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2
一、基本案情和诉讼流程
(一)被告人和不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重庆人,被捕前住新疆昌吉;被告人吴某,四川省人,被捕前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人蒋,安徽省人,诉讼期间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非被告人钟某,四川岳池县人,与被告人姜某有亲属关系。
㈡案件的事实
199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与钟某(钟某另案处理,后不起诉)在四川省岳池县钟某家中商议,决定拐卖儿童到福建省收钱。后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寻找拐卖对象期间,与被告人商议,决定将与刘某租住在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原石桥红岩村万年队)的高某之子高某某(男,4岁)拐卖。1994年8月4日,被告人刘单独在出租屋内将高某某骗走。高某某被带到岳池县后,钟某称家里太忙,不能去福建卖孩子,于是与因犯故意伤害罪躲在家中的亲属被告人姜某约定,由姜某代为前往,并向刘某等人提供其亲属刘某某在福建的住址作为落脚点。随后,被告人刘、、蒋带高某某乘火车到福建。三被告人在福建省闽侯县刘某家中休息几天后,将高某某带到福建省泉州市买方处,买方以高某某年龄太大为由拒绝购买。被告人刘等人回到福建省闽侯县。因无往返路费,被告人刘、、姜从闽侯县带高某某沿铁路走向四川。深夜,四人到达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石湖村香溪口铁路桥时,被告人刘、、蒋因害怕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遂密谋将高某某投入江中。三被告人随后将随身携带的帆布包空放入,引诱高某某进入包内,并在的建议下,在包内放入若干石块增加重量,并拉上拉链。他们将装有高某某的帆布包放入铁路桥下的河中,听到帆布包入水的声音后逃离现场。
㈢诉讼程序
本案系被害人高某某(男,4岁)的父亲高某在高某某失踪后向重庆市公安局歇台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2011年4月24日在失踪人口系统登记为失踪人口案件。
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姜在因故意伤害罪服刑期间,主动向监狱机关坦白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后监狱机关将该线索移交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侦查。岳县公安局先后将另外三人抓获归案。
刘、、姜、钟共同拐卖儿童,钟故意窝藏犯罪嫌疑人姜。因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停止起诉。2013年11月24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钟不起诉。同月22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蒋犯故意杀人罪,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证据的基本情况
关于将被害人骗出重庆的过程,有钟某、、吴某、姜某的供述,证实四人曾商议将儿童从重庆拐卖至福建的过程,钟某因农忙安排姜某代其与等人前往福建,骗出在重庆租房的邻居高某的儿子,即被害人高某某。高证实他的儿子和邻居刘一起失踪了。刘、高指认了当年出租屋的位置(该出租屋现已改建为其他楼房)。
关于将被害人带到福建贩卖未果的故事,有钟某、、的供述,证明他们将被害人带到福建后,在钟某提供的亲属家中暂住,后因贩卖无果返回刘家,有证人、何世琼证实,三名犯罪嫌疑人指认其暂住。证人刘英证实,1994年,一名刘姓男子来到他工作的“工艺美术厂”询问是否有人要孩子,这一点得到了姜的供述,即他和刘去过一个“工艺美术厂”卖孩子。
关于杀害被害人的过程,有刘、、蒋的供述。作案的基本过程与把孩子装进包里,装进石头里,拉上拉链,扔到桥下的河里等重要细节相互印证。公安机关根据刘、、姜的供述,找到了遗弃孩子的铁路桥,并安排各被告人逐一辨认现场,辨认情况基本一致。根据被告人供述的收拾被害人的背囊特征,被告人发现并辨认出同类型、同质、同颜色的背包。被告吴某的妻子证实吴某回来时没有看到他背着的背包。
此外,收集了案发现场的水文资料,与下游公安机关核实了失踪人口和无名尸体的发现与处置情况,并对遇难者亲属进行了彻底调查,确认没有发现遇难者尸体或幸存者的信息。
第二,焦点问题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焦点问题:
(l)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是否意味着被害人生死不明?
(2)如果被害人的尸体和工具没有丢失,整个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三。评论
(1)被害人尸体不在,不代表被害人生死不明,也不代表犯罪结果不明。
本案虽然被害人尸体失踪,但由于客观原因,被害人尸体无法收集。被告人对拐卖儿童、带到福建贩卖、沿铁路线返回、包装儿童、填石头、拉拉链、杀人现场抛入河中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作了稳定供述。相关证人确认贩运地点和寻找买家的详细情况;被告人的供述与孩子被拐卖的地点、杀人现场、孩子的背包(虽然背包丢失,但根据供述可以找到同色的背包,进一步说明供述属实)等客观证据相吻合,可以证明刘、、蒋因拐卖未果,另有意图将被害人投入河中杀害的唯一结论。从被告人半夜将孩子装进河里的情况,结合其生活经历,可以推断孩子已无生还希望。
(二)在没有丧失被害人身体和工具的情况下,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被害人的尸体,作案工具等。是命案中的重要物证,在办理命案过程中需要重点检验。但是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并不是没有这些物证就不能定案。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主要理由:一、本案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关键情节(如杀害被害人的原因、包装被害人、填石头、投河等)的供述相互一致,可以认定。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5年《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均规定:“毒品及易制毒物质灭失的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不能定罪;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共同共犯的供述一致,且完全排除引诱、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时,可以将相互印证的供述作为定罪证据”。三被告人的供述有其他间接证据证实(如抛尸河现场的铁路桥是通过供述发现并辨认的,被害人抛尸河所用的帆布包也经吴某的妻子何亚军证实),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四。处理结果
2014年4月2日,广安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3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姜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姜有期徒刑8年,与原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该案于2013年6月17日由《央视法制报道》以《夜色中的呐喊》为题进行了报道。
作者简介:陈亚东,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法学硕士。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第三集(第71集),《刑事备忘录》,2017年
本文标签: 命案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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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疯狂一夜
2022-03-11 12:33:08 回复
人、填石头、投河等)的供述相互一致,可以认定。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5年《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均规定:“毒品及易制毒物质灭失的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
可爱屁孩
2022-03-11 17:13:36 回复
过起诉期限,依法停止起诉。2013年11月24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钟不起诉。同月22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蒋犯故意杀人罪,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证据的基本情况关于将被害人骗出重庆的过程,有钟某、、吴某、姜某的供述,证实四人曾商议将儿童从重庆拐卖至福
不准撒娇
2022-03-11 19:44:31 回复
味着被害人生死不明?(2)如果被害人的尸体和工具没有丢失,整个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三。评论(1)被害人尸体不在,不代表被害人生死不明,也不代表犯罪结果不明。本案虽然被害人尸体失踪,但由于客观原因,被害人尸体无法收集。被告人对拐卖儿童、带到福建贩卖、沿铁路线
撩妹团长
2022-03-11 14:43:23 回复
特征,被告人发现并辨认出同类型、同质、同颜色的背包。被告吴某的妻子证实吴某回来时没有看到他背着的背包。此外,收集了案发现场的水文资料,与下游公安机关核实了失踪人口和无名尸体的发现与处置情况,并对遇难者亲属进行了彻底调查,确认没有发现遇难者尸体或幸存
污浪子
2022-03-11 11:24:28 回复
约定,由姜某代为前往,并向刘某等人提供其亲属刘某某在福建的住址作为落脚点。随后,被告人刘、、蒋带高某某乘火车到福建。三被告人在福建省闽侯县刘某家中休息几天后,将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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