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3
N全媒体海都记者陈进
杨大妈一时冲动,签了商品房预售预约认购房产,交了50万定金。回国后,丈夫不同意,随后她诉至法院。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冲动付了购房首付又反悔
杨阿姨手头有点积蓄。她被某小区售楼处的活动吸引后,当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当场交了50万定金,并约定第二天补齐剩余的50万定金。
回家后,杨阿姨把买房的事告诉了丈夫,遭到了对方的强烈反对。杨阿姨无力支付后续购房款,急忙联系销售人员取回定金,解除合同。但开发商拒绝,希望其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底,因双方协商未果,杨大妈将开发商起诉至思明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50万元定金。
杨阿姨说,她以为签了预定书后,如果不喜欢,还是可以退款的。签完订房书后,她只交了50万。双方约定支付100万元定金作为预订书生效的条件,但开发商应返还预付款。而且开发商未按要求通知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辩称对方自愿签署了保留意见,其中详细说明了违约情况下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定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约定,双方对定金的分期支付有约定。已支付的50万元为购房定金,对方因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有权没收定金。此外,开发商多次通知对方取消预订,均被拒绝。
法院判决开发商无需退还定金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杨大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杨阿姨在《商品房买卖预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已交的50万元是定金,是日后履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保证。
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支付定金是杨阿姨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生效的事实。所以,即使杨阿姨没有支付全部定金,合同也生效了。
杨阿姨最后没有继续支付剩余的50万定金,是因为她不想购买该房产,这是她自身的原因。责任在她自己。根据《定金法》,杨阿姨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区分存款和存款
虽然“存款”和“押金”只有一字之差,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只是一个成语,不是法律概念。
押金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交易中的一个成语,具有单向担保功能,只保证收款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支付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在未给接受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接受方应当全额返还定金。简单来说,押金不退,可退。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辨别,谨慎签约。
本文标签: 认购房订金纠纷打什么电话求助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备胎说法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