实施合并破产等方式解决;
4.仍在生产经营并具有持续经营价值,难以通过执行程序妥善处置,但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实现经营连续性。
所以老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转入破产审查。这样可以大大突破执行难和破产的现状,为执行开辟一条新路。虽然目前我所知道的是只有四川在推行,但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且必然会成为一种大趋势。有些人利用公司壳逃避债务的计划一定会落空空。
所以执行应用的人不要灰心,不要轻易放弃。法律虽然滞后,但他们一定要相信法律,法律会不断完善,让“老赖”无处藏身!
本文标签: 为什么公司不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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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闯进妹妹的心房
2022-03-11 15:20:39 回复
表人。不管你是敲诈还是限制高消费,都是去扫墓,几乎没有影响。更有甚者,有的公司专门找一些农村的人做法人代表,可能会给他们几百块钱,然后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公司。这些人可能永远不会离开农村,也不会离开,即使被限制坐飞机、高
俗染
2022-03-11 12:13:42 回复
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清偿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清偿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加速到期,即破产清算!但现实中,普
渣爷
2022-03-11 21:09:24 回复
,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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