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1
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处理纪律案件和职务犯罪。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李,男,中共党员,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2020年3月主动到市纪委交代,2019年春节收受某渣土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礼金1万元,但刘某当时在国外居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向其核实取证。根据现有情况,李灿能得到相关待遇吗?
案例二:王,男,中共党员,某县卫计局局长,主动交代2018年至2019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5次宴请,共计花费约2万元。赵证实了宴请的时间、地点和金额,但无法检索到消费记录。能否认定王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三:张,男,某省安监局原局长,2018年8月在羁押场所接受调查,交代了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如何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承揽工程业务,收受朱某现金50万元。朱某对受贿地点、原因、时间的证言与张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但其坚称受贿金额为20万元。如何认定张受贿的事实?
现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采纳和强化口头证据的规则。在纪律案件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调查党员违纪案件收集、认定和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一切案件的量刑,都应当重在证据,重在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在纪律事实的审查中,如果只有被审查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应当认定为纪律处分;除被审计单位陈述外,有其他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其构成违纪。在职务犯罪事实调查中,除了被调查人的供述外,还应收集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犯罪。无论违纪还是职务犯罪,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没有被审查人或者被调查人的供述,也可以认定。
上述差异也说明,虽然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明标准上大体一致,但在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具体程度和要求高于一般违纪案件。理由如下:第一,刑事处分的后果比党纪处分更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且涉及公民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证据应严格掌握。二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来看,违纪行为复杂多样,证据隐蔽,取证困难。如果不区分案件,即使已经有被审计单位陈述和证据证明,也要用尽各种手段收集证据,这样会增加取证量和办案难度,影响办案效率。第三,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有对党忠诚的义务。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是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向党组织承认错误、后悔错误的态度的具体体现。对于考生以干扰组织审查为目的的恶意言论,也可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纪律责任。
回到文章开头的三个案例。案例1中,李主动交代收受1万元礼金的情况,是出于党员的忠诚义务,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行为。因为当时只有我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孤儿证无法最终确定。但出于教育党员的目的,并考虑到李主动坦白的情节,可给予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式”处理,礼金1万元可由李主动登记上交。情况2不同于情况1。消费记录虽无法调取,但王的陈述与赵的证言在宴请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可以相互印证。而且违纪行为的构成没有数额要求,数额只是认定违纪行为时要考虑的情节之一。案例二已经达到可以定案的条件,可以认定王违反廉洁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案件3中,张某的供述与朱某的证言在受贿的获利、地点、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受贿数额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因此无法认定张某受贿50万元。按照疑罪从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如果能够收集到银行账户明细、其他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以双方认可的20万元作为受贿数额。(王作者单位:上海市纪委)
本文标签: 命案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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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杀手
2022-03-11 11:43:27 回复
至生命,证据应严格掌握。二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来看,违纪行为复杂多样,证据隐蔽,取证困难。如果不区分案件,即使已经有被审计单位陈述和证据证明,也要用尽各种手段收集证据,这样会增加取证量和办案难度,影响办案效率。第三,党员不
山川河流
2022-03-11 13:06:24 回复
遇吗?案例二:王,男,中共党员,某县卫计局局长,主动交代2018年至2019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5次宴请,共计花费约2万元。赵证实了宴请的时间、地点和金额,但无法检索到消费记录。能否认定王违反
少爷霸爱
2022-03-11 11:16:16 回复
,孤儿证无法最终确定。但出于教育党员的目的,并考虑到李主动坦白的情节,可给予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式”处理,礼金1万元可由李主动登记上交。情况2不同于情况1。消费记录虽无法调取,但王的陈述与赵的证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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